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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律制止迫害(四)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法律没有规定说法轮功学员不能告状,学员作为合法公民,有告状的合法权利。该告状时应当堂堂正正的告状,制止迫害,警醒世人。

一、在什么情况下要用到刑事诉讼?

当恶人的迫害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时候,不管对方是“官”还是“民”,都要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追究邪恶的责任、制止迫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根据诉讼双方的关系来区分的,民事诉讼是“民告民”,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而刑事诉讼则是以是否触犯刑法来区分的,其基本特征是严重性。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就可以同时用刑事诉讼法来起诉他。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它们并行不悖。

二、“刑事诉讼”开始的方式:报案、控告、举报和“自诉”

对恶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包括报案、控告、举报和自诉等。

中国大陆在刑事诉讼方面实行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审判的司法制度,大多数刑事案件只能由检察院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只有一小部份“自诉案件”才允许公民作为原告,公民只对“自诉案件”有直接起诉权。

在这种法制之下,公民个人要想起诉恶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那样,到法院直接起诉恶人,而只能到公安部门“报案”,或到检察院、法院提出对恶人的“控告”和“检举”。只有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公民个人才能到法院直接起诉。

对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我们首先要了解。

三、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部门报案?在什么情况下到检察院报案?在什么情况下可向法院提出报案、举报或控告?

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分别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分担。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公民受到严重侵害时,他首先可以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并负责审判。

所以,当严重侵害事件发生时,一般应先到公安部门报案。这是公民个人(不管是直接受害者还是旁观知情者)提起刑事诉讼的普遍方式。也就是说,大多数刑事诉讼,首先是从公民到公安部门报案开始的。

但法轮功学员所受到的严重侵害主要都来自于公安部门,那么到公安部门报案还有用吗?

1、如果实施迫害的恶警连必要的法律手续都没有,那么就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打110报警等。例如恶警没有手续进行抄家、绑架,或恶警没办理任何手续就把学员强行绑架到非法的“洗脑班”实施非法拘禁等,都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在这些情况下都可以不把这些恶警当作是公务人员,而当作是流氓强盗对待。我们希望,在报警后,赶来处理的另一批公安警察会制止实施迫害的恶警的恶行,即使不制止,也让其他的公安警察知道在“六一零”指使下的国保大队之流的恶警是如何的无法无天。

2、如果实施迫害的恶警持有法律手续,那么就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起诉开出手续的那个公安部门,把那个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当作被告。

3、如果恶警虽然有手续,但在实施迫害过程中还做出毒打学员等严重犯罪的行为,则可直接到检察院报案。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此可以看出,受迫害的学员,主要应到检察院报案

对于恶人的罪行,除了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举报之外,还可以向法院报案、举报或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学员对于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审判的公检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控告、举报、报案,可同时向公、检、法提出,也可以单独向一个部门提出,也可以交叉提出,即控告法官则到检察院,控告检察官则到法院,如此等等。

五、报案、举报或控告具体应怎么做?

学员不必担心没有文化,因为口头报案、举报、控告都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只要我们不捏造事实,就不算诬告,所以不用担心,也不必受坏人恐吓。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民报案、举报或控告,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受到打击报复。如果出现打击报复的恶人,就一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同时以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方式追究公、检、法的失职责任(因它们没保障好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安全)。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向公、检、法提出报案、举报或控告之后,要追踪到底;公、检、法有责任追查。如果公、检、法推诿不追查,可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公安机关拒不立案,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强令公安机关立案。如检察院包庇公安机关,则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六、在监狱中受到严重迫害时应到哪里报案?

法律规定,在监狱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监狱侦查。

法轮功学员在监狱中受到恶警或恶警指使的坏人毒打、虐待等案件,学员或学员家属如果向监狱报案,监狱有义务立案侦查。如果监狱不立案侦查,则可对监狱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控告、检举监狱有关负责人。

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恶人(自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情况很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规定,所以,学员可以绕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这样做可以减轻中共一党独裁下的“黑黑相护”,也可避免诉讼过程拖的过长。

八、如何起诉法官?

