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六月三日】 目录: 一、为什么起诉江泽民 二、起诉江泽民的法律依据 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定义 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对“酷刑”的阐释 3、有关“国家元首豁免权”问题 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5、《国际人权法》关于“引渡”的条约 6、江泽民被国际刑事法庭的传讯和可能被国际刑警逮捕的司法阐释 7、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 三、国内及国际起诉江泽民的案例 第一阶段 中国境内起诉江泽民 国内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第二阶段 国际上起诉江泽民 国际上起诉江泽民第一案(美国芝加哥) 在瑞士、英国、澳洲、比利时、西班牙、台湾、德国、加拿大、希腊、香港等地起诉江泽民 第三阶段 诉江案的突破性进展 西班牙国家法院起诉江泽民 阿根廷联邦法院裁决逮捕江泽民、罗干 四、起诉江泽民的目的和意义 1、限制中国迫害人权的官员自由出入国境 2、唤起各国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反应 3、归还被中共残酷迫害的法轮功群体以司法公正 4、推动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 5、实行和执行迫害者都要接受正义的、历史的审判 6、结束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 7、呼吁参与迫害者回头是岸 8、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给人类作出了正义的典范 五、人权律师:起诉江泽民的发展形势及必然结果 六、中外各界的声援 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605号决议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 国际社会各界政要对“诉江案”的声援 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七、国际媒体对“诉江案”的报道
一、为什么起诉江泽民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导致十年来众多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泽民及其政治流氓集团,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人称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江泽民一方面向世界承诺在中国减少酷刑折磨,效仿希特勒提供假相,让部份海外主流媒体记者参观劳教所的“文明环境”,一方面中国的酷刑个案却越来越多。尤其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更是不择手段,使用酷刑至少达四十种以上,酷刑的对象中妇女和老人占相当比例,令人发指。酷刑的刑具多种多样:地牢、水牢、小号;高压电棍、鞭子有皮的、铜丝拧成的、钢筋条、荆条、全竹竿(带刺);橡胶棍、狼牙棒、钉钉子的桌腿、竹板;形形色色的手铐、脚镣、“烟杆铐”、“狼牙铐”,把人背铐、吊铐、手脚连铐、几人连串铐。酷刑的手段极其残忍,如:用多根高压电棍同时长时间电击(其中包括放在大法弟子嘴里放电,电击胸部、腋下、乳房、阴部等等);抻死人床、坐老虎凳、骑长条凳、坐铁椅子、坐木板;铁钉钉指甲缝、铁钳子拧肉、用钳子拔指甲、用铁钉鞋跺脚趾、用竹板抽脸、用烟头烫、用开水烫;上大挂、惩罚性灌食、用普通塑料管灌辣椒水、灌浓盐水、灌胡椒粉、灌大粪水;冬天往头上浇凉水、脱衣服在外面冻,三伏炎夏在太阳下曝晒;不让大小便;连续多日剥夺睡眠;注射和强迫大剂量服用破坏中枢神经药物;超极限强度的电针摧残;等等等等。尤其对女学员进行性侵犯,赤身露体站在录像机前被羞辱,对胸部及外阴部拳打脚踢,阴道遭电棍电击、硬毛刷插入阴道刮搔的凌虐,赤身裸体被丢入男牢房里,强暴轮奸,对孕妇强迫堕胎,等等。一位死里逃生的法轮功女学员说:“那里面的邪恶外界是无法想象的。”还有血淋淋的活体器官摘取。(详细内容:明慧资料馆资料 ) 例如法轮功学员刘成军,男,吉林省农安县人。迫害法轮功之前,父亲刘长太在农安粮库当主任,刘成军财会专科毕业,在九台粮库工作,大姐刘琳在防疫站上班,二姐刘璐在放映公司工作,各自都有一个美满的小家庭。孩子们也都走进法轮大法,一大家人修炼,幸福美满。 九九年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后,刘成军被非法劳教。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刘成军因与同修在长春、松原两地通过有线电视插播大法真相,被邪恶非法判刑十九年,关押于吉林监狱,其间受尽各种酷刑折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含冤去世,死不瞑目。刘成军遗体七窍流血,大腿处被割开流着血。恶人为掩盖罪行,不顾家属反对,于当日将遗体火化。 刘成军大姐刘琳,九九年上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电视插播事件后,恶人追逼刘琳要刘成军的下落。刘琳在重刑之后被非法劳教二年,后又被非法判刑七年,至今仍被关押在长春黑嘴子女子监狱。二零零六年刘琳被迫离婚。二姐刘璐一次被拘留、两次被非法劳教,失去了工作,又被迫与丈夫离婚。父亲在极度悲愤中,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含冤去世,终年六十七岁。母亲也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含冤离世,终年六十九岁。 邪恶的迫害,使得一个美满的家庭彻底破碎。 据不完全统计,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通过民间途径证实的已有3369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为止的消息,死亡案例高发地区依次为黑龙江、河北、辽宁、吉林、山东、四川、湖北。在被迫害致死者中,妇女约占53.64%,五十岁以上的老人约占56.9%。然而,这还不是现实的全部。全国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至少有六千人,至少数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谓“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 江泽民在中国制造并推行国家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胁迫国家、政府调动几乎所有能够调动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所有的国家机器,欺骗蒙蔽国内民众与国际社会,蛊惑、煽动、利用全民全社会仇恨、打压、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对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实行残酷迫害;众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以及被迫害致疯、致残、致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居无定所、流离失所、下岗、失业、破产、停学、失踪,甚至被活摘器官出售的法轮功学员,已无计其数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亲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 另据“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发布的资料:“目前在中国,中国经济资源的四分之一被用于迫害法轮功。这些资金来源于中国人民的血汗钱,纳税生产、海外投资、连同强加于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罚金。这些巨额资金被用于抓捕迫害中国法轮功学员,组建全国范围的610组织和关押洗脑基地,动用全国媒体进行大量的诋毁宣传和造假,以及在海外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干扰等活动。这样做的结果直接给中国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运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严重后果。”(详细内容:历经七年多的迫害,法轮功岿然不动) 江泽民所做这一切的目的就是要根除一个合法的精神信仰。 现如今,虽然这场迫害的部份真相已大白于天下,但也只是冰山一角,全部的真实情况由于中共的高压与遮盖,还没有被彻底揭露出来。一旦这场迫害的全部真实情况彻底展现在世人面前,一定会令全世界、全人类震惊的! 到目前为止,针对江泽民一伙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所有住在中国、曾经住在中国、或曾经去过中国,因信仰“真善忍”在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的手中受过非人折磨的人,还有在国际上那些因修炼法轮功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共同起诉江泽民。这是一个团体诉讼案(CLASS ACTION),随着法轮功真相的深入传播,起诉江泽民案在各国会出现更多的实质性突破,直至把江泽民及其党羽绳之以法。 ——起诉江泽民:其出于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无理智地发动对法轮功―一个广受欢迎的关于“真善忍”的教导的疯狂攻击与诬蔑,与人类对崇高道德原则的追求为敌,诽谤天法,摧残善良;与上亿人民为敌,一夜之间将中国推入罪恶的深渊,把人民投入邪恶的迫害之中。 ——起诉江泽民:其以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之上,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对法轮功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群体灭绝”的国家恐怖主义,致使数以千万的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拘留、劳教、判刑,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伤、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致使亿万法轮功修炼者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单位受到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 ——起诉江泽民:其以欺骗和投机为手段,踩着“六四”的鲜血,占据中共最高权力之后,不但不思为国为民谋福利,反而发动对“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法轮功的迫害。以权代法,先定罪后立法,玩立法机构于掌股;侵犯人权,未审判先施刑,视人民生命如草芥;结帮乱党,出台打压政策,把人民政府变为镇压机器。 ——起诉江泽民:其为了维持无理和血腥的镇压,在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六一零办公室”,用金钱、权力、生存胁迫无数本不愿参与迫害的中国人(上至政府官员、工作人员,下至街头百姓)抛弃良心,协同诬蔑迫害无辜善良的法轮功群众,在自己的良心和生命中留下难以洗刷的道义污点。 ——起诉江泽民:其把个人意志和私利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据国家资产为己有;利用其独裁者的地位,动用四分之一的国民经济作为其迫害法轮功的财力(将巨额资金用于:组建全国范围的六一零组织和关押洗脑基地,持续地动用全国媒体进行铺天盖地的诋毁宣传和造假,使用大量的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和司法、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监控、抓捕、迫害中国法轮功学员,以及在海外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干扰,等等〕,将这些来源于中国人民的血汗钱、纳税生产、海外投资的资金连同强加于法轮功学员的非法罚金,用来迫害亿万无辜人民和摧毁人们对“真善忍”的信仰。不仅直接给中国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运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严重后果,也将热心经济发展的海外自由社会卷入了这场对真理和信仰的血腥迫害。 ——起诉江泽民:其为了维持非法镇压,通过世界各地的中国使领馆,在海外向全世界人民进行欺骗宣传,煽动人们远离甚至仇恨法轮功这一关于“真善忍”的教导;用外交、政治、经济和商务的压力,竭力阻止法轮功的传播和各国政府、媒介、团体甚至个人对法轮功的支持;并大量利用特务和欺骗手段,对海外法轮功活动进行干扰,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侮辱,把迫害的黑手延伸到民主国家,直接危害着当代的民主体制与未来的价值走向。 ——起诉江泽民:其为了个人争权夺利的政治需要,草菅人命,以谎言欺骗和媒体控制封锁萨斯疫情,导致了萨斯的蔓延,威胁到全中国、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与经济发展。 ——起诉江泽民:其为了逃避国际社会对其恶行的揭露和谴责,不惜以国家政治经济权益、巨额经济援助、甚至国土为代价,换取他国对迫害的沉默,给国际社会良知留下道义污点,同时使西方的民主自由价值理念受到影响。 (详细内容:道义法庭、人心法庭、人间法庭 全球公审江泽民) 起诉江泽民,是伸张正义,保护善良。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二、起诉江泽民的法律依据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定义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江泽民发动的大规模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及海外数千万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犯罪行为。根据联合国一九九八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六条的“灭绝种族罪”和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的相关条款。十一年来,江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第六条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是:“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第七条的“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十一年来,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采取了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其罪行符合“灭绝种族罪”以上五条中的前四条,符合“危害人类罪”定义中的除第十条以外的所有条款。 律师对江泽民所触犯这一法律的具体阐释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 |
“肉体上消灭”——群体灭绝的意图 加拿大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认为,不是每个对特定身份群体的大规模谋杀都是群体灭绝。群体灭绝罪必须不只是实际的消灭全部或部分群体,而且必须有(蓄意)破坏的意图。 大卫•麦塔斯谈到了为了打压法轮功江集团成立的“六一零”办公室,他说:“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六一零’办公室召集三千名官员聚集人民大会堂讨论打压法轮功的运动,当时打压进展不顺利。天安门广场每天都有法轮功学员的抗议。当时,‘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李岚清宣布打压新政策‘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 他说:一句“肉体上消灭”似乎已经为“有意图”提供确凿的证据了。问题是将该声明链接到个别酷刑或活摘器官的个案。群体灭绝的定罪,如同任何犯罪的定罪一样,需要为罪行承担个人的责任。有关的“意图”必须取决于被告,而非李岚清。如果被告是一名要对杀戮负责的中国官员,并知道李岚清的命令,所需的“意图”就成立了。 群体灭绝罪犯无法为自己辩解 中共官员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谋杀,基本上有两种,酷刑折磨致死以及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的人体器官。 针对第一点,麦塔斯说:“被控酷刑的官员可能会说,他或她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但是对‘蓄意无视酷刑的相关信息’这一条,他们无法为自己辩护的。国际刑事法庭法规提出,上级应当为在其有效权力和控制范围内下属的犯罪负法律责任,如果他们没能对下属实施合适的控制,或上级知道、而有意忽略那些明确显示出下属正在执行或即将执行这些犯罪,而相关的犯罪活动是在上级的有效的责任和控制下进行的。上级没有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约束他们的下属,或将其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调查和起诉。” 针对第二点,麦塔斯举了一个例子,曾对犹太人进行人体医学实验,被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医生审判”判处反人类罪的卡尔•加波哈代(Karl Gebhardt)。麦塔斯说:“在他的辩护中,他的律师辩解说,他用于实验的对象都是被判处死刑的人。” 麦塔斯说:“可以说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这个同谋者(的罪行)是一样的。中国政府很可能说器官的来源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但是很多人从个人的经验知道,并非如此。这些人包括,那些在监狱给法轮功学员测试血液的、那些选择法轮功学员做移植的、那些将他们运到巡回攫取器官源的轻型客货车中的人。” 麦塔斯说:“即使是那些在程序的最后都没有亲眼看到自己面前的人是法轮功学员的人,如果轻轻一问,就会知道这个(将被活摘器官的)人是谁。通过中共体系外的调查员给医院及医生打电话询问,大卫-乔高和我可以很容易就了解到事实。那么,该体系内的人一定可以做得到。” 他说:“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证据是如此普遍,并非常容易拿到,那些声称他们不知道的系统中的人是故意避而不见。” 军团规模的煽动犯罪 他提到迫害中的煽动罪,他说:“煽动能够造成群体灭绝犯罪。”他表示,中国政府通过审查媒体和堵截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的反法轮功煽动宣传。在煽动宣传中,共产党和政府的各级官员,包括海外使领馆是以军团规模参与犯罪的。 最后麦塔斯总结说:“通过酷刑、活摘器官,并通过煽动导致这两种犯罪,已经构成了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犯罪的元素——大面积谋杀有身份的人群,有摧毁该团体的意图都具备了,群体灭绝罪名可以成立。”(详细内容:大卫•麦塔斯:西班牙诉江案证据强有力(图)) 法律知识: 什么是“群体灭绝罪”(genocide) 2、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对“酷刑”的阐释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了“酷刑”概念,其内容为:“一、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二、本条规定并不妨碍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规定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该定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这一规定已经成为认定酷刑行为的普遍标准,在禁止酷刑领域被广泛援引或引证。中国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签署该公约,该公约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对中国生效。 西班牙和中国都签署了联合国的反酷刑公约。西班牙国家法庭的这个决定就是在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力。 江泽民及手下盖世太保“六一零办公室”直接指使下属行政部门、公检法等,对法轮功的暴力迫害已到疯狂的地步。 以辽宁省大连市(Dalian)为例。在这座城市里有三所对法轮功学员施虐最凶残的劳教所:分别是大连教养院、姚家(Yaojia)看守所以及周水子(Zhoushuizi)教养院。那里的警察公然宣称他们得到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的指示,打死法轮功学员无罪。他们发明了一些极其残酷的刑具还冠上邪恶的名称,如“死人床”、“上大挂”等。他们还将酷刑“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邪恶经验“交流”到其他城市,并进行所谓“交换计划”,即与其他臭名昭著的劳教所,如马三家(Masanjia)劳教所、万家(Wanjia)劳教所以及黑嘴子(Heizuizi)劳教所互相交换“施虐小组”。之后,将酷刑实施到各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黑窝,进行酷刑折磨,逼其放弃信仰。酷刑残忍、手段多端、伤害剧烈,事实众多,罪名成立,无可辩驳。 3、有关“国家元首豁免权”问题 就江泽民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问题,美国芝加哥诉江案原告律师团代表韩淑惠女士依据相关国际协议的精神和美国法律先例指出:第一,“国家元首豁免权”具有临时性和限定性,豁免不是永远免于法律惩罚。美国签署的群体灭绝协约和酷刑协约都表明,群体灭绝和酷刑犯罪应受到惩罚。如果国家元首在任期间犯下了群体灭绝和酷刑罪,一旦他离开职位,他对在职期间所犯有的罪行负有一切责任。因此,对于已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卸掉中国国家元首职位的江泽民,他不再享有任何豁免权。 第二,江泽民在任期间一手制造的对于法轮功修炼群体的灭绝性迫害,是其以个人强权挟持政府的结果,所做的一切都是既违犯国际法律,同时也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完全是江的个人行为和私人决定,并非政府决定和国家行为。因此,江泽民这种在任内的个人的、非官方的和非政府职能的非公务行为,不受豁免权保护。 第三,美国最高法院多次容许对在任美国总统进行起诉(比如克林顿)。就美国法院而言,江泽民既非在任元首,更非美国总统,他不应有比美国总统更高的特权,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澳洲堪培拉的国际特赦成员、退休律师格林韦尔先生(John Greenwell)表示,江泽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证实有罪,那么赦免失效。他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正在达到这样一个阶段,那就是国家元首不能由于他们是国家元首,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详细内容:澳洲律师:江泽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证实有罪 赦免失效(图)) 相关文章: 法学教授:江泽民不能获豁免 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罗马规约》赋予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行使普遍性管辖权的可能性。 首先,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种国际罪行享有固有管辖权。《罗马规约》第1条规定:“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第5 条规定:(1)“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关切的严重罪行。”法院根据本规约对以下罪行具有管辖权,分别是: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2)一旦根据第121条和第123条制定出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法院即可对侵略罪行具备使管辖权。第12条第1款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5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上述规定说明,国际刑事法院对四种国际罪行享有一种固有的管辖权。只要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就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将自动管辖上述罪行,而无须再征求当事国的同意。