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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制学习班”是违法犯罪中心
文/楚涛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长期以来,全国各地在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六一零”的统一操纵下,动用大量人力资源办所谓的“法制学习班”,将法轮功学员劫持去,强制性关押,然后由家人交钱领人,这是百分之百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严重。

首先,这种所谓的“学习”是非法拘禁、强制洗脑的精神迫害。

在这样的“学习班”里一切都是强迫的,以强迫给人洗脑为目的,没有任何人身自由,自始至终都充斥着暴力与恐怖。

洗脑班里,一般由两个“帮教”包夹一个法轮功学员,一天二十四小时严加看管,晚上睡觉把法轮功学员夹在中间防止打坐炼功;每天强迫法轮功学员看、听诬蔑诽谤法轮功的资料,看后听后逼迫写出认同诬蔑诽谤之辞的“体会”。

其二,这种强制“学习”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的违法犯罪活动。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众所周知,不管什么单位、个人,拥有再大的权势,也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所以无论是谁,包括政府、“六一零”、警察,无论以什么借口与理由,以任何形式非法拘禁他人都是违法的。各地的洗脑班以“学习”的名义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绝对违法。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洗脑班的目的就是企图假“学习”之名“转化”法轮功学员。所谓“转化”就是如前所说,用强制、高压、恐吓等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放弃信仰。

在“学习班”里,法轮功学员受到隔离、监控、蒙骗、逼迫、侮辱、恐吓、毒打等残酷的肉体折磨和精神虐杀,所谓的法律在这里全面失效。

绑架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进行迫害,在目前中国的法律范围内至少犯了如下罪:一、绑架罪;二、非法拘禁罪;三、刑讯逼供罪;四、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五、侮辱罪;六、人身伤害罪等等。

按着现行法律,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没有错,宣传法轮功也没有错,发资料,向人们讲真相,讲共产党的真实历史,讲为什么天要灭共产党也没有错。

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法轮功学员所做之事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超出这个框架。媒体的宣传之辞不是法律;公安部、民政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也不是法律,是违背《宪法》另行一套的黑法、恶法。遵循这套黑法、恶法违法行事,从上到下,不知坑害了多少参与的官员、警察及不明真相的普通百姓。可悲的是,他们也许还不知道,参与迫害法轮功的种种行为,如目前发生的策划、合谋绑架、非法拘禁、强制洗脑、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与改变他人信仰等,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违法犯罪,其后果必然是玩火自焚。

由此可见,这个秘不可告人“学习班”才真正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见不得人的黑窝。在黑窝里所谓工作的人,是由政府、司法各类人员组成的犯罪团伙。而各地以国保警察为首的政府人员,不定期的绑架法轮功学员到洗脑班迫害,或者被非法劳教期满的法轮功学员,首先要去洗脑班所谓的学习巩固,是典型的知法犯法。

现在,全世界在制止迫害法轮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国家法庭做出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元凶。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作出一项深具历史意义的裁决: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两名中共高级官员。许多迫害法轮功的高官在海外被起诉,前不久,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陕西代省长赵正永、宗教局长王作安、湖北省委副书记、“六一零办公室”头目杨松因迫害法轮功,罪恶累累,一到台湾就被民众提出紧急拘提;中共教育部长陈至立因在教育界积极迫害法轮功,把谎言植入教材毒害青少年等等罪行,韩国民众要求政府拒绝陈至立踏入韩国国土;贾庆林访问波兰抵达首都华沙,连续受到两次刑事控告。

在中国国内,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不惧中共的威胁、迫害,在各地法庭上勇敢的为被诬陷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形成的正义潮流势不可挡。许多高官都在为自己寻找退路,参与迫害的人也该为自己打算了,等正义之剑高悬时,一切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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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哈尔滨戒毒所对法轮功学员的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