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明慧通讯员天津报导)天津蓟县中共法院4月2日上午再次非法开庭,图谋进一步迫害法轮功学员闻红军、王素芝、孙淑珍。法院为了限制旁听人数,选了一个很小的法庭,但许多人坚持站立旁听。 庭审接上次,进入质证阶段,蓟县检察院孙淑英拿出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在上次2 月5日非法庭审时,所谓的公诉人指控三位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了6000多张“神韵晚会”光盘和8000多个真相护身符等。法轮功学员告诉他们神韵晚会光盘中有歌舞岳母刺字、木兰从军、迎春花开、仙女踏波等歌舞,弘传的是中国五千年文明。辩护律师指出起诉书前后矛盾,庭审进行不下去,草草收场。 辩护律师指出,信仰无罪,法轮功书籍和刊物是信仰者用于自己学习的,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律师依照法律要求法庭当庭播放神韵晚会光盘和法轮功真相内容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公诉人称当庭播放是在宣扬法轮功,律师说如果今天在这里审判的是黑社会案件需要当庭播放录像或光盘以证明其犯罪事实是否成立,那么你们就是在宣扬黑社会吗?既然不能当场认定,那么神韵晚会光盘与本案无关,法轮功光盘和护身符是向人们讲述信仰。 在辩论阶段,律师首先向法官提交了一份2000年公安部和中央办公厅认定14种邪教的文件,并向审判长和公诉人阐明中央和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中根本没有法轮功。接下来,律师按照宪法信仰自由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信仰自由是当今普世的价值,罗马帝国当年迫害基督徒2000年后基督教传遍世界;300年前英国迫害清教徒,清教徒逃到美国创建了当今美国这个自由社会。基督教信仰的是耶稣,佛教信仰的是释迦牟尼,在当初他们都确有其人。那么法轮功信仰李洪志,法轮功修炼者信仰自由,依照国家法律信仰无罪。 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给法轮功定性,而根据公通字[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十四个邪教组织里又没有法轮功。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进行处理,也就于法无据,失去了基础。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所以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 被非法审判的法轮功学员利用简短的说话时间向人们讲述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祛病健身的奇效和被迫害的真相。法轮功学员孙淑珍以前身体多病每年都要经常吃药,通过修炼法轮功,不但身体健康,坚持以大法真、善、忍为准则做好人。可是,派出所警察经常去她家骚扰,于2009年9月28日绑架了她。 而辩护律师给审判长、公诉人和在场的所有人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镇压法轮功十多年法轮功却依然不倒?在场的所有人都在静静的听,有的在暗暗点头。 非法庭审于11:20分结束。 天津市蓟县 区号 022 邮编301900 蓟县法院院长 兰为民 审判长 李静 办公电话 022—82853028 手机:13821639389 蓟县检察院院长 薛九茹 公诉人 孙淑英 蓟县610办公室 022-29182610 610办公室主任 赵庆国 电话 13821526060 宅电 022-29032630 天津市蓟县公安局地址天津市蓟县迎宾路/ 电话022-29142721 022-82862351 天津市蓟县公安分局局长左林 蓟县公安局副局长刘久春 副局长 赵冠富 电话13342089688 国保:刘峰 13512956918 蓟县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地址 天津市蓟县迎宾东路 /电话022-82853003 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兰为民 法院常务副院长李旭东 法院副院长孙占国 副院长仇贵富 ◇院长办公室 29141482/29142298/29180128/29187966 ◇主任办公室 29141116 ◇办公室 29142615 ◇政工科 29141059 ◇研究室 29140644 ◇监查室 29141039 ◇执行庭 29141292/29123318 ◇行政庭 29142853 ◇经济庭 29142662 ◇民庭 29142806 ◇告立庭 29123179 ◇刑庭 29142752 ◇审判监督庭 29140743 法官:张效平 吴成武 张莉 张玉良 张彦杰、王柏林 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地址天津市蓟县迎宾东路 / 电话022-29142551 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兼控申科科长—赵富-29141076 优秀信访接待员杨伯臣 检察院法纪科-2914378 邮编:301900 电话区号 022 蓟县县委 地址:天津市蓟县城关镇渔阳北路1号 电话:022-29142111 张杰,中共天津市蓟县县委书记 县委副书记庞晓光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志山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倪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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