该规定显然是把国际法中的“国家同意”原则预先并入了缔约程序,客观上有助于增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其次,在管辖范围上,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并不限于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条约仅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不及于第三国。然而,《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却突破了这一原则。《罗马规约》第12条把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规定为:“(1)一国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2)一个和多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或声明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且有关行为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上,或者被告具有该国国籍;(3)一国虽未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声明接受法院对有关罪行的管辖权。”这就意味着,只要罪行发生地国或者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是缔约国或者提交声明的非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换言之,只要是罪行发生地国是缔约国或提交声明的非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对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非缔约国的国民行使管辖权。反过来,如果缔约国的国民在非缔约国的境内实施了上述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就可以及于该非缔约国的境内。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罗马规约》中的第12条第1款,即缔约国必须接受法院对上述罪行的管辖;第13条第2 款“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或第3 款“ 检察官依照第15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即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或检察官自行展开调查,都能够使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接受法院管辖;第120条“不得对本规约做出保留”。根据上述规定,一国即使没有签署《罗马规约》,它也负有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义务。 《罗马规约》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普遍管辖权的上述规定,即在没有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显然创立了一种普遍管辖的新规则。 5、《国际人权法》关于“引渡”的条约 《国际人权法》第三条规定“可引渡的罪行”。“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国际人权法》第五条“引渡的效果”中说明:“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二零零零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关于江泽民等被引渡的可能性,西班牙诉江案的原告律师卡洛斯先生说:“西班牙同国际上的许多国家都签有司法引渡条约,只要这些被告人踏入与西班牙签有司法引渡条约的国家的境内,我们就可以向西班牙法官提出下达通过国际刑警的国际逮捕令,西班牙司法就有权向被告当时所在的国家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 事实上,二零零六年中国政府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即原则上,西班牙司法可以直接向中国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中共一贯包庇迫害人民的罪犯,可以预期,会干涉这样的司法引渡要求。 中国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说,这次西班牙法庭起诉江泽民等五人,不是根据传统的法律,而是依据国际人权法来起诉的。国际人权法是在一九四六年二次大战以后,在德国纽伦堡国际法庭时确定的。从过去强调国家主权,到强调人权,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国际人权法规定,犯有“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等反人类罪的罪犯,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管辖,受到人权侵犯的任何个人都可以起诉。就象海盗一样,是全人类的公敌,每个国家都有权直接判刑。(详细内容:人权律师郭国汀:有划时代意义的起诉(图) ) 6、江泽民被国际刑事法庭的传讯和可能被国际刑警逮捕的司法阐释 目前居住在澳洲堪培拉的国际特赦成员、退休律师格林韦尔先生在听到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起诉江泽民等五人的裁定案后表示:“对江泽民提起的诉讼,是在西班牙的法庭。他(江泽民)被指控犯下反人类罪,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具体的一系列罪行。(此罪)在审判纽伦堡纳粹战时首度形成,自此被各种国际公约加以发展。” 格林韦尔律师说:“一般说法,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只限于在其领土上发生的行为和犯下的罪行。但是,对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管辖范围是普遍的。这意味着犯罪人被发现的地点和犯下罪行的地点可以有受理的管辖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江泽民在中国的罪行一经证实,并不意味可得到赦免。当然,只有当他们能使他进入到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和他们国家的领土内,西班牙法院对他的管辖才能生效。” 格林韦尔先生表示智利总统皮诺切特就是先例。他还列举了其他国家的总统在犯下反人类罪时,也得战战兢兢不能随意出访其它国家。他说:“它(指国际刑事法庭)正试图逮捕在达尔富尔犯下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苏丹总统巴希尔。他现在对去什么国家都很小心。我认为江泽民也得小心了,特别是去马德里。”(详细内容:澳洲律师:江泽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证实有罪 赦免失效(图)) 西班牙法庭引用的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主要适用于群体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因十五位起诉人指控江泽民等嫌犯,所犯罪行危害全人类,后果极为严重,依照普世司法管辖原则,不允许出现管辖权投机,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只要罪名成立,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嫌犯加以惩罚,只要他们走出国门,随时都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危险。 二零零零年二月塞内加尔法庭也成功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对乍得(Chad)前流亡总统Hissein Habre(侯赛因),一九八二至一九九零年间参与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事案罪行提起诉讼。乍得国内法律虽未明列该原则,但因乍得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该公约要求缔约国按“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拘捕其境内触犯国际法律嫌犯,Hissein Habre被关押于乍得狱中。 7、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 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五项:(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抢劫罪;(三)盗窃罪;(四)绑架罪;(五)敲诈勒索罪;(六)非法搜查罪;(七)诽谤罪;(八)侮辱罪;(九)诬告陷害罪;(十)非法拘禁罪;(十一)刑讯逼供罪;(十二)非法暴力取证罪;(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十四)故意伤害罪;(十五)故意杀人罪;(十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十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十八)渎职罪;(十九)徇私枉法罪;(二十)侵占罪;(二十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十二)遗弃罪;(二十三)虐待罪;(二十四)侵犯通信自由罪;(二十五)报复陷害罪。
三、国内及国际起诉江泽民的案例全球起诉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零零零年在中国境内起诉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第二阶段是从二零零二年起在国际上起诉江泽民,第三阶段是起诉江泽民案在国际上出现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 中国境内起诉江泽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开始了向中国大陆上亿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很多学员曾先后多次直接写信给当时的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中国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门,客观实际的向他们反映了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无数事实证实了这是一场对法轮功的造谣、诋毁、诬陷,论证了对亿万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的迫害与镇压,将会给中国的社会道德、民心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外交等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并强烈要求立即停止这场迫害。 然而,令人遗憾和痛心的是,全国各阶层无数的法轮功学员的请愿、论理、讲真相,所有真诚、善意的行为非但没有使江泽民动心,反而迫害得变本加厉。这种为争取做好人权利的善举,却使无数的法轮功学员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甚至生命!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法轮功学员才以《申诉状》或口头申诉的法律形式,将这场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等人告上了中国的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以及全国人大,而且是真名实姓,光明磊落。当时这样的信件和申诉状成山成堆,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的申诉状被公检法扣押、焚毁,尚有人身自由的法轮功学员邮寄的诉状,不仅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反而被追查、绑架、判刑。所以,无数原告的申诉状就被罪恶的被告销毁。 国内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 此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后,被告江泽民、罗干亲自下令逮捕原告。