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零八年六月,黑龙江省汤原县法轮功学员李海善被汤原县公、检、法、“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合谋构陷,以“莫须有”的罪名诬判五年。现今仍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监狱进行迫害。 李海善,男,现年五十九岁,朝鲜族,黑龙江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佳木斯市音乐家、文学家协会会员,被迫害前就任于黑龙江省汤原县文化馆,从事群众文化辅导工作。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汤原县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伙同原国保大队队长周铁刚及国保大队成员,在文化馆将法轮功学员李海善绑架,并非法入室抄家,强抢二万多元的私人物品。中共恶党为了迫害李海善,由县委“六一零”办主任及公、检、法等不法人员特成立了专案组,对李海善先定罪后审判,也就是判决的结果是事先定好的。 在阴谋绑架李海善之后,公安局政保大队非法侵呑李海善私人物品价值二万余元。同时,公安局副政委周金哲在得到原公安局局长李枢全的许可后,指使国保大队编造证据,并与公安局预审科合谋,对李海善非法提交刑事诉讼。 在汤原检察院,批捕科科长王雪飞对被害人家属说,法轮功的案子上面有规定,一律批捕,我们只是走个过程。 在法庭上,审判长卢林和公诉人张弘,宛如“一家人”,当着旁听席上四十多名李海善亲朋好友的面,多次无理阻止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让律师说话。卢林明目张胆的威胁律师不准对适用法律辩护,这是他们明知适用法律不当而心虚的表现。公诉人张弘说李海善“犯”的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可张弘却不能回答:哪条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李海善是如何利用这一组织的?李海善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破坏的程度如何?也就是说,李海善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一个都不具备。 在庭审中,律师指出,李海善从网上下载、制作、传播与其信仰有关的资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行为合理合法,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伤害,所以李海善无罪。但是,在中共邪党的操控下,周金哲、卢林、张弘等在明知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甘愿做江泽民和中共恶党的打手,最终把全县人所共知的好人诬判五年。同时卢林还恶意阻止家属上诉,不把判决结果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家属提出上诉时,卢林说上诉期已过。看守所副所长刘剑还把家属的申诉书非法扣押,同法院串通一气阻止家属上诉。这样一个为人民工作三十多年的好人被迫害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同时一个好好的家庭也被破坏了。 从法轮功学员李海善被冤判一案不难看出: 一、中共邪党是幕后真凶。它利用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办公室,以凌驾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挟持和操控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打着法律的幌子,达到迫害人民的勾当。其实中共恶党对法轮功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历数中共建政以来,通过大搞政治运动: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六四”、镇压法轮功,迫害死八千万中国人,也从未讲过法律,所以,中共邪党才真正是破坏法律实施的罪魁祸首。 二、周金哲、卢林、张弘等公、检、法人员是中共恶党迫害无辜公民的帮凶。这些人是最可悲的。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管是有意的还无意的,也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都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上面让干的”不能成为推脱罪责的借口,二战时的国际战犯想用“上面让干的”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都没能得逞。《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自从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多年来,我县真的就有一些政府官员和警察明白了真相,认同了学法轮功的都是好人,从而拒绝或抵制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但却有极少数人,还抱着侥幸心理,想要利用迫害法轮功为自己捞取钱财和政治资本(已经接收钱财的都在掌握之中),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暗室亏心,神目如电。选择迫害法轮功,就等于为自己、甚至为自己的子孙后代选择了不归路。天灭中共的脚步近了,真心希望通过法轮功学员的艰苦付出,能够激起你们尘封已久的良知和正义,摆脱中共的枷锁,抵制迫害法轮功,为自己生命的永远,选择一条光明和永生之路。 迫害李海善的相关责任人有(不完全统计):
朱汉伟:汤原县政法委书记 柴 臣:汤原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 李枢全:原汤原县公安局局长 周金哲:汤原县公安局副政委 周铁钢:原汤原县国保大队大队长 宋玉才: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成员 冯洪伟: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成员 张 成: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成员 朱忠亮:汤原县预审科科长 刘 剑:汤原看守所副所长 张大赛:汤原县检察院检察长 薛继业:汤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雪飞:汤原检察院批捕科科长 张 弘:汤原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 王 宏:汤原县检察院起诉科科员 苏继昌:汤原县法院院长 汪世贵:汤原县法院副院长 卢 林:汤原县法院审判长 齐耀文:汤原县法院副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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