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日】(明慧通讯员山东报导)2009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法院对郯城县东关镇茅茨村大法弟子张炳兰、孙德建夫妇进行非法庭审,北京市两位律师为大法弟子做了无罪辩护。2010新年过后得知,郯城县法院不顾法律的尊严和法轮功学员遭受诬陷迫害的真实情况,非法重判大法弟子张炳兰有期徒刑8年半,重判大法弟子孙德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次判决的法院审判长:周振山、徐丽、检察院的公诉人:布玉连。 对张炳兰的起诉,是构陷她制作和散发了在其家非法搜出的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资料;而对孙德建起诉的罪名,则是荒唐的构陷孙德建在自家屋里修了一道隔断夹墙,和孙德建把工资交给妻子张炳兰保管,成了参与犯罪。目前大法弟子张炳兰仍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在非法庭审中,律师根据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有理有据指出张炳兰、孙德建夫妇信仰和传播法轮功无罪,辩论到最后公诉人布玉连哑口无言,两正义律师要求法官无罪判决。两大法弟子的亲属强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张炳兰,庭审的法庭人员无话可说,只好借口说我们要合议、合议再答复。但目前郯城法院竟令人痛心的做出落井下石的非法判决。郯城法院的这种非法判决不仅是执法犯法的枉法行为,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法官也是泯灭良知的不道德行为!呼吁对参与此次非法审判,严重违背道德良知的直接参与者和幕后指使者做详细调查。 美满家庭被迫害的妻离子散 孙德建、张炳兰夫妇是在中共迫害法轮功后的2004年左右开始修炼法轮功的,谎言并没有挡住这对夫妇对“真善忍”的认识。修炼后,夫妻俩互相敬重,家庭和睦。二人按“真善忍”的法理诚实待人、与人为善,是村里公认的好人。村里很多人,看到他们修炼后红光满面、身体健康,乐观和善的心态就说:从你们身上,我就知道法轮功是好的。 2009年夏季,孙德建、张丙兰16岁的女儿孙新娟在夏季考试期间,从妈妈手里拿了几份真相资料放在了学校——郯城县第六中学(郯城实验中学),目的是想告诉身边的老师、同学,法轮功被中共迫害的真相,不要受谎言的欺骗。 2009年6月9日,郯城县实验中学校长李培来,副校长徐祗路,向“六一零”恶告16岁女中学生孙新娟曾在学校放了几份法轮功真相资料,并将孙新娟送到东关派出所非法监禁和审讯。 孙新娟被带到郯城东关派出所,在派出所恶警的恐吓下,孙新娟被逼说出真相资料是从妈妈那儿拿的。随后郯城“六一零”、郯城警察国保大队朱军等非法抄家绑架了郯城县茅茨村大法弟子孙德建、张丙兰夫妇(37岁左右),抢劫走大法书籍、一些真相资料、大锅盖等一些家用电器。恶警还绑架了茅茨村老年大法弟子马桂菊,并在大法弟子孙常富、黄桂兰没在家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越墙进入其家。 马桂菊先在看守所被关押30天后又被骗关进拘留所15天。马桂菊的老伴患病卧床,在失去妻子照料和突如其来的打击下,病情加重,于2009年中秋节前后不幸离世。 孙德建被非法关押了一个月后出狱,公安当时按其所谓“取保候审”释放。平日靠打工收入,是家中支出和提供两个孩子上学的唯一经济来源。被释放回家,家中8岁年幼的小儿子失去妈妈的照料,孙德建无法外出打工,家中生活顿陷困境。16岁的女儿孙新娟被郯城“六一零”关进临沂市洗脑班一个月,回来后被“六一零”刘玉红规定每月必须到“六一零”报到一次,被迫外出谋生。8岁的儿子失去妈妈的照料后(张丙兰被非法关押至现在已经7个多月了),只能与里外奔波的爸爸相依为命。昔日美满祥和、欢声笑语的家庭被迫害的妻离子散,一片凄凉。明白真相的乡亲叹息:这是什么世道?做好人的进监狱,贪污腐败、吃喝嫖赌包“二奶”的却在横行霸道。 北京律师的辩护:信仰和传播法轮功无罪 郯城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构陷大法弟子张炳兰、孙德建夫妇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张炳兰的起诉,是构陷她制作和散发了在其家非法搜出的揭露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资料;而对孙德建起诉的罪名,则是荒唐的构陷孙德建在在自家屋里修了一道隔断夹墙,和孙德建把工资交给妻子张炳兰保管,成了参与犯罪。 为了澄清事实,张炳兰的姐姐张炳权委托北京市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与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为两名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 律师指出郯城县检察院起诉指控张炳兰、孙德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无罪。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轮功不是邪教。 律师问公诉人我国法律,哪条规定法轮功为某教的。公诉人无言回答。 律师讲公诉人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来证明指控孙德现、张炳兰夫妇犯罪的合法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违反《立法法》、违反《宪法》 对法轮功的定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法轮功学员搞的政治迫害。