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法轮功学员唐文嫣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被东莞市第三法院非法开庭,七月十五日收到非法判决书,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唐文嫣立即上诉,家人为她请了律师。 唐文嫣,四十一岁,出生于青海省,一九九七年从青海省调到广东新会中学当历史老师,她工作认真,教学方法又好,受到同事及学生的好评。一九九九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同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开始全面迫害大法与法轮功学员。中共邪党人员强迫她放弃修炼,她坚持修炼,被开除。二零零零年去北京上访,被非法拘留。 二零零三年,唐文嫣因给学生讲真相,被深圳警察绑架、非法劳教两年,在广东省女子劳教所遭受迫害。 从劳教所出来后,唐文嫣到珠海、深圳等地的民办学校当历史老师,二零零九年在东莞市雁田世纪英才学校任教,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阴历九月初八)外出发资料,讲真相被雁田派出所绑架到东莞市第一看守所,家人不能看望。 唐文嫣在东莞市第一看守所被强制戴过两次脚镣和锁过两次床板(锁床板就是把人锁在床板上,人要仰卧在一张床板上,四肢被铐上,不可以翻身,不可以大小便,不可以自己吃饭)。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家人接到东莞市中级法院的电话,告知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上午十点在东莞市中级法院开庭,并告知可委托律师。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聘请了律师。律师指出,由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一般是无期以上的重大案件,这次由中院一审法轮功案件极为少见。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上午十一点左右,东莞市第三法院非法开庭,匆匆走了个过场。原请的当地律师也到场旁听,告诉唐的家人说是东莞市司法局建议他不要接这个案子。实质是中共邪党利用国家工具给律师施加压力,不让他为唐文嫣做无罪辩护!律师退回已收的费用。 七月十五日,唐文嫣收到非法判决书,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 参与此次迫害的有关人员: 1、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判长:赖景明,代理审判员:叶毓秀,人民陪审员:黄和兴 书记员:张西俊 2、不明真相的所谓证人:邓文达、李恒奎、邓镜辉、涂玉齐、黄明年、司继林、刘国民、郭金球
邓文达:男,28岁,单位:凤岗镇雁田村出租屋户口管理,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围兴路十三巷三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01205370,电话:0769——84625823 李恒奎:男,32,无业,户籍:四川达县管村区金檀乡金窝村,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围兴路一出租屋,电话:13728455355 黄明年:男,34,单位:雁田治安队,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治安队二区宿舍,电话:13428541224,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青盛乡文华村加斗队,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11135318(黄明年发现唐文嫣在派资料救人并绑架) 郭金球:男,44岁,东莞市雁田新世纪英才学校,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锦湾1B801号,电话:13650277386,身份证号码:44012719650202303X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派出所民警:张海权,肖显桂(非法搜家者),张智科,谢小勇,黄维超(非法搜家者),刘冠华。 东莞市凤岗公安分局刑警队:洪中卿,房俊鹏,李翼(音)坚,赵军
现场检查见证人:黄国武,尹泉杰(住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 东莞市凤岗公安分局电子数字检验鉴定人:张诚,苏启荣,边疆 痕迹检验助理工程师及工程师:黄兆宇,郭跃华 搜家的见证人:王锐凤,钟梅玉,郭金球(他们是东莞市雁田新世纪英才学校的教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二审的书记员:陈杰标,法官:钟志华,电话:0769——89811386 东莞雁田派出所电话:0769-877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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