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明慧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大法弟子李艳群女士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被当地恶警绑架,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非法开庭陷害李艳群,之后对李艳群非法判刑十年。 二零零八年,中共邪党假借奥运为名,在全国各地疯狂迫害大法弟子。葫芦岛市邪党市委,政法委,“六一零”,公、检、法、司、国安等也疯狂迫害当地大法弟子。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李艳群在住宅楼被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等恶警们绑架,参与迫害的一直到的有恶警国保大队长:张军、副大队长恶警刘士军,其他恶警:杨桂荣、王树民、周哲人、张林吉、于桂秋(指导员)等。 被绑架的当天李艳群被送往葫芦岛市绥中看守所非法关押,随后恶人非法到她家抢劫,抢走了个人物品、大法书籍等。在此后时间连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恶警们对李艳群多次非法审问,李艳群多次拒绝他们,不配合他们,做好人没有错。这时恶警们栽赃陷害,找人做假证,收集所谓证据,对李艳群进行威逼恐吓。在李艳群被绑架时,恶警们将她打倒在地,用脚踩她头部很长时间,如土匪一样。 后来,这帮恶警们将李艳群移交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院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对李艳群非法起诉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在起诉书上签字的检察院人员有:王军、张良、张效全。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非法开庭准备诬判李艳群。李艳群家人请了辽宁省天邦律师事务所正义律师翟义和为李艳群做无罪辩护,然而法庭不顾律师所述。虽然说当庭休庭,但是后来秘密判决,诬判李艳群十年。李艳群不服,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法院在“六一零”胁迫下维持原判。参与陷害李艳群的有: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审判长:李德海,陪审员姚力、张丽明,书记员马慧。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有审判长:安静,审判员:张大清、高恩思,书记员:学春来。参与迫害李艳群的有葫芦岛市国家安全局、市“六一零”恶人朱荣久、梁成栋,市公安局潘吉春、古长江,连山区公安分局张绍魁、李喜春,龙港区公安分局王杰、岳华等不法人员。 李艳群,四十四岁。葫芦岛市炼油厂职工,是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的大法弟子。一九九六年喜得法轮大法,通过修炼身心受益,家庭和睦,工作中兢兢业业,是一位公认的好人,自己也严格按“真、善、忍”标准做一个好人。然而,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弟子,李艳群也屡次遭到当地恶人迫害,下面是她几年来受到迫害事实。 一九九九年七月份,李艳群同千万个大法弟子一样,依法进京上访,反映学大法身心受益的真实情况,然而邪党根本不听真相,李艳群在葫芦岛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恶警们截住,并非法送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分局恶警们将她非法送到葫芦岛市拘留所,非法关押三十五天后又将她送到洗脑班两个多月,后来单位领导逼迫她,说不炼了就上班,说炼就强行买断工龄,李艳群没有配合邪恶要求,最后单位逼迫买断工龄,然后回到家中。回到家中恶人不断上门骚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份左右,李艳群再次被人诬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安分局恶警们打电话告诉李艳群说:“有一你家亲友找不到你家,你在家等着,一会儿亲友到。”其实就是谎言,被李艳群认破,结果龙港区分局恶警们非法闯入她家,李艳群走脱,恶徒没有得逞。此后恶人们屡次三番上门骚扰,李艳群有家没能回,从此流离失所。在此期间,龙港区公安分局恶警们多次到李艳群孩子学校恐吓十几岁孩子问:“你妈在哪住?”把孩子吓得不敢上学。后来,李艳群家人质问恶警们为什么吓唬孩子,把孩子吓得都不敢上学。从此,恶警们再也不敢找孩子了,但是他们四处乱窜,到外地李艳群亲友家骚扰,后来也没找到。这样经过半年时间,李艳群回到家中,但很长时间不出门,邪党曾谎称炼法轮功的不要家,岂不知是他们迫害有家不能回。 附:李艳群的律师上诉的部份内容: 审判长: 我受李艳群和她母亲的委托作本案的代理人。现将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所有认定事实没有证据佐证。案卷、证言于判决书存在大量瑕疵。 1、案卷的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瑕疵,办案人员的签字多处出现前后矛盾,不是同一人;有的地方根本没有签字。 2、笔录中存在多处诱供行为; 3、“证人”、“证言”是虚假的。王奉祥描述的李明艳“胖”、“戴眼镜”,实际上李明艳不胖,也从没戴过眼睛。判决采用王奉祥一人辨认,从而李艳群为“二姐”,是施用证据错误。其“大姐、二姐、三姐”更是无从考证。公诉机关当庭公布公安机关的王奉祥辨认材料有严重错误,其辨认证据属假证,既违背了法律程序,又与事实不符。 4、诱捕嫌疑。没有证据证明132--10房房主或所有权,使用权为李艳群。