【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昆明铁路局69岁退休职工曹素珍近日对由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警察对她的非法抓捕、搜身、关押一案,向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云南省公安厅控告检举中心提出控告检举。 曹素珍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遭到官渡国保大队开来两辆警车、有六个警察来到家绑架,将她家的一个卧室门砸烂,把一个家翻得底朝天,以“扰乱社会秩序”取保候审一年,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才被解除取保候审。曹素珍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在农贸市场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便衣跟踪绑架,被全面搜身,还强行拍了照,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才放回家,取保候审一年。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取保候审。 对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刘建雄、董海鹏对她的非法抓捕、拘留、关押一案,曹素珍同样提出控告检举,对一切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人员都将追查到底。 附件:曹素珍的控告检举书 控告检举书 一、控告人 姓名:曹素珍 性别: 女 年龄:69岁 职业 :退休职工 工作单位:昆明铁路宜良工务段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南窑村昆铁大修队宿舍2幢2单元301室二、被控告人 姓名:刘建雄、董海鹏 职务: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国保大队警察 工作地址:昆明市国贸中心对面 电话:0871——7190319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对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刘建雄、董海鹏对本人的非法抓捕、拘留、关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国现行法律重新审理。还合法公民于清白,维护国家法治。 2.对违法抓捕、拘留、关押的警官与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抢劫罪”等罪) 3. 要求依法赔偿(精神的、经济的) 4. 如数赔偿抄家时抄去的物品(见清单) 5.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事实和理由 我中专毕业后就在昆明铁路宜良工务段工作,身体不好,浑身是病,出差都要带着药罐子。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我胃出血、神经性偏头疼、肺气肿、风湿病、左右眼球出血、视力极低,近乎失明。修炼法轮功两个月后全都好了,现在我的眼睛视力恢复极好,绣花针掉在地上都看的见。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用什么语言都无法表达对李洪志师父的感恩。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早上九点左右,官渡国保大队开来两辆警车、有六个警察来到我家抓我,并抄了家,将我家的一个卧室门砸烂,把一个家翻的底朝天。他们抄走了大法书籍、真相资料(见清单),叫我在清单上签字,我不签,警察就叫儿子签。抄完家警察将我带到官渡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非法提审我。我是在法轮大法中受益的,我不能出卖自己的良心,警察就说我太顽固了。当天下午四点多钟,警察通知我单位的书记、保卫处、人事处、铁路段等领导给我施压,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五点多钟他们走了,警察就把我关到一间满地都是屎尿、墙角堆着一点破棉絮、周围都是铁管子的房子里,一晚上没有吃饭。第二天早上九点多钟,有一个人来开门说:“前两天这里也关了几个炼法轮功的。”三月十三日我以莫须有的“扰乱社会秩序”取保候审一年。单位的领导接我回家,警察要求由单位负责教育,每月让我向单位写出书面汇报并承认法轮功是×教。我说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单位领导说做好人要在政府允许下做好人。由于我被取保候审,单位领导不同程度受到罚款,当年单位不得评先进,职工也没有奖金。以此煽动民众对法轮功的仇恨。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我被解除取保候审。 在此以“扰乱社会秩序”对我取保候审的非法决定提出控告检举,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三)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而且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它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四)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 (五)“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 对于法轮功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的。 (六)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七)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八)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是犯罪。 把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公安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抢劫罪等。 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九)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敬请贵院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错必纠的精神,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从新审理本案并对以上参与违法抓捕、关押的公安警察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 云南省公安厅控告检举中心 控告人:曹素珍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扣押物品清单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控告检举书 一、控告人 姓名:曹素珍 性别: 女 年龄:69岁 职业 :退休职工 工作单位:昆明铁路宜良工务段 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南窑村昆铁大修队宿舍2幢2单元301室二、被控告人 姓名:岑卫等四名警察 职务: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 工作地址: 电话: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对由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岑卫、王某某、某某某、某红源对本人的非法抓捕、搜身、关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国现行法律重新审理。还合法公民于清白,维护国家法治; 2.对违法抓捕、搜身、关押的警官与予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罪); 3. 要求依法赔偿(精神的、经济的); 4. 如数赔偿抄家时抄去的物品(见清单); 5.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四、事实和理由 我中专毕业后就在昆明铁路宜良工务段工作,身体不好,浑身是病,出差都要带着药罐子。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前我胃出血、神经性偏头疼、肺气肿、风湿病、左右眼球出血、视力极低,近乎失明。修炼法轮功两个月后全都好了,现在我的眼睛视力恢复极好,绣花针掉在地上都看的见。李洪志师父的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用什么语言都无法表达对李洪志师父的感恩。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早上我在关上农贸市场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便衣跟踪,直到中午我回家走到塘双路口,突然从后面上来两个便衣,其中一个问我:“你是炼法轮功的?”说着就要把我拖上警车。我说:“我犯了什么罪?我不去!”便衣就说:“那我们就白跟你一上午了!”就这样把我带到铁路局机关大门值勤点。进行了全面搜身,还拍了照,抢走了我的真相资料。又把我带到铁路公安处,还把单位退管的人叫来一个做我的工作。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放我回家,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取保候审一年。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取保候审。 在此针对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我取保候审的非法决定提出控告检举,理由如下: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三)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而且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在百度或其它网站中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 (四)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构成诽谤罪! (五)“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 对于法轮功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的。 (六)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七)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八)、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是犯罪。 把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公安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等; 8、入室抢劫罪等。 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九)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敬请贵院本着尊重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错必纠的精神,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从新审理本案并对以上参与违法抓捕、关押的公安警察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访处 云南省公安厅控告检举中心 控告人:曹素珍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附: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传唤通知书 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取保候审决定书 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昆明铁路公安局昆明公安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