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 二、起诉书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不能成立。 律师问公诉人两位法轮功学员是怎样破坏哪部法律的哪一条法律实施的,有什么形式和目的,你根据哪部法律起诉的,请出示条文和证据来。公诉人也回答不上来。 三、起诉书指控当事人大力宣扬法轮功,丑化共产党领导人。 律师问我当事人怎样丑化哪个领导的,怎样丑化的,请拿出法律依据来,法律是讲证据的。公诉人无语。 执法者应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自由的行为,怎么连法律允许的也成了指控为罪了?看了控方当庭出示的很少部份从张炳兰家中搜出的印刷品、标语的实物,其内容大致包括四方面:1)如何练习法轮功,如何“真、善、忍”做好人;2)法轮功炼习者交流的炼功体会;3)部份法轮功炼习者受到打压的事例;4)“天要灭中共”、“退党平安”、《九评共产党》一类的内容。从本案法轮功炼习者张炳兰、马桂菊的实例看,法轮功的“真、善、忍”的核心价值不仅没有危害社会,反而对炼习者和社会有益。中共党章和我国宪法,都规定欢迎和保护党员和公民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批评,法轮功学员是要求执政者改变对法轮功信仰者的非法打压,允许他们的信仰自由保护他们的人身自由不再受非法侵害。上述内容均属于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围,没有刑法所规定危害社会构成犯罪的内容。起诉书所称的“大肆宣扬‘法轮功’”也是我国宪法法律允许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所列各种法轮功宣传品和数量,控方并没有全部在庭审中出示、辨认和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指控方说,当事人因有病才炼法轮功的,炼好后把自己受益的事告诉他人,这种行为不是好事吗?因修炼法轮功好了病才宣扬的,这应该大力宣扬吗,怎能说宣扬法轮功有罪呢?这不荒唐吗? 五、从起诉书上看,公安是先抓人后搜罗证据,所以所找的证据及证人都是无效的,因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所说的证据是当事人的,你所说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没有关系,是无效的,先抓人抄家是违法的,所以证据无效,证言无效,指控没有我国的法律依据,所以指控不能成立,罪名不能成立,应放人。 另外,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辩护人查遍刑法和相关法释,均未见法轮功是邪教、信仰法轮功是犯罪、持有法轮功印刷品是犯罪、持有以及制作和宣传法轮功宣传品是犯罪、发表对执政者不满言论是犯罪。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 1)法轮功不是邪教; 2)信仰或修炼法轮功不是犯罪; 3)制作、宣传、持有法轮功的书籍、宣传品不是犯罪; 4)制作、宣传、持有对执政者不满的文字、图像材料等不是犯罪; 5)发表、宣传对执政者不满的文字、图像材料等不是犯罪。 公诉人在最后哑口无言,法庭一片沉默,非常静。大法弟子的家人通过律师的辩护,明白了原来大法弟子是无罪的,都激动的上前要人,要求法庭当庭放人,法庭一片混乱。法警在没有得到任何人的指令下匆忙把人带走了。法官不住的说,请回吧,我们得合议,请回吧。 出了法庭,人们都说这官司打的好,打出了正义,揭露了谎言,告诉了人们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共产党拿法律来糊弄老百姓。 再次提醒公检法记住历史教训 对于郯城法院作出的决定,我们深深的感到遗憾。在江泽民与中共发动的又一场迫害无辜的政治运动中,我们不仅遗憾郯城县“六一零”与公检法没能坚持做人的道德良知,更是遗憾其不明智的将自己未来的生命幸福交给恶魔来利用。通过和大法弟子的接触,你们中很多人讲大法弟子都是一群好人,但自己是“执行上级命令”。似乎“执行上级命令”成了你们将来可以推卸责任的借口,但你们搞法律的应该都知道,没有任何法律会认定“执行上级命令”可以成为推卸违法犯罪责任的理由,不然监狱里关押的执行黑社会头目命令的人都应释放了。 当然,你可能还会无奈的说,当前是中共执政,你不得不执行上级命令。那么可曾知道,听从这些所谓上级“命令”的后果是什么吗?当年德国纳粹成员,不是在听从希特勒的命令?文革期间,那些“造反有理的”不是在执行毛的“最高指示”?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参与迫害者哪一个不在执行江泽民的错误指令?那么历史的教训也应该让你们从对比中明白,参与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所应面临的是什么。 参与了这场由江泽民发动的非法迫害,就已经触犯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构成了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罪、抢劫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拘禁罪等多种罪行。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好人,却说自己捧着共产党的饭碗身不由己,但是将来面临正义的审判时,法官会考虑你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吗? 