她第一次去该房间属于被骗去的,一个人自称认识她,熟悉她,而她却不认识该人,这人硬给她钥匙,第二天,也是第二次去该房间存在诱捕嫌疑。当她正需要开门时,被早已埋伏在屋里屋外的便衣抓住。说明前一天有人引诱,第二天埋伏、抓捕。 5、公安机关、公诉机关王奉祥一人证言外,没有第二份证据证明李艳群常去该房间。 6、没有证据证明该房间的物品与李艳群有关联。 7、没有证据证明李明艳、李艳群“伙同”制作宣传品。 8、本案唯一的证人属于孤证、假证。 9、本案证人是被刑拘之后所作“证言”疑言很大。 10、本案证人王奉祥的证言、辨认,未当庭质证、辨认。 11、判决书“1”、“2”证据即连山区兴工街安装四处5号楼是李艳群为其孩子高考陪读所租用,房主人、租房者、房屋本身均无罪。 12、判决书中证据6,电子数据检测报告,电脑内容与李艳群无关。李艳群根本不懂电脑,更谈不上制作。 13、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所有材料中,只有王奉祥一个证人,但在判决书中,除了“证人”王奉祥之外又多出了“王奉臣”、“王凤祥”,不知此二人从何而来。 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从犯罪四要素(也叫四要件)看: 1、主观方面:本案当事人被指控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事实”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没有!她们没有对国家、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存在仇恨、对立和反感,没有“故意”,此罪名不成立。 2、犯罪客体:当事人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具体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在指控书中根本没有!我们从刑法三百条第二款看,犯罪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第三款犯罪客体一个是“妇女的人身权”另一个是“自然人的财产权”都有明确的犯罪客体,而本案根本没有给出具体的犯罪客体,此罪名不成立! 同时必须指出“破坏法律”和“破坏法律实施”不是一个概念,以交通法规为例,汽车司机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法规,但他并没有破坏交通法规的实施。如果某酒店老板认为“不准司机酒后驾车”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因此他发动所有司机都来酒后驾车,并且使该条交通法规在实际中实施不了,那么酒店老板可能犯了“破坏法规实施罪”。而两个柔弱女子,无论在道理上、实际上还是主观愿望上绝无可能把任何一部法律破坏到不能“实施”的程度。 3、客观方面:既然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无从谈起当事人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到什么程度,更谈不上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此罪名不成立。 从中不难看出,构成“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四个要素竟然缺少了三个,如果这样罪名能够成立的话,只能造成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李艳群被指控的“利用邪教组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属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其“共同犯罪”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家中的一些法轮功书籍都是在《宪法》第35条、第36条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的条款之内。判决书中的6条证据均不成立。 法轮功学员以“真、善、忍”为原则做好人。炼功健康身体,做人道德高尚,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洪传世界一百一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邪教”之说不存在。 因此,请求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民正当人身权利,不冤枉一个好人。 1、依法撤销原判决。 2、无罪释放李艳群、李明艳。 几年来,李艳群只为做一个好人,却数次遭到中共邪党人员的迫害,在此奉劝那些公检法司的干警们,千万别再助恶为虐,执法犯法,迫害大法弟子,天灭中共时,别做中共的殉葬品,赶快退出邪党的一切组织,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美好未来吧! 迫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电话区号均为0429