两名原告于诉状递交两周后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杰被抓后不久被严重打伤内脏,放出后伤重不愈,不幸于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关进天津茶淀监狱,遭受电棒电击等酷刑。他曾在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要求狱长转呈国家领导人,但都被扣押。 朱柯明后来在自述中说:“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给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也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亲手创办经营的私人性质的公司、工厂彻底倒闭破产。其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一切均化为乌有。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以亿万元为基数。整整五年的牢狱迫害,使我亲眼目睹并亲身经历了中共政权对法轮功修炼者从精神到肉体惨无人道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我由于坚定信仰不认罪也不接受所谓的转化,他们对我进行打骂、恐吓、电棍、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罚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难以想象的刻骨铭心的痛苦与伤害,五年的迫害,连牙齿都快掉光了。在狱中,由于不服中共的迫害,几年间我曾先后六次向中国的全国人大和中国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诉书》,要求他们继续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诉状》,并要求对我无罪释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满出狱,也没得到他们的任何回复,还差点把我勒死。” (详细内容) 报道: 庚辰北京诉江,二原告一死一判刑(1) 庚辰北京诉江,二原告一死一判刑(2) 朱柯明、王杰在北京状告当时的中共主席江泽民等,不仅没有立案,而且造成两名原告一死一伤的惨剧。之后不久,法轮功学员在国际许多国家开始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们。
第二阶段 国际上起诉江泽民国际上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江泽民在因私访问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时,被法轮功学员以“酷刑罪”“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告上伊州北区法庭。二十二日下午四时左右,完成给被告递送法律诉讼传票的工作。成为法轮功学员在海外起诉江泽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份由法庭书记员签发的中英文安排开庭时间的通知书,一封解释该通知书的中英文信函,以及诉状、传票和准许原告用替代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档的法庭令的副本,通过联邦特快专递,送交被告江在中国北京中南海的官方办公室。诉状最初是外交部接到的。可是这封特快专递太特殊,外交部既不能说“查无此人、退回原处”,又不能随便签收。后来他们把信直接交给了中南海的“江办”。“江办”倒是痛快,黄(T. Huang)大笔一挥就签了字。这件事至今还在中共高层被当作笑话流传。在以后几个月中,原告多次将法律诉讼档案挂号寄往中南海,江泽民办公室多次签收了法律信件。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法庭举行了起诉江泽民案件的第一次会谈,律师和法官拟定了案件进展的下一步日程。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芝加哥当地时间下午两点多,代表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的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博士,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的法律证据,顺利完成了这一步司法程序。由于江泽民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卸下国家主席职位,这样,在起诉材料正式递交的时候,江已经不是“国家元首”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三十八位美国国会议员以“法庭之友”的名义,向法庭递交了支持诉江案审理的辩论书,对于被告江泽民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于被起诉,辩论书强调,《外国元首豁免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这类诉求不应再通过迫于强大政治压力而采取的外交途径来解决,而是基于法律标准由法庭来解决。 此案件给中南海带来巨大震动。中共利用外交途径向美国和其他国家透露“江愿意付一切代价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国动用“元首豁免”条款中止此案。一些国家政府机构官员透露,中国外交官员转达表达北京对江在美国起诉案的意见时“非常紧张”,生怕出错,竟是掏出公文逐字逐句念出北京的“态度”。据一位中国大使馆的官员私下透露,国际有关起诉江的报导和法庭开庭的资料,大使馆被要求立即报送北京,中共政治局常委们需要马上阅读。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伊利诺伊州北区法庭做出裁决,被告江泽民享有“国家元首豁免权”(当时江已经不再是国家元首),在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但同时肯定了原告的部份论点。同年九月十五日,原告律师泰瑞•玛什与法轮功学员代表在华盛顿国家记者俱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对芝加哥地方法院的裁决将继续补充控诉理由,并上诉第七巡回法庭。原告律师认为,作为前国家元首江泽民犯有酷刑罪、反人类罪,不应享有元首豁免权。 二零零四年五月,第七巡回法庭的三位法官听取了口头辩论,美国司法部门要求法院给予江泽民豁免权,然而,司法部律师道格拉斯确实把这场迫害形容为“滔天大罪”。几年来,美国立法部门亦通过决议要求停止迫害或是谴责江泽民集团的野蛮行径。也就是说,美国三权分立的司法、立法、行政部门皆认为江泽民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是应当制止的。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美国第七巡回法庭表明了对江泽民和“六一零办公室”的起诉案的观点。巡回法院仍维持地方法院于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的判决,并表明虽然对原告上诉所提的种种法律论点表示同情,但认为这个问题应由美国行政部门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而不认为应由美国法庭解决(“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 原告律师及法轮功学员无法接受在美国认为江氏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大前提下,第七巡回法庭还给予江泽民豁免于美国司法追诉的决定。原告继续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法轮功原告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寄出了一份针对前中国国家元首江泽民的上诉材料。出于“九一一”后安全检查的程序,材料在一周后正式注册至最高法院。江被控犯有对法轮功团体的群体灭绝、酷刑及反人类罪。法轮功的法律诉书称,根据美国法律判例和国际法,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被视为是触犯了国际强制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前国家元首在一些情况下是否有资格享受豁免权,他们在超越职务权限的行为上,或者侵犯了国际法强制法原则的行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无资格享受豁免权。 正当江泽民"不惜一切”试图阻止美国的诉案成立的时候,一系列其它类似诉案正在或即将在世界各地发生。 *瑞士 二零零三年三月,当第五十九届联合国人权会议进入第三天时,“永远追踪未受惩罚者组织”与瑞士法轮功协会在联合国万国广场附近的洲际酒店(InterContinental Hotel)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宣布将在瑞士等多国控告江泽民,控方律师菲理浦.格朗说,只要江一脚踏上瑞士国土,他就将受到控告。控告的三个主要理由是酷刑、反人类罪和群体灭绝罪。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四日,八名瑞士法轮功学员分别在日内瓦“协会之家”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两场记者招待会,正式宣布将控告江泽民。 *英国 法轮大法信息中心二零零三年八月九日报道,英国法轮功学员准备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进行控告。 伦敦法轮功学员朱宝生的妹妹朱宝莲因修炼法轮功被判刑四年。伦敦城市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员谢为国博士的未婚妻朱永洁因炼法轮功被关押于北京大兴女子劳教所。另有很多英国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例将在控告时公布。 *澳洲 澳大利亚籍章翠英女士因修炼法轮功和为法轮功上访,在中国曾被非法监禁八个月,在狱中受到酷刑折磨。在澳洲政府和法轮功学员的共同努力下,她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营救回澳洲。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大纪元网站报道,章翠英已得到曾参与审判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的国际著名人权大律师杰佛里•罗宾逊(Geoffrey Robertson)的帮助,以个人名义向联合国控诉江泽民。这一项控诉案因顶级律师、现任专门处理灭绝种类罪犯,尤其是国家领导人的联合国赛拉利昂特别法庭主席罗宾逊的参与而备受媒体关注。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章翠英在纽省高院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由于她被中共关押在北京拘留所期间,罗干曾亲自审问迫害她,而且罗干在实施江泽民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政策上起主导作用,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开庭时,她向法庭提出增加被告罗干。法院受理了诉案,向被告发出传票并于十二月十日进行了第一轮提诉。 原告章翠英和律师斯莱特先生 |
