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法轮功修炼者在互联网上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资料,是在实践信仰自由的权利,不违法、更不犯罪。信仰法轮功“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神佛等等,都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公民个人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和自由不容剥夺。有律师辩护词题目就是“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邪党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一直以来都是根据610的指令暗箱操作、枉法裁判。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更是一贯干涉下级法院独立审判,律师会见、开庭时间、是否延期等都有中院操控,连判刑期限,都有中院代替下级法院决定,破坏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本来一审的刑期就是中院决定的,所以上诉都是维持原判。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孙莉案、焦梅山案都是这样出炉的。李秀敏案开庭前家属因和律师临时解除委托而要求延期开庭,新华区法院电话请示中院刑二庭吕玲,没有律师家属申请延期开庭是否批准,法庭指定的律师来不及准备,吕玲答半小时足够了。结果临时找来一个叫李二莉的女律师,准备20多分钟就上场辩护,草草的走了一遍庭审程序,非法判刑五年。李秀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老母亲从北京请来律师,中院主审法官王英辰声称已经结案不让律师介入,还告诉家人找律师也是维持原判,没用、白花钱。 对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宋爱昌上诉案,中院又故伎重演,竟然赤裸裸的把操控下级法院判决的往来公函,装订在案卷中,本意想暗示当事人和家属“一审就是中院判的、上诉没用”。不料想嚣张过了头,正义敢言的律师和家属立即就“石家庄中级法院弄虚作假,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对被告做出一审判决,公然破坏我国两审终审的法定刑事审判制度”,向河北省各相关纪检和监督部门投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不反思自己的问题,改正错误;反而厚颜无耻的勾结北京市司法局给律师施加压力,想要收回已经复印的案卷。律师依法复印案卷,岂有送回之理,遭到家属和律师的坚决抵制。 问题在于:区法院的判决写明,上诉法院为石家庄中级法院,石家庄中级法院已经是实际的一审法院,还存在二审吗? 律师认为:中院实际完成了本案一审的审理,就应当自己制作判决书和宣判,由下级的区法院制作判决书明显是弄虚作假;所谓上诉二审也就是虚假的,还是石家庄中级法自己审查自己,上诉审理的结果不是维持还能是什么?这样,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就暗中实际剥夺了被告人的法定上诉权,也严重破坏了法定的二审终审制度,实际实行的是一审终审。 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周景华、赵统销开庭三个多月,已经造成严重超期羁押,家属经多方打听,多个渠道反馈的消息也是惊人的一致:新华区法院已经判了,现在就是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审批呢! 法轮功学员王三英案正在二审,主审法官王英辰一味的催律师交辩护词,律师交了一份关于事实严重不清,请求开庭审理的申请,王法官面露难色,抱怨太麻烦了,内退回家不干了。在王法官的思想里一审刑期都是中院代替下级法院内定的,二审都是走个法律程序就维持原判了。可是王三英案判决书漏洞百出、逻辑混乱。案卷资料显示的就更可笑,物品扣押清单上持有人是赵某的签名,还有五个办案警察在见证人处签名,证明清单上的所有物品都是赵某所有,可是却将赵某持有的物品当成判处王三英五年刑期的所谓证据。 王三英亲友辩护团四十一人已经联名发信给检察院等监督机关,要求依法立案追究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院长隋玉林、郝建峰、法官张中文、石家庄市中级法院院长许广为、法官王英辰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投诉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同时强烈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王三英。 中院操控桥西区法院判决的证据败露后非常心虚,二审裁定宋爱昌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在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已经属于破天荒了。 目前,宋爱昌案重审已经开过庭且快到审限了(3月21日),宋爱昌案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石家庄市国保支队伪造的司法坚定文书这个唯一的证据,公诉人已经当庭撤回。主审法官一再表示会按证据判,但主审法官也暗示不知道审委会怎么定,也不知道中院怎么批。王三英案二审已经超期了,一审刑期就是中院内定的,石家庄中级法院能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吗?金影、周景华、赵统销一审也开过庭了,中院能不再干预下一级法院判决吗?石家庄各个区法院能独立断案吗?在宋爱昌案中石家庄中级法院如此干预,在其他案件中会是如何?令人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修炼者都在努力的按照这个要求做,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百利无一害的。对法轮功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用刑法第300条起诉法轮功修炼者是适用法律错误。 辽宁律师王永航在给两高的公开信中指出,由于各级公检法人员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经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越来越多的家属亲友为修炼法轮功的亲人讨公道,作为法官一定要依据法律办案,守住良知底线,保持历史清白,不能甘当中共的工具、任人摆布,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和案卷副卷中审委会法官的签名会留下永远的犯罪证据和耻辱。二战时期德国的希尔曼是个公务员,他没有参与制定法西斯的灭绝种族方针的制定,也没有去直接杀害人,但是他在向集中营输送人员的文件上签字,使这些被送到集中营的几百人被杀害。战后他因参与种族灭绝罪被严惩。 李和平律师为王三英辩护时奉劝检察院、法院,处理法轮功案件应从人权、人性受法律保护角度来认定,要依法办理,不能按特殊的、超越法律的意向办。任何人无权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办事,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否则都是违法的。 历史上任何一个强权对正的信仰的镇压最终都以失败告终。迫害者的种种恶行,无论当时如何甚嚣尘上,最后人算不如天算──无边佛法可将一切邪恶暴行转成弘扬正信的助缘,并成就正信者的辉煌。