葫芦岛市“610”人员名单 姓名 电话号码 (办公室) 手机号码 姓名 电话号码 (办公室) 手机号码 朱荣久 3126682 13332396990 陈维志 3157508 13998954024 梁成栋 3157501 13942960088 李亚清 3157511 13998944899 李文苹 3157502 13332390051 李卓 3157506 13898937266 夏忠宇 3157503 13942943572 尹淑娟 3157509 13909892885 郝胜利 3157505 13998915005 岳秀全 3157510 13842908846 徐飞 3157504 13998988869 胡玉松 3157512 8819166 刘新宇 3157507 13050959875 黄奎文 3157512 13842930738 刘少君 3157506 13604294957 值班室 3157512 葫芦岛市公安局 职务 姓名 电话号码(办公室) 手机号 局长 潘吉春 3170001、317002 常委副局长 古长江 3170002、3160799 13998990002 副局长 张迎 3170003、3113698 15898291111 副局长 叶树和 3170005、3158888 13898798888 副局长 田作祥 3170007、3185877 13898928000 副局长 杨耀威 3170008、3113789 134645147999 副局长 杨文铁 3170011 13942936666 纪委书记 王春元 317009、3120988 15942980008 于小中 3170188、3115238 13898797009 政治部主任 张以平 3170010、22353111 1389879002 局长助理 王东 3170013、3156677 13942997777 局长助理 雷雨涛 3170012 13904291889 局长助理 褚洪峰 3170156 15942999995 葫芦岛市连山区公安分局 职务 姓名 电话(办公室) 电话(住宅)/手机号码 局长 张绍魁 3171001 副局长 李喜春 3171003、8236052 副局长 王铁英 3171004 2165888 副局长 刘园栋 3171006 3900001 分局国保大队 大队长 张军 3171030 2160620 教导员 于贵秋 3171031 2125982、13904290368 副大队长 刘士军 3171063 2130156、13942941979 副大队长 任清泽 3171050 13898796665 副大队长 候爱军 13942919218 队员 刘兴成 副局长 申海青 3170006 15909899999 葫芦岛市龙港区公安分局 职务 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局长 王杰 1399895111 政委 张文贤 3172002、2138363、388002 13804292686 副局长 赵树军 3172004、3906111、388004 13909899889 副局长 张筱彦 3172005、3113789、688005 13804296789 王东 3172001、3156677、688001 13942997777 岳华 3172003、3114610、688003 13904297917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职务 电话号码 副院长 3127502、3127504、3127566、3127508、3127509 纪检组长 3127507 政治部 3127484 办公室 3127438 督察室 3127451 纪检监察室 3127480 法医室 3127414 立案庭 3127403 第一刑事审判庭 3127464 第二刑事审判庭 3127472 审判监督庭 3127416 执行庭 3127459 法警队 3127406 内勤电话0429-3166465 院长: 柴学伟 院长办公室 3166501、3166472、3166469 刑事庭庭长:安静 刑事庭:高恩思、王建国、袁晓芳 刑二庭电话:3166468、3166472、3166471、3166487、3166469、3166470、3166449、3166428、3166449、3166504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区号:0429 邮政编码:125001 职务 姓名 办公室电话号码 住宅电话号码 院长 骆忠山 2163111 副院长 朱永存 2603760 2166166 副院长 刘恩栋 2160530、3、2160072 2912000 副院长 王海燕 2160228 3315111 副院长 陈天文 2160843 2859789 副院长 康广欣 2163941 3110032 庭长 卜立民 2160074 刑事庭 魏爱军、李德海 2163963 三庭庭长 马文胜 2160191 王凤 2163926 郝国军 2160679 郭兴林 2160018 刘奥 2163926 赫牛 2163928 立案庭 马文君 2161062 张微 2161064 流程办 罗玉珂 2161036 金键 2163906 葫芦岛市检察院 总机:3123400 副检察长:3123402、3123403、3123404、3123405 纪检组长:3123406 政治部主任:3123407 办公室:3123408 刘林义:2163922 民一庭: 刘尚生 2160013 唐林 2163923 少年庭: 李爱华 2160250 李福山 2163959 立安庭: 王月秋 2161064 审判委员会:杜伟平 2163919 母彤 2163912 孙越 2163913 杨作兴 2163955 崔丽军 2163939 于立国 2163935 副院长:王学志 2160931 副院长: 郜金宽 2160843 主任:刘汉国 263920 政治处:陆素娟 2160763 孟石磊 2163915 段沿东 2160842 杨志恩 2163928 徐世江 2903772 于千海 2603775 潘世纯 2603778 谭香梅 2603781 马印良 2603762 沈晓天 2603761 赵宏临 2603763 王泉2603769 周占贵 2603771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检察长:蒋公臣 2659001 (办) 副检察长:黄忠凡 2659006 (办) 3126391(宅) 王颖 13842996588 (手机) 张晓丹 2659006 (办) 3035888(宅) 月红岗 2659007 7777707 (宅) 马洪军 2135528(宅) 13942900369 (手机) 段林森 3951801 (办) 控告申诉科:2659066 民事行政检察科:2659077 侦查监督科:2659011 公诉科:2659022 办公室:2659090 文书室:2659085 