二零零七年八月,澳洲司法部正式向章翠英发函表示澳洲外交部已经派专人将诉状送达中共驻堪培拉大使馆官员Yan Nan手中。同时外交部高级法律顾问佩妮洛普•安•理查德斯作证词,澳洲外交部已经完成递交程序,并已通知纽省高院。原告章翠英女士的律师斯莱特表示,如果被告没有回应,就会寻求缺席审判。(详细内容:澳洲诉江案出现进展 律师寻求缺席审判(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点,澳洲法轮功学员控告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及“六一零”办公室一案在纽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在聆讯中表示,受理原告反对澳政府干预诉江案的上诉,并决定将上诉的合法性和上诉本身的审理合在一起同时进行。这意味着法庭已默认上诉的合法性并希望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更多内容:悉尼民众支持诉江案) *比利时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比利时著名人权大律师乔治•亨利•波梯埃(Georges-Henri Beauthier)受法轮功学员委托,向比利时联邦检察官递交了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刑事起诉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的诉讼状。同时,在比利时最高法院(Palais de justicede Bruxelles)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由于此案涉及中国前国家元首、现任中国军事首脑江泽民等多个中国高官,也是比利时议会新近批准有关法律后第一桩此类诉讼案,因而引起比利时乃至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十余家当地及国际知名媒体的记者到场采访波梯埃律师。 值得注意的是,与在美国进行的起诉案不同的是,比利时这个诉讼的性质不是民事,而是刑事,也就是说,如果江泽民在比利时被判罪行成立的话,面临他的将是牢狱,而不仅仅是经济或名誉赔偿。 十月九日,在强大的外交压力下,比利时检控人员宣布对项诉讼不予受理。比利时大法学会与律师乔治•亨利•波梯埃同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继续上诉。 *西班牙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十五名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西班牙的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高等法庭(Spain's High Court)对江泽民和罗干提出刑事控告,指控他们迫害法轮功犯有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路透社在报道中说,西班牙法律规定,本国法官有权受理在全世界范围内涉及反人类罪的控告,原告希望利用这一点控告江泽民。接到诉状的法院的一名法官是Baltasar Garzon,他因为试图审判前智利独裁者奥格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而闻名于世。 *台湾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万余名来自台湾十八市县的法轮功学员聚集在台北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上举行声援大会,宣布将在台湾起诉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台湾立法院五位立委与重要人权团体代表到场支持致意。约十万名台湾民众签名支持法轮功争取人权的活动。 这是华人世界中首件台湾人民控告中共前国家领导人的刑事案件,所引用的法源是一九五三年制定的《残害人群治罪条例》,过去从没有人引用这个法律提出刑事自诉。 由于台湾和中国大陆关系特殊,台湾法院一旦受理这个控诉,如何进行调查、审讯势必引起两岸政界、法界重视。 之前,台湾最大的由台湾全国四千名以上律师组成的律师公会“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已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成决议并发表联合声明,支持法轮功学员对中国镇压者提出的国际人权诉讼,并呼吁尽速释放被拘留的台湾学员。这是全球第一个表态支持法轮功“诉江案”的律师界团体。 六位自诉人包括王秀华、林晓凯、詹君佩、杨荣生、林善本、杜世雄,他们都有前往中国大陆或其他地区时因中共黑名单而遭到非法拘禁、伤害、暴力取证的经历。 林晓凯被上海国安局诱捕,在二十天生死不明的恐惧、真恶与伪善的夹击中经历了难以想象的煎熬与惊悚,以至于在上海国安迫于台湾和国际压力不得不将他释放回台以后,他却因怕被监视而不敢回家,而是先住到旅馆;从一上回台的飞机起看谁都象监视自己的,回家后对一直奔波于营救他的新婚娇妻说的第一句话竟是:“我可以信任你吗?” 另一名自诉人詹君佩二零零零年二月带着十二岁的女儿从台湾飞到安徽合肥,准备与亲戚一同过年。但人没出关,就被公安抓走,接连三天都关在一个没有人知道的地方。“当时,我们吓坏了,竟然有十几个公安把我们包围起来。”公安除了恐吓这母女俩外,还要她们认罪。三天中的经历让她与女儿备受惊吓,女儿回台后说,从此不愿再踏入中国一步,并要求再也不要提到中国这两个字。 *德国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十位德国、中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公民向德国联邦检察院递交了诉讼状,控告江泽民和中国其他对迫害法轮功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指控他们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三对中国法轮功学员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谋杀罪及侵害人身罪。 长达八十六页的起诉状详细描述了十五个中国法轮功成员遭受迫害的详细案例,并列出了十六名被告的具体姓名,包括江泽民、罗干、李岚清、辽宁省省长夏德仁、前北京市长刘琪、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赵志飞,以及北京团河劳教所具体实施迫害的凶手等十人。 原告方律师沃福根•卡莱克(Wolfgang Kaleck)因代理德国受害者起诉阿根廷独裁者而闻名法律界,他在诉讼公告中说,“如需要对嫌疑犯的犯罪行为进行紧急调查,则需要申请(国际)拘捕证,最近一个例子便是在纽伦堡-福约特(Nurnberg-Furth)的对前阿根廷军事独裁的起诉案。如此,被告必须好好考虑,他今后要到哪国去。德国的调查可以激励其他国家的执法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收集调查结果,将来尽可能在中国对人权侵犯者进行判决-这无疑是最合适的地方。” 提起指控的法律依据是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的德国国际刑事法典。这项法典是专门针对种类灭绝罪、反人类罪及战争罪的刑事法典。这项法律规定,在德国以外发生的群体灭绝犯罪行为也可以在德国被起诉,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 与国家刑法典不同的是,国际刑法典的突破在于明确确定了对这三种罪行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即此类犯罪无论在任何地方针对任何人发生,德国法庭对此都有权管辖。 该项起诉公布之时,来自欧洲多个国家的六百多名法轮功学员汇聚在德国首都柏林,举行集会和游行,支持该项刑事诉讼。这是江泽民第二次在德国因群体灭绝罪被提起诉讼。也是继在台湾被诉之后,一星期之内再次成为被告。 *加拿大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张昆仑教授依加拿大刑典向加拿大最高检察官递交对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等二十二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国官员的刑事诉讼状及罪行证据。 张昆仑教授曾因修炼法轮功被关押在中国的劳教所并亲历酷刑折磨。原告律师梅塔斯强调:联合国”反酷刑条约”要求签约国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根除酷刑迫害。加拿大政府作为签约国有义务履行这一职责。张昆仑教授的证词对他在中国所遭受精神和肉体酷刑折磨的事实,提供了非常有力的证据。如罪行成立,被告方一旦进入加拿大即可被逮捕及审判,甚至会通过国际刑警引渡对法轮功酷刑实施者。 另一律师格林斯潘指出:张昆仑教授诉讼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款是加拿大制定这一法律以来的首次实施,本案将成为加拿大司法史上控告境外酷刑实施者的第一个范例。 *希腊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二零零四年雅典奥运会开幕前一周,两名希腊资深律师代理三名来自澳大利亚,爱尔兰和希腊的法轮功学员,向雅典检察院递交刑事起诉状,控告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副总理李岚清和政治局常委罗干在镇压法轮功中犯下酷刑和虐待罪。近三十家中外媒体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香港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两名在中国大陆受到非法监禁折磨的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傅学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发起全面性迫害法轮功的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前副总理李岚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罗干等三人违犯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赔偿。两名原告并检附香港当地的医疗报告,作为证明他们是因被告等三人发起、参与、指挥、执行这场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上亿法轮功学员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监禁期间,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无法痊愈的相关诊断证明。 诉江案的原告朱柯明与傅学英,在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 |
“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的法庭盖印副本,共两页。 |
十二月十一日下午,朱柯明与傅学英联同部份香港法轮功学员,由中环遮打花园游行前往高等法院,并在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今年八月九日已书面裁定给予诉江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亦即是批准了在中国大陆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朱柯明说:“香港高等法院能够忠于司法、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干扰的做出此决定,不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正义,同时也维护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独立的名誉,是正义之举、大善之举。此举不但为世界做出了榜样、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为所有相关人员增添了功德和福份。这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和香港民众的广泛关注、赞许和期待。” 目前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也已经依法备妥,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一九九九年与内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委托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将法轮功原告的民事索赔诉状送达三名被告。依该规定,受委托方也就是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送达法律文件给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 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促请高等法院尽快落实八月九日的裁定,“希望香港法院能够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诉江案的法律文件送达三名被告”。 他同时重申法轮功学员反对迫害的诉求:“第一,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第二,严惩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等镇压元凶;第三,赔偿一切由于镇压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损失;第四,立即停止镇压。” 香港此桩民事起诉是法轮功在全球第十七个国家与地区的第十八个诉讼,也是亚太地区的第六个“法轮功诉江案”。除了香港,其余五个有提告的国家与地区是台湾、日本、韩国、澳洲及新西兰。此案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最大的国际人权诉讼案,一直为法律界关注及讨论。这次香港法院做出诉江案可在域外送达法律文件的决定,是海外法轮功团体诉讼得以成功直接进入中国大陆,震动江泽民集团的法律动作。(详细内容:香港诉江案推进 法轮功学员重申反迫害诉求(图)) 案情相关内容: 法轮功学员在香港递状控告江泽民