近日,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这五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对于法庭的裁定,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时间回应。届时,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进行审判。阿根廷联邦法院经过四年调查,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Araozde Lamadrid)作出一项深具历史意义的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 善恶有报是历史的规律,谁也逃脱不了!从古到今,迫害好人、残害百姓的人,没有一个有好下场的!中共迫害信仰“真善忍”的修炼人也同样逃脱不了这个历史规律。无论弄权者多么猖狂,历史的这一页都会翻过去。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对善良民众做恶的坏人,将被加入国际追查的恶人榜,无论时日长短,必将追查到底!一定会受到人间法律的制裁以及上天的惩罚!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者,都将被起诉。 最后我们想再次向郯城有良知的各级政府官员呼吁:在中共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镇压中,不管你是什么工作,什么职位,请千万守住自己的良知,不要丧失自己明辨是非和清白做人的准则,不要为蝇头小利和短视协从做恶,从而成为中共的陪葬。所以,奉劝各位,在这人类历史的关键时刻,请展现你的良知与勇气,看一看大法真相资料吧。愿你真正明白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真相,明白“法轮大法好”,做出正确的选择。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也不能预测自己的将来,但可以选择自己的未来。 部份电话:区号0539 郯城县“六一零”: 主任刘玉红 手机13905397758、办6084203、家6084303 郯城国保大队:办公室 6153212 队长刘凤堂 手机13805490212、家6153558 6153212 朱军 手机13969976688、家6153380 孙锦超 手机13905493719、家6153596 曲晓东 家 6130696 韩江雪 家 6153391 宋维亮 家62235281 徐新飞 郯城东关派出所: 所长徐春光 手机13869999099、办6153101、家6153528 高秀梅 手机13853991696、办6153103、家6226188 郯城县看守所: 所长 赵 波 手机13705492803、办6153470 杨首飞 手机13563927775、办6153480 临沂市洗脑班: 办公室 8329519 头目陈海 8184395、8185143 临沂市委“六一零”: 办公室 8111821 郯城县 徐丽 周振山 办公室…………………………6221056 传真……………………………6228005 工会……………………………6106761 政研室…………………………6105700 立案庭…………………………6108156 审监庭…………………………6226052 督查室…………………………6106076 法警大队………………………6105339 技术室…………………………6119078 刑事审判一庭…………………6221909 民一庭…………………………6221908 行政庭…………………………6223156 郯城镇法庭……………………6222541 郯城县检察院 检察院办公室…………………3012766 检察院(办公室)……………3012750 检察院公诉科………………3012752 检察院传真室…………………3012715 检察院(二科)………………3012756 检察院(反贪局)……………3012770 检察院大会议室………………3012793 检察院党组会议室……………3012791 检察院档案室…………………3012711 检察院渎侦局…………………3012796 检察院法警队………………—3012751 检察院反贪局…………………3012769 检察院房德虎…………………3012709 检察院改治处主任室…………3012789 检察院技术科…………………3012700 检察院监察室…………………3012781 检察院监所科…………………3012722 检察院监委会会议室…………3012792 检察院举报科…………………3012775 检察院控申科…………………3012776 检察院临解科…………………3012721 检察院门—卫值班室……………3012765 检察院民行科…………………3012733 检察院刑一科………………3012718 检察院行装科…………………3012759 检察院宣教科…………………3012782 检察院预防科…………………3012783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二室………3012719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三室………3012720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一室………3012717 检察院职工食堂………………3012763 检察院主任室…………………3012768 经济科…………………………3012729 郯城县司法局 办公室…………………………6221817 局长室…………………………6220138 公证处…………………………6221306 法律服务热线……………………12348 郯城县普法办公室……………62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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