内勤室:26590117 政治处:2659007 内勤科:2659023 研究室:2659099 监所监察科:2659059 反贪局局长:2659008 科长室:2659033 内勤室:2659056、2659037、2659095 执勤室:2659097 值班电话:2659000 乡镇检查室:2657079、2659028 葫芦岛市看守所 邮政编码:125003 所长:魏国忠 3171908、3155685、13464380008 教导员: 刘长彪 3171909、3192991、13898940991 副所长: 张力生 3902698、13019980118 副所长: 徐世影 3171910、3114122、13942940050 副所长: 彭效成 13898796158 值班电话:3171912 绥中看守所 所长: 王学平 6183469 (办) 6131288(宅) 13500456100、13898911555 王学平妻子 13500456009 葫芦岛市龙港区“610”人员 李恩玉 3050084 (办) 13052664446 王宝军 3050084 13942908130 王忠友 3050084 13709893870 张振宇 3150084 13842914244 葫芦岛市有色金属有限公司“610” 刘希良 2026235 0429-8018005 (小灵通) 葫芦岛市龙港区东街派出所 马东贺 13842996449 葫芦岛市公安局副局长 古长江 13998990002 辽宁省女子监狱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振白辛台村 邮编:110145 区号均为:024 前四位是8929 狱长:杨莉 89296666(办) 86914173 (宅) 13390118299 副狱长: 房淑霞 89296633 (办) 86164016 (宅) 13390116633 政委办: 89296677 纪委书记:89296818 副狱长办:8/9296655、89296688、89296858 工会主席:89296699 政治处:89296767 总师办:892968888 办公室:89296601、89296868 打字室:89296602 档案室:89296603 传真室:89296711 总机室:89296600 组织部:89296606、89296605 纪委监察室:89296607 审计室:89296608 宣传部:89296610、89296609 工会副主席:89296615、89296613 财务处:89296618、89296616、89296619、89296620 物业中心:89296622、89296621 科技规划:89296623、89296625、89296627 劳务办:89296627、89296628 脱困办:89296629、89296668 企管办:89296630 留守办:89296631 信息中心:89296632 监控中心:89296635、89296636 小车库:89296638 职工食堂:89296637 备警楼:89296650、89296651、89296652、89296653、89296656、89296657、89296658、89296660、89296661、89296662、89296663、89296665、89296667、89296668、89296689、89296670、89296671、89296672、89296673、89296675、89296676 行政处:89296679、89296687 收发室:89296680 接见室主任:89296682 老干部处:89296689 驻监检查室:89296685 狱政处长:89296686 狱政处办公室:89296687、89296689、89296690、89296691 入监办公室:89296692、89296693、89296695 接见室:89296696、89296697、89296698、89296800 警卫室:89296801、89296802 中心岗教学楼:89296803 调研室:89296678 一号监舍:一层 89296806 二层 89296807 三层89296808 四层89296809 二号监舍:一层 89296810 二层 89296811 三层 89296812 四层89296813 三号监舍:一层 89296815 二层 89296816 三层 89296817 四层89296819 四号监舍:一层 89296820 二层 89296821 三层 89296822 四层89296825 五号监舍:一层89296825 二层89296826 三层 89296827 四层89296828 五层89296829 禁闭室:89296805 教育处:89296833、89296830、89296831、89296832 政治调研室:89296835 文化技术教研室:89296836 电教室:89296837 心理咨询室:89296838 刑法执行科:89296839、89296851、89296852 刑法科长室:89296850 卫生科:89296856、89296853、89296855 医院值班室:89296862 一监区教导员: 89296866 二监区大队长:丛卓 徐区长办公室 89296867、 89296869 二监区教导员: 89296870 三监区办公室:89296871、89296872 三监区区长:89296873 传真 89296875 四监区办公室:89296876 五监区办公室:89296877、89296878 五监区教导员:89296777 变电所:89296879 锅炉房:89296880 六监区:89296885 、89296881 、89296882 、89296883 七监区:89296889 、89296886 、89296887 八监区:89296898 、89296893 、89296895 九监区办公室:89296892 、89296893 、89296895 武力电话: 89296896 李鹤翘 十监区: 8929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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