第三阶段 诉江案的突破性进展西班牙国家法院起诉江泽民 这项起诉是法轮功学员于二零零四年向西班牙国家法院提交的。被指控对法轮功群体犯有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被指控的中共官员分别为前中共主席江泽民、中共政协主席及前中共北京党委书记贾庆林、前商业部长薄熙来,前公安部最高头目及中共党委常任委员罗干和中共纪委主席吴官正。起诉方(法轮功原告有十五人,来自世界各地)提交了全面的证据和证词,其中包括国际大赦、人权观察、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人权组织的报告,还有至少七名直接被害者向法官当面陈述的证词,以及人权异议人士魏京生的旁证。 该起诉案是于二零零六年西班牙高级法院授命西班牙国家法院调查该起诉案,负责调查此案的是西班牙国家法院大法官依斯马尔•莫雷诺,法官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起诉这五人,即允许各国法院对涉及违反人道和灭绝罪行者,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哪里,都有权予以起诉;起诉证据包括遭迫害法轮功学员、遭杀害成员家属的书面或口头证词,以及国际特赦组织、人权观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报告。依斯马尔•莫雷诺大法官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已发出调查请求书给五人,讯问他们被控罪行的相关资讯;若未获回复,接下来法官可能发出逮捕令。莫雷诺大法官决定将这项法轮功起诉案推进至审问阶段。 法轮功委任律师伊格拉希亚斯说,如果这五人没有在六周内回复,将可能面临国际拘捕令。如果他们前往与西班牙签有引渡协定的国家,将被引渡到西班牙受审。这五人面临最高刑期二十年,外加对受害者的赔偿。(详细内容) 伊格拉希亚斯说:“西班牙法官这个历史性决定,意味着要把必须为残暴罪行负责的中共领导阶层绳之以法,现在又更进一步了。”今年五月西班牙法院也曾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调查中共镇压西藏事件。 相关文章: 法网正向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收紧 读西班牙国家法庭的决定有感 西班牙起诉江泽民等元凶是维护人类公义的正举 西班牙诉江案是对所有犯罪者的严厉警告 西班牙的勇气给国际社会一个棒喝 阿根廷联邦法院裁决逮捕江泽民、罗干 经过四年调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这是继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轮功元凶之后的又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国际性裁决。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罗干在阿根廷访问期间,阿根廷法轮大法学会会长傅丽维女士委任阿根廷律师埃拉斯(Adolfo Casabal Elas)及柯伟斯(Alejandro Guillermo Cowes),于联邦刑事及惩治庭第九法庭控告罗干犯下的“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此案被阿根廷联邦法院受理,并由该庭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负责审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罗干的上司江泽民是对法轮功迫害的最初发动者,因此把江泽民加入案件中一并审理。其迫害事实也被加进卷宗,和罗干一样被控诉同样的罪名。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法官拉马德里在阿根廷境内和境外对江泽民、罗干迫害法轮功的罪行进行长达四年调查。在此期间,十几位来自北美、欧洲和大洋洲的证人千里迢迢来到阿根廷,带来了他们的证词,叙述了中共对人权的邪恶态度,严酷而具体,以及录音、录像的证据,还有人权领域广受认可的独立机构出版的无数份调查报告。这些报告中包括由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调查员诺瓦克(Manfred Nowak)准备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报告,以及由加拿大前亚太司司长、资深国会议员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著名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于二零零六年出版的《关于调查指控中共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报告》。大卫•麦塔斯为人权所做的努力以及在国际特赦组织等人权机构是声誉卓著。 二零零八年四月,拉马德里法官获得最高法院的许可及财务上的资助,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五日,亲赴阿根廷驻纽约总领事馆,向十位居住于美国的证人取证。因为大多数受害者在逃离中国后拥有难民身份,并没有护照能前往阿根廷作证。他们是刚刚从大陆出来的,提供的证词都是最近才发生的。十个证人来自不同的省份,有北京、广州、黑龙江各地,证实的是全国性的统一的迫害。 过程中,中共用尽各种手段进行干扰,包括对原告律师施压,但是都未能阻止案件审理的进行。阿根廷联邦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经过四年调查中共对法轮功团体屠杀和酷刑罪一案,在长达一百四十二页的法律文书中,法官详尽地评估了中共在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以及江泽民、罗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记录了中共以及江泽民、罗干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实施的群体灭绝政策中,采用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人的生命和人类尊严是极大的蔑视。”法官在裁决书中写到,“……在铲除法轮功的运动中,毒打、酷刑、绑架、死亡、洗脑、心理折磨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常便饭。”法官在文件中说:“……在对法轮功信仰团体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残害之重,必须运用普遍管辖原则。”(详细内容) 原告律师之一柯伟斯(Alejandro G. Cowes)针对此案目前的进展表示,在接手这个案子前,他听一位罗马尼亚驻阿根廷大使说:“没有在共产独裁下生活的人们,不知道那意味着什么。” 阿根廷诉江案原告律师之一柯伟斯(Alejandro Cowes) |
柯伟斯律师说,“这四年调查中亲身经历的这一切,让我真正明白了这位大使的话。”他说:“在关键时刻接手这个案子,为自由和真理、为揭露共产主义的残暴而战,我为自己感到自豪。” 他表示,拉马德里法官对这个案子的调查和审理是基于道德的准则。“这不是在审理一个几十年前发生的犯罪,也不是针对一个已经发生的罪行讨还公道,而是针对一个已经发生了、而且还在发生的罪恶。” 这个案例最突出的一点是揭露的犯罪数量之巨,包括那些上亿无辜的人,在这场迫害中,他们遭受痛苦,面临被非法抓捕、被酷刑折磨甚至被摘取器官的危险,而中共所做这一切的目的就是要根除一个合法的精神信仰。关于这个案例,拉马德里法官基于有足够决定性的证据,已经决定对那些应该为已经发生以及正在发生的罪行负责的被告启动刑事诉讼审理程序,“这将是一个制止残酷迫害的开端,这场迫害必须被终止。” 柯伟斯律师认为:考虑到被告仍在中国,不能被逮捕也不能被引渡,因为当时发起迫害的那套政党组织还在运行。但是一旦这两个人其中的任何一个出国到其它国家,他们将立即被逮捕,并被单独监禁;法官已下令给国际刑警组织了。引渡与否取决于各国是否与阿根廷之间有引渡条约,如果没有,则将取决于江、罗所到的国家是否愿意合作。 柯伟斯律师说:就阿根廷而言,从法律层面上讲,这是首次处理刑事犯罪的治外法权被接受。从世界层面上讲,这个案件也很独特,因为该案件适用了普遍管辖原则,而且是正在发生的犯罪,并且这是第一次中共独裁者的诸多罪行被控告后由法官发布的逮捕令。(详细内容:阿根廷诉江案律师:结束这场迫害的开端(图)) 抵制极权国家的滥用权力及它们毫不犹豫的对那些仅仅是行使自己天赋的思想自由与信仰的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残酷罪行是要用最有效率、最精确的司法去执行。阿根廷在此中扮演的是一个主角。这使得我们国家已经站在了实行国际法和捍卫人权的前端,并且成为一个指标性的范例,这个方向是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遵循的方向。此次阿根廷联邦法院法官拉马德里裁决逮捕江泽民、罗干,彰显正义战胜邪恶的永恒真理,为全球审判江泽民及其爪牙拉开了帷幕。 自二零零零年至今,以江泽民为首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及其同伙,其中包括现任或前任的教育部、安全部等二十五名的中共官员,在全球四大洲三十多个国家被起诉;而针对江泽民的诉讼案就有十八个,其中五个是民事诉讼,其余的是刑事诉讼。(详细内容:西班牙法庭的裁定是国际司法的标杆)
四、起诉江泽民的目的和意义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可耻的迫害,以其对无辜法轮功修炼民众的残酷镇压、对引导人们追求“真善忍”的法轮功的诬陷攻击和对中国以及全球众多政府、官员、团体威逼利诱,从而直接毁坏了全球亿万人的健康幸福、陷众多原本无辜之人于不义;更直接摧残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道义与良知,从而使全球每一个人都成为其恶毒迫害的实际受害者。因此,全球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政府都应该及时了解江泽民在这场迫害中对他们的欺骗与伤害,每个人都有权将江泽民押上人心法庭,对江泽民进行良心、道义、法律的大审判! 江泽民一次次被人间法庭、道义法庭和人心法庭宣判有罪之时,就是邪恶势力被一次次地在不同的地区和人心中被清除之时。当邪恶被彻底清除之时,就是真诚、善良与公道重回人间之时。世上所有善良的人们都会从这场全球正义大公审中深深受益。 围绕全球诉江案的向前推进,各国知名律师、法官、人权组织负责人从不同角度谈到起诉江泽民的目的和意义。 1、限制中国迫害人权的官员自由出入国境 德国人权组织“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曾于二零零二年四月以触犯反酷刑公约向德国联邦总检察院对江泽民提出起诉。“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亚非部负责人乌尔里希•德琉斯先生(Ulrich Delius)表示:通过这种方式,至少可以达到限制中国迫害人权的官员自由出入国境的目的,让象江泽民这样的人不能在国外随意出行,因为他时刻要冒着被传唤的危险,并要面临许多问题。 如果有更多的国家加入进来(对江起诉),就会对诉江的案例有一个巨大的效应,让他在中国也不能象现在这样随心所欲。中共的(黑)手在海外越伸越长,因此我们要制止这种行为,并让我们的政治家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再次明确地对中国提出来。 著名政论家、《北京之春》主编胡平在评述澳洲诉江案是说,诉江案的推进也会对世界各地相关的起诉案起到帮助作用。这些案子的本身都引起很大的反响,有很大的新闻效应,对中共当局影响也很大,对个体而言也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在做坏事的时候有所收敛。 国际社会认识到了中国目前的状况就是专制强权崛起的效果。中共不但危害了国人,而且危害了海外的华人,同时使西方的民主自由价值理念受到影响。(详细内容:澳洲诉江案出现进展 律师寻求缺席审判(图)) 2、唤起各国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作出反应 现定居在加拿大西部的中国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说,西班牙国家法庭正式以刑事诉讼形式,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等五名首恶,目前可以说是第一例,有划时代意义,很可能在世界范围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今后各国国家都可能用这个罪名起诉他。(详细内容:人权律师郭国汀:有划时代意义的起诉(图)) 台湾知名人权律师、“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联合调查团”亚洲分团副团长邱晃泉说,(西班牙国家法庭)此一历史性的判决,唤起国际社会对中共人权迫害问题的重视,对于西班牙法庭保障人权的勇气,国际社会除了应予以掌声鼓励外,更应该提供实质的助力,协助将江、罗、薄、贾、吴等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引渡到案,绳之以法。(详细内容:西班牙起诉江泽民 台律师吁引渡公审(图)) 3、归还被中共残酷迫害的法轮功群体以司法公正 阿根廷诉江案原告律师之一柯伟斯(Alejandro Cowes)说,独裁政党对人民从出生到死亡、在生活上方方面面所实施的控制和令人无法忍受的镇压。 