法官本应是主持正义,专门审判别人的,但中共操控下的法官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应该怎样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呢?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有如下的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枉法冤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几乎都出现相同的现象,就是不经过法庭质证,很多时候证人根本不出庭。这属于“玩忽职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非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几乎所有学员都被超期关押过,往往被关押一年多之后才做出非法判决。这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合法权益。

迄今为止,所有对学员做出非法判决的法官,都犯下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合法权益的重罪,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特别是在听到律师做出清晰的无罪辩护之后仍然受中共控制非法判处学员有罪的法官,更是明知故犯、执法犯法、让人难以容忍。

那么,怎么起诉法官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学员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三款提出“自诉”案,起诉枉法的法官,不经过公安与检察院,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法官即可。当然,也可同时向检察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由检察院侦查后对该法官提出公诉。

不必担心“黑黑相护”,总有人会首先醒悟并站出来维护正义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九、如何请律师提供帮助?

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参与诉讼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不过那主要是指公民作为被告时如何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情形。

本文主要说明的是公民应如何把邪恶势力告上法庭、把恶人恶警作为被告。学员作为提起诉讼的合法公民,在这里作为原告,但也可以请律师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十、把追究罪恶进行到底

在当前的中共法制下,控告恶人会有难度。但只要坚持下去,一定会柳暗花明、正义伸张。

如果控告恶人没被受理,则可申请复议,反复再告。
如果公、检、法中的一个部门不受理,可向公、检、法中的另两个部门去告。
如果那一级部门不受理,则可向它的上一级部门去告。
如果公、检、法都不受理,其上级部门也不受理,那可以向政府和人大的信访部门去告。
如果政府和人大也不受理,则可到媒体、特别是可以由百姓发声的网络媒体上申冤,向社会寻求舆论支持。
运用法律的方式是无穷无尽的,只要熟悉它,就能运用自如。如果与社会上正义的力量结合起来,法律的力量就会更强大。
只要有铁树开花的决心,不管时日多长,不管天涯海角,一定能将恶人绳之以法。

十一、在刑事诉讼获胜之后可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法轮功学员受到中共控制下的国家机器的长期残酷迫害,理应获得法院的伸张正义并获得国家赔偿。关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有详细说明。

十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请考虑如下建议

(一)在诉讼中如何谈法轮功问题,要理智去做。

1、首先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有什么信仰,与案件无关,因为这不是法律所应管的范围,而是个人思想问题,思想从不违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强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问题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

2、化被动为主动,“控告和检举”那些恶人恶行。控告书和检举信,那就更好写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检举恶人的罪行,因为被控告者(恶警恶人)的行为都是绝对违法的(如恶警打人和伤人的行为是绝对违法的)。

3、智慧的平衡好为自己洗清冤屈、为大法讲清真相、为救度众生而揭露邪恶、制止迫害的关系,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们主张学员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从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诉外,还可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多方寻求声援,这样更能震慑邪恶、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后或同时向政府信访办、人大信访办和施予迫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媒体、全国媒体、国际机构写信,呼吁支持正义。在控告信、检举信中写明一式多少份,写明其它各份分别投递于哪个单位,并说明如不能合理解决将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直到妥善解决为止。

(三)充份利用国内的媒体(特别是网络)反迫害,把控告信、检举信或自诉状改编成适合于网络传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国内(特别是当地)的网站、论坛、QQ空间等处发表和传播。注意,所发文章或帖子是没有“敏感词”的啊。虽然没有“敏感词”,也同样能让人们认识到中共迫害的残酷性,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因为没有“敏感词”,只是控告、检举某些恶人的罪恶,所以会不受障碍的传播,如果写的好还会传播的很快。在传播的过程中,也会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告诉世人——其实这些受害者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传播开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国外的网站上传播,还不足以震慑邪恶在大陆的主体。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何使真相在大陆的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近年来,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国内的网络媒体中曝光后,引起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民众对恶党的声讨,这些现象都是为大法弟子铺路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善用呢?我们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修炼的,我们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们就以公民的名义写出我们受迫害的遭遇,唤起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这同样是正当的。

(四)在实施法律行动时,学员全方位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如当地学员整体配合揭露、曝光有关迫害事件中的当地恶人,当地学员整体配合发正念,全世界学员和媒体配合声援等,整体协调起来,一定能发挥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

(五)学员家属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将会非常有力。所以,在运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与家属交流,让他们明白真相、充满正气并自愿站出来维护正义与法律的尊严。控告和检举尤其需要家属去做。

(六)始终把学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环境有所缓和,虽然我们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党毕竟是十恶俱全的,所以我们在开展法律行动时,始终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学员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强大了再行动,不能勉强谁去做这件事,建议学员不要随大流、看榜样、跟风上,那样做很可能会被邪恶钻空子。在开展法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用正念对待,不可陷于追求结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讲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炼。稳健推进是最好的,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哪怕是取得一点点进展,对世人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邪恶都是莫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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