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以下称“女二监”)曾经非法关押迫害过一百多名法轮功学员,已知有三名法轮功学员在这里被迫害致死,她们是:沈跃萍,四十九岁;王莲芝,七十二岁;史喜芝,六十四岁。 当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指控监狱违法时,女二监监狱长杨明山回答说:“我们是按省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指示办事的,我作为监狱长有权制定监狱管理规定,我们不谈法轮功学员信仰有没有罪的问题,这是法院的事情,只要是经过法院判决的送到监狱里的人都是有罪的,都要服从监狱规定。在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规定:‘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关于你们的控告检举信中说的对法轮功学员严管‘坐小凳’是体罚,你怎么界定,那是一种学习,你有体罚证据吗?我对这些负法律责任,你们有什么不服的可以找上级反映。” 我们就来看看女二监《罪犯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款:“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这一条规定是如何违法的。 其一,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有罪,女二监违反了宪法“依法治国”“依法行狱”的原则。 其二,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权。女二监是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更不能明文“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的监规,所以,女二监有超越法律私定监规之罪。 其三,法院判决法轮功学员所用的法律条款: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我们这里不说公检法如何违法,只说女二监要让法轮功学员按监规认罪伏法,写“三书”,在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 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原则修炼,凡事为他人着想,从不伤害别人,更不存在犯罪客体,那么要认什么罪呢?又伏什么法呢?既然如此,监狱怎么可以私定法轮功学员要认罪伏法的规定呢?监狱狱警不都是在知法犯法、在迫害法轮功修炼者吗? 其四,法轮功是一种信仰,受宪法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保护,监狱狱警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不更是知法犯法吗? 其五,女二监违法私定监规“法轮功人员不认罪伏法的实施严管”,用杀人不见血的“坐小凳”关禁闭,电击等酷刑,体罚虐待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用限制和剥夺人的吃、喝、拉、撒、睡、洗、通信、阳光锻炼等人的基本生存活动的方法,使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全部丧失,来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女二监狡辩这不是体罚虐待,而说是一种“学习改造”,不承认有迫害、有侵犯人权的事,因为人们暂时还不能进监狱拿到直接迫害证据。但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些亲身遭受过如此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是见证人。一百多名遭受过云南女二监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讲述她们的亲身经历将被编入《云南女二监迫害法轮功学员罪行实录》一书。女二监的杨明山、杨欢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人恶行也被曝光于世。 示意图:法轮功学员因不放弃信仰而遭受“罚坐” |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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