这个共产集权掠夺了人民大量财产,驱逐各族裔民众。这个集权体系就是为维护一个镇压人民的警察式国家的政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信仰、结社、思想自由以及西方民主社会整体上所拥有的自由。 抵制极权国家的滥用权力及它们毫不犹豫的对那些仅仅是行使自己天赋的思想自由与信仰的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残酷罪行是要用最有效率、最精确的司法去执行。 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所做决定的影响不仅限于此案,原告辩护律师卡洛斯先生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讲,归还被中共残酷迫害的法轮功群体以司法公正,我们向这个目标迈出了历史性的实质的一步。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要知道,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天很快就会到来。”“法官的这个决定会积极地影响到在全世界多个国家正在进行的起诉涉及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的司法案件。南美洲的阿根廷、欧洲的多个国家以及美国的法庭也都在关注西班牙起诉案的进展。我们的法官勇敢公正地决定审问中共涉案高官,也会积极地影响到这些国家的法官的决定。法律公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尽早结束这场人类的浩劫,每一个律师和法官都有责任要将这些罪人绳之以法。” 卡洛斯律师真心地想向所有的可贵的中国人民传达一个积极的信息、一个希望,“那就是,我们的司法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法网正在向那些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收紧。所有的被告人,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以及其他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不论是谁,都要受到法律、公正、人心和历史的审判。千百万和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仅因为他们的信仰就惨遭如此残暴的迫害,这是法律和人心所不允许的。天网恢恢,谁也不会逃过这场正义的审判。可贵的中国人民,有着五千年宝贵历史文化的中国人民,不可以这样任由中共践踏他们高贵的价值和人格。我真心地希望,正义的光芒尽早照耀在伟大的中国的土地上。” 4、推动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 在中国大陆曾为多名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唐吉田律师表示,我觉得这个诉江案子从国际法层面,特别是从反人类、种族灭绝等等这些事情,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具有普遍管辖的,也就是说,西班牙法庭受理,它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是基于受害者的请求,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这就说明在国内一些法律救济渠道穷尽的情况下,借助于国际社会的力量来推动国内人权状况的改善上,还是有相当的空间可以利用。 对于中国普通民众来说,这个事情至少起到一种坚定一些人维护自身基本人权的信心。因为在中国大陆,由于目前一些侵犯人权的事件,在国内法上虽然是有一些救济途径,但是好多救济途径实际上会让一些人感到无奈,很失望,或处在一种无助的状态中。那么由于国际社会进步力量的存在,如果能够有效地采用一些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相关的国际刑事法院等等这些机制,包括相关国家基于普遍管辖,采取的一些司法手段,会增加国内人权受害者维护权利的条件,拓展有利的环境。 如果目前不是因为中外交流方面一些人为的障碍,应该说从收集证据这个角度有很多工作是可以做的,比如大量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所经历的这种非法的侵害,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中国大陆这种特殊的制度,能够收集到决策者、指挥者实施侵犯人权的犯罪证据可能难度比较大,大量的违法决策都是以电话、口头这样的一些方式传达的,所以说书面的或者说是一些可以物化的证据,限于中国大陆的国情,恐怕难度要大一些,当然说如果有良知的人如果能通过人证,也就是证词的方式来证明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决策指挥的人的这种事实的存在,这种事件的存在可能会更有帮助一些。(详细内容: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5、实行和执行迫害者都要接受正义的、历史的审判 美国著名人权律师莫顿•斯凯勒教授说:“江泽民的酷刑和群体灭绝罪,不仅违犯美国法律,违犯基本的国际法,也同样违反中国政府的法律。因此“诉江案”针对的是江泽民个人的犯罪行为。“诉江案”可以看作是世界人权运动的一部分,这种诉讼的意义在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这样一个基础,即任何官员如果犯下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如酷刑和群体灭绝罪,都要负刑事和民事责任。” 贵州自由作家、高级法律顾问廖双元认为,中共迫害法轮功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的暴行,包括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魔鬼恶行都是极其令人发指的,也是超乎尚有良知底线的人们的想象的。江泽民、罗干等一小撮罪魁祸首对法轮功学员、对所有中国民众乃至全世界民众都犯下了滔天罪行,一定要被绳之以法,否则天理、民心都不容。(详细内容: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6、结束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 阿根廷联邦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基于有足够决定性的证据,已经决定对那些应该为已经发生以及正在发生的罪行负责的被告(江泽民等)启动刑事诉讼审理程序,这可能是结束这场迫害的开端。 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原告律师泰瑞•玛什博士指出,“诉江案”旨在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通过美国的司法系统提醒世界一桩群体灭绝的罪行正在中国发生,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也通过非司法渠道来帮助制止这场迫害。 前任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说,要想赢得世界的尊重,它必须学会尊重自己的人民。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得结束这场虐杀本国人民、以及活摘其器官,出卖给外国人或富有的旅游者这样可怕的罪行。 7、呼吁参与迫害者回头是岸 “全球公审江泽民大联盟”发言人表示,我们由衷的希望,中共官员们及时退出中共的邪恶组织,停止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这些中共官员能够弃暗投明,把他们曾经参与迫害的事实公诸于世,让世人了解真相,这也是他们弥补罪过的一部份。(详细内容:西班牙法庭的裁定是国际司法的标杆) 8、法轮功学员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给人类作出了正义的典范 美国纽约及华府人权律师叶宁说,法轮功学员在这十年里遭受着严酷迫害,却前赴后继地在血泊当中,对邪恶的迫害一直进行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这给人类确实作出了正义的典范。旅美著名宗教心理学学者孙延军教授认为,法轮功学员向世人展示的是一个典范,在受到无理迫害时,如何应对,如何抵制邪恶。(详细内容:海外华人律师学者谈西班牙法庭起诉江泽民等元凶)
五、人权律师:起诉江泽民的发展形势及必然结果 比利时的国际著名人权律师乔治•亨利•波杰先生(G.-H. Beauthier) |
比利时的国际著名人权律师乔治•亨利•波杰先生(G.-H. Beauthier)先生曾与多国律师一起,成功地将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送上法庭。对于“诉江案”,他表示,“很高兴看到这样的结果,这说明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有很多的法律条款足以起诉这些罪犯,这些人在中国还没有被绳之以法,那么就可以运用‘普遍管辖原则’在欧洲进行起诉。西班牙法庭的决定可以强化‘普遍管辖原则’来针对那些对法轮功所犯下的罪行。”波杰先生说:“目前,欧洲的律师们在形成一个团队,吸取彼此的经验。我们在运作一个国际司法网,并在欧洲各国实施,正如我们为法轮功学员做的那样,建立一个广泛的合作系统,让中共领导人意识到,来欧洲旅行将会是令其畏惧的事情。”波杰先生表示:“我们这样一步步继续做下去,终有一天,我们能成功地判定这些中共官员是反人类的罪犯。”(详细内容:比利时著名人权律师:国际法网在收(图)) 西班牙诉江案的原告辩护律师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证实,西班牙国家法庭向前中共总书记、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官员发出传讯令,要求解释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活摘器官等群体灭绝行为。 澳纽省立法委员会上议员高登•莫斯先生认为:“我们是同一个世界,在一个地区发生的错事,搬到另一个地方永远不会变成对的。如果这事是错的就是错的。整个世界的人民应该一起抗议极权主义、不合法的监禁、死刑和器官出售。” 美国纽约及华府人权律师叶宁认为,这(西班牙国家法庭的决定)是一件划时代的、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件。他赞扬西班牙国家法庭在此国际社会环境下作出起诉的决定,这在国内、国际社会都会引起非常大的震动,实际上是开创了国际法律界的历史新篇章。他说,中共如果不应诉,就会出现缺席审判,也就是对中共的有罪审判;不过,这也是必然的结果,而且审判的过程会加速。然而如果中共应诉,那这场开锣大戏就会很热闹,会增加国际看点。届时法轮功学员将列数中共犯下的罪行,而被告将要对此一一进行辩护。所以接下来这案子的发展是很值得令人关注的。(详细内容:海外华人律师学者谈西班牙法庭起诉江泽民等元凶) 台湾知名人权律师,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联合调查团亚洲分团副团长邱晃泉认为,对于西班牙起诉案的五名首恶,他建议台湾政府应协助西班牙法院予以引渡,或采行“普遍管辖原则”予以司法审判。他提醒,一个会迫害人民的政权绝不可能会信守任何承诺,以和平、正常的方式与国际社会往来。(详细内容:西班牙起诉江泽民 台律师吁引渡公审(图)) 中国著名人权律师郭国汀说,凡是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在大陆都受到了打压。现在国内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已有五十来个,这在前几年是不可想象的。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国际上对法轮功的支持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多的律师敢于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郭国汀律师在大陆时,是第一个公开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零三年开始写文章为法轮功的信仰辩护,零四年开始直接受理法轮功学员案件,曾先后受理过上海法轮功学员黄雄(至今仍失踪)、瞿延来以及陈光辉(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被迫害致死)的案子,受到中共打压,被取消律师执照,最后被变相驱逐出国。 虽然律师的辩护没有救出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可能性使法轮功的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百分之百的法轮功案件,都是按照中共的意志乱判的。但是律师能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反映了历史的潮流,维护正义的历史潮流。