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非法开庭宣判杨淑卿、李方芳案,沈阳六一零操控和平法院枉判杨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母女均表示要上诉,依法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家属表示会不畏强权恐惧、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为家人的清白和人间的正义依法抗争到底。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非法开庭宣判杨淑卿、李方芳案,枉判杨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杨淑卿当庭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当局迫害法轮功是错误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李方芳当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法院错误使用法律,当局对自己合法的信仰进行定罪是完全错误的。杨淑卿、李方芳均表示要提起上诉,依法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杨淑卿、李方芳的亲属同时是杨淑卿辩护人的李杨,对此次判决非常愤怒和遗憾,作为亲属和辩护人,李杨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诉请求,表示会不畏强权、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为家人的清白和人间的正义依法抗争到底。 李杨认为,虽然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辩护人的北京律师韩志广、王雅军以及李杨本人均提出本案不能错误套用刑法三百条进行定罪,但是刑事判决书中仍指鹿为马、偷换概念地强加给法轮功以×教组织的罪名。 李杨讲,判决书中提到“杨淑卿、李方芳曾分别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近江西巷八号楼、七号楼……”,人会行走、会奔跑,只有低级动物才会抱头鼠窜,这种歧视性、污蔑性、不尊重公民人格的语言怎么能出现在严肃的判决书中哪?难道不是文革期间的极左思想流毒在作祟吗?李杨对法庭使用这样的词语在自己所尊重、所敬爱的母亲、姐姐身上,感情上无法接受、非常气愤。同时,他们家本来就住在近江西巷三号楼,其后的证人证言也说明和杨淑卿、李方芳家人都是邻居关系、彼此都认识,难道到邻居家走动串门就是“窜”,那么谁人不走动、谁人又不“窜”哪,判决书中这样的表述简直是让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杨淑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杨淑卿在法庭上对所有指控的事实都提出了异议而且都如实进行了陈述辩驳,这是在场所有人都听到、看到的,不是有现场录像吗,法院敢把庭审录像进行公开吗,看看到底是谁在撒谎、是谁在无赖! 判决书中提到的所有证人杨茜、王文华、李营成、陈长波、张立东均没有出庭进行指证杨淑卿、李方芳。特别值得一提是,在庭审现场闹出笑话的证人和检举人张立东,此人身份证号码日期部份居然出现了“19692927”字样。当庭李杨和王雅军律师就指出——我们都知道一年只有十二个月,最大的月份数字是十二,但是此人的出生月份却是二十九,一种可能是有人故意栽赃陷害,此证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另一种可能就是检察院工作疏忽,闹出这么个笑话来。庭审之后,法院没有对此人的合法身份继续进行调查,而是在判决中直接采信了这个所谓证人的证词,这在程序上之不严谨、不严肃,让正常人无法理解。 判决书中提到了情况说明(两份),指出各种资料内容涉及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然侮辱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反动宣传。一个年近七十岁的老人、为人所尊重的优秀退休教师、一个在生活中诚恳待人热心帮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两人都没有任何政治信仰,从哪里凭空臆断想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哪,她们又侮辱了谁、诽谤了谁?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何为反动,逆世界文明民主大潮而动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就是反动、反人民!天理昭昭、光耀日月,到底是谁在反动、反人民哪,老百姓心中自然有杆秤——正的,压也压不住;邪的,扶也扶不起! 宣判现场,当听到审判结果的时候,杨淑卿、李方芳依然显得从容淡然,她们依然那么真诚平和地表示要进行上诉,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维护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依然认为做好人、做好事、帮助人无罪、宗教信仰自由无罪。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躯体是可以被囚禁的,肉体是可以被销毁的;但是,信仰(思想)永远是自由的,真理和正义是不可战胜的! 相关单位信息: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 邮编:110005 刑庭主审法官姚宏,女,四十多岁,电话024-83219957 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郑萍 人民陪审员:董秀坤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 地址:和平区民主路109号 邮编110001 电话:024─23526637 和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指挥中心:024-23507440 值班室:024-23863537 秘书科:024-23507448 政治处:024-23507441 法制科:024-23507554 政保科:024-2386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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