郭国汀认为,如果国际上许多国家,美国、加拿大、意大利……都起来起诉它,中共是害怕的,对它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制约作用。根本的改变,还需要全社会、全体中国人的觉醒。 横跨中、港、台三地,包括台湾立法委员、港台著名人权团体和律师、法学教授以及中国避难协会会长等所组成的“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上午在台湾立法院举行记者会,要求以“纯洁正直的人道关怀”,推动国际人权五法的立法及修法,力促台湾避免成为重大国际犯罪者的避罪天堂,并参与推动防治国际重大犯罪,对于所有受迫害者给予庇护。……这是自去年(二零零九年)台湾政府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这两项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般简称两公约)以及该两公约的施行法之后,进而所推动的“国际人权五法”,包括以国际人权法标准制订“防治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条例”、“防治仇恨罪条例”、修订“残害人群治罪条例”,使台湾司法机关对于灭绝种族罪(Genocid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酷刑罪(Torture)、仇恨罪(Hate Crime)等,依“普遍管辖原则”具有司法管辖权,予以防治。并且力促政府所拟定的“难民法”版本,应纳入中国大陆以及港、澳地区遭受天灾人祸者均应纳为“难民法”之适用对象。此外,要求修订“入出国及移民法”禁止违犯以上国际严重罪行的外国人入境台湾。这些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立法和修法,在现实面上,首当其冲的应是在中国大陆对其人民实施无理迫害的访台的中共官员。 从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七年,法轮功学员在全球至少有五十多个诉讼案,目前至少有三十个国家超过七十名律师帮助法轮功学员的这些起诉案,其中最著名的是诉江案,遍及全球十五个国家,包括刑事和民事诉讼。
六、中外各界的声援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605号决议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 美国国会在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以四百一十二票赞成、一票反对通过了第605号决议案,要求中共立即结束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监禁、酷刑及释放所有被关押的学员,并敦请美国总统及国会议员关注此法轮功学员迫害事件。该议案发起人罗斯莱亭恩议员,在投票前表示“(中共)系统杀害法轮功学员,以获取他们的器官,这残忍得几乎令人无法想象”。 第605号要求中共立即结束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决议案,表达了美国人民支持自由良知,这也是继去年年底西班牙及阿根廷法庭裁决起诉江泽民等人及对江泽民与罗干发出逮捕令之后的一股正义凛然的力量。(详细内容) 美众议院通过605号决议案原文: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text.xpd?bill=hr111-605 国际社会各界政要对“诉江案”的声援 澳洲上议院议员、基督徒民主党领袖尼尔(Fred Nile)牧师说:“江泽民不但对法轮功进行种族灭绝,他还是对整个中国的文化进行灭绝,除了人间审判之外,他最终将得到神的审判”。 英国前上议院议员莫恩勋爵说:“起诉江泽民对我来说是一件极为有趣的事情。人们现在可以看到,即使是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其领导人也不能逃脱对其罪行的惩罚。不管起诉情况如何,都肯定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通过这一过程,中国政府也会看到,迫害法轮功并没有使他们得到任何东西,相反他们却损害了自己。” 澳大利亚滨镇市议员克莱福•泰勒说:“我认为迫害的时间已经是太长了,早就应该这样了。如果当他是国家主席的时候,起诉案会有更大的影响。很明显的是世界上的各国政府没有行动起来。像米洛舍维奇因为对人类的侵犯,在国际法庭受到审判。我看“江案”跟此案没有两样。江泽民镇压人民使许多人不明原因地死于监狱。他要为自己所犯的罪付出代价,受到应有的惩罚。不管是民间的起诉还是通过世界各国的努力。如果你置之不理,让他们随心所欲,他们永远不会改变他们的政策。他们就一直会对他们的民众镇压下去,不管是在中国国内还是在国外。据我所知他们对许多生在中国的,但现在是澳洲公民的人士,进行了骚扰,我们不能容忍。”(详细内容:为正义而直言——各国人士支持起诉江泽民言论集(一))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公布了一位证人的证词,讲述了其在二零零二年亲身参与对法轮功学员活体摘取器官时现场的情况。对此,国际人权组织“人权无疆界”主任威利•福泰于十二月十七日表示,这种暴行是国际人权宣言所禁止的,应将所有参与活摘器官的元凶绳之以法。(详细内容:“人权无疆界”主任:将活摘器官元凶绳之以法(图)) 西班牙国家法院曾于九十年代末发出国际拘捕令,自英国引渡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接受违反人权罪行审判。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任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欧洲一个主要国家的独立法庭能够做出这样的决定,是一个意义非凡的进展。”“西班牙法官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法庭没有得到回应,法庭就会向五名高官发出通缉令——中国前国家主席面临起诉,这真是一个巨大的进展!”“我知道全世界各地的媒体都在报道这件事,所以它真的是非凡的一步。我知道,阿根廷的法院也正在考虑这个案件,他们还没有做出最后的决定,但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详细内容:大卫•乔高:西班牙诉江案意义非凡(图)) 美国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和大纪元新闻网专栏作家林保华(笔名:凌峰)评论说:“法轮功在海外起诉江泽民和他手下的一些恶吏,也正是用理性的法治手段来解决问题。即使目前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相信公理最后必然战胜强权,一些国家独裁者或在国内被公审,或被押上国际法庭,都是江泽民未来可能的写照。” 加拿大“国会法轮功之友”创始人之一,加拿大参议员蒂尼诺(Consiglio Di Nino)先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西班牙诉江案为“大勇之举”。(详细内容:加参议员:西班牙诉江案为大勇之举) 香港多位政要得知消息后,对西班牙法庭的义举表示赞赏。他们认为,自由民主的国家都会对中共迫害法轮功有一个正确的判断,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国家接纳这类起诉。(详细内容:港政要盛赞西班牙诉江义举) 西班牙“国际特赦”司法部门负责人阿里斯•莫勒诺(ALICIA MORENO)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西班牙司法一直致力于追查国际重大刑事案,是国际司法界的榜样,同时震慑了反人类罪行的发生,这是很好的现象。”(详细内容:西班牙国际大赦:西班牙是国际司法界的榜样) 台湾高雄市议员黄柏霖、黄昭星、萧永达等人表示支持西班牙起诉江泽民等五名中共高官。(详细内容:台湾议员支持西班牙起诉江泽民(图)) 西班牙国家法庭日前做出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中共官员。对此,西班牙外交部亚洲司媒体发言人玛丽亚•萨尔瑟得(María Salcedo)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西班牙作为民主的三权分立国家,政府行政体系对司法体系的裁决不会做出任何干涉。 (详细内容:西班牙诉江案 外交部:政府不干涉司法) 更多声援报道: 澳纽省上议员:非常高兴看到西班牙法庭审江案(图) 台湾法学教授:西班牙诉江案激发正义良知 多元信仰组织秘书长:审江案能让更多人了解真相 德国人权组织谈西班牙诉江案 高雄县长:西班牙诉江案会有很多国家相继效行 相关评论: 国际社会审判中共迫害元凶的历史性事件 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尽管中共竭力封锁网络,但关于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裁定的这一具有震撼性的消息,仍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传入中国大陆。很多大陆网友听到消息感到大快人心,同时震慑中共高层。 在中国大陆曾为多名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唐吉田律师认为:西班牙法庭受理该案,有充分法律(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和事实依据。该案坚定了国内部份普通百姓维护自身基本人权信心。因为目前大量的违法决策都是以电话、口头这样的一些方式传达的,书面或可物化的证据目前收集难度较大。如果有良知的人愿以证词指证,则对犯罪事实的确认有极大帮助。 贵州高级法律顾问廖双元表示:中国没有司法公正,对法轮功的迫害是人类历史上最邪恶的暴行,包括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魔鬼恶行都是极其令人发指,超乎人类尚存良知底线和想象。但是国际社会正义和大陆民间良知力量不断壮大,善恶有报的天理在人间终将完全实现。 (详细内容:中国大陆各界关注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
七、国际媒体对“诉江案”的报道美国之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报导,西班牙国家法院的一名法官下令,就法轮功学员在华遭受酷刑折磨案,对前中共主席江泽民等人提起公诉。中国人权律师说,西班牙法院的这项行动具有重要象征意义。马德里的教会人士介绍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环境。(详细内容:美国之音:江泽民等遭西班牙法院传讯 法新社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报导,西班牙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十一月十九日表示,一名西班牙法官传讯前中共主席江泽民和四名中共官员,了解法轮功遭迫害和屠杀的情况。(详细内容:法新社:迫害法轮功 西班牙法官欲传讯江泽民) 据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对大巴黎和亚太地区的新闻节目中报道:西班牙国家法庭一名法官日前已将法庭调查委员会的一份文件寄给中共当局,要求就迫害法轮功的案子传讯中共前主席江泽民。 (详细内容:法广:西班牙法庭向江泽民下传票) 马来西亚中文媒体《中国报》和《光明日报》分别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晚报以及隔天(二十一日)的早报报道了有关消息。 图:China Press (21-Nov morning publication) 刊登在《中国报》早报有关江泽民被起诉的新闻报导 |
图:Guang Ming (21-Nov morning publication) 刊登在《光明日报》早报有关江泽民被起诉的新闻报道 |
刊登在《中国报》国际版的晚报以及早报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 西班牙要江泽民解释”为标题报道了有关消息。该报道提及法轮功律师周四表示,西班牙法庭已发出调查委托书,要求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和四名共产党高官,就被指涉及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迫害以及灭绝一案,作出解释。 与此同时,该报在隔天的早报也以“西法庭控江泽民灭绝罪”标题报道了这起案件。报道指出除了江泽民外,其他四人分别为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法院发出的通知书指,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报道原文:马国媒体报道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被起诉案件(图)) 更多媒体报道: 西班牙世界报:西班牙国家法院起诉江泽民 路透社:阿根廷法官下令逮捕江泽民 自由时报:迫害法轮功 阿根廷法官下令拘捕江泽民 全球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及其党羽一览表 相关资料: 邪恶江泽民 审判江泽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