附:对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院长在审理宋爱昌案中公然严重破坏二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超期羁押、一审主要证据未质证等系列违法行为的投诉我们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雄兵,被告宋爱昌聘请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宋爱昌2008年9月22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以“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宋不服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研究桥西区法院移送该院的部份卷宗后发现,该院在办理本案中有一系列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等情况,请予紧急调查并立即纠正。 一、石家庄中级法院弄虚作假,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对被告做出一审判决,公然破坏我国两审终审的法定刑事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除最高法院一审案件外,我国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发挥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纠正一审法院审判错误,提高法院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虽然我们没有找到刑事案件全国二审改判案件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根据宜昌市中级法院阮思军、吴如玉的调查统计,该院2004年改判和发回刑事案件的占全年结案数的24%,并有上升趋势;另据长沙市检察院刘慧、马曼辉的调查,2006年长沙市中级法院已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改判的案件数占已开庭上诉案件总数的80%左右,其中职务犯罪案件上诉后开庭审理的改判率几乎是100%。 以上说明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避免了很多可能的冤假错案。 我国法定的两审刑事审判制度,两个审级的审判活动应当是完全独立的,互相不能替代,这是常识。当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下级法院可以向上级法院就法律问题进行请示(如各地高级法院经常向最高法院请示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的答复往往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但决不应当是具体审理和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请示,如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请示发表了具体审理和定罪量刑意见,就等于是消灭了两审终审制度。 本案一审的卷宗资料显示,2007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或该院)将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移送的卷宗退回桥西区法院并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理由是“适用法律条款不明确、不具体”,“案卷证据材料中,证实关于被告人宋爱昌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不够确切鉴于原审存在的以上问题,故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再行判决”。桥西区法院按照该院的要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发出第二次《退补建议函》,该检察院根据此函补充材料。 2008年7月1日区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庭后将全部卷宗资料再次移送中院。2008年9月10日,该院给桥西区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中明确指示:“你院移送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一审法院的定罪量刑意见,即被告人宋爱昌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院的判决意见,2008年9月22日桥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宋爱昌有期徒刑3年。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事实说明,虽然本案一审是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受理,但因案情复杂,从桥西区法院2007年11月20日前将全案卷宗移送该院,该院也于2007年11月20日对案件做出具体审理意见、特别是2008年9月10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做出对宋判刑三年的决定后,本案实际已由桥西区法院移送石家庄中院管辖审理了,该判决实际是由该院做出的,桥西区法院只是名义上的。刑诉法规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一级正式审判组织,所以该院的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判决决定应当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问题在于:桥西区法院的判决写明,上诉法院为石家庄中级法院,该院已经是实际的一审法院,还存在二审吗? 我们认为:中院实际完成了本案一审的审理,就应当自己制作判决书和宣判,由下级的区法院制作判决书明显是弄虚作假;所谓上诉二审也就是虚假的,还是该院自己审查自己,上诉审理的结果不是维持还能是什么? 这样,该院就暗中实际剥夺了被告宋爱昌的法定上诉权,也严重破坏了法定的二审终审制度,实际实行的是一审终审。 二、该院和桥西区法院一起,对本案的一审审理严重超期(羁押)。 刑诉法第168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但本案没有126条所述的情形,故标准审限为一个月。另本案桥西区法院建议检察院退补两次,重新计算审限各增加一个月,卷中河北省高级法院没有批准延期只是高院的刑事审判庭“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应属无效,故本案最长审限总共加起来也只三个月。 但是,从2007年9月24日检察院移送桥西区法院,到2008年9月22日一审宣判,实际审理期间是12个月,超审限9个月,也就是超期羁押宋爱昌9个月!超期羁押是一种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对公民的非法拘禁,是国家和最高法院、最高检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本案之所以一再超审限,是因为实在是没有事实依据,主要的证据宋爱昌的口供是公安刑讯逼供获得的,即使是这样获得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宋制作了这些涉嫌犯罪的印刷品。 1、本案违法立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在没有掌握被告人任何涉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立案;立案后搜家收集证据,因此搜查也非法。 2、主要证据是在宋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他家中搜出的书籍、传单和一些废旧的打印机。 这些物品都是一个叫王东的朋友存放在自己家中的,因为不愿意牵连他人,开始他不愿意说出来,在警察李兴峰、王晓东用皮带死命抽打(皮带都打断了)其脚心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被迫说是自己的,但在技术上家中得到的废旧打印机又无法打印出这些书籍和传单。后来检察院询问宋时他才“翻供”道出实情,他并向检察官投诉公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官以没有其他证据为由,不予理睬。 四、本案主要证据没经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判决书所列查明主要涉嫌犯罪证据“法轮功书刊144本,传单100张,法轮功徽章153枚,光盘29张,录像带16盒,波浪电子书一本法轮功印章一枚用于制作法轮功书刊、传单、图片的计算机一台、扫描仪三部、打印机六部等物品”没有依法移送至二审法院。 经我们认真研究原审法院移送该院的证据资料后发现,虽然原审开过三次庭,辩护人也强烈要求,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始终没有把以上主要证据提交法庭和组织质证。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说,原审判决不是依据主要“证据”而仅仅是依据主要“证据目录”来判决,非常荒唐。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法治进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要求对石家庄中级法院、桥西区法院和承办法官在审理宋爱昌案件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如下建议: 1、立即监督石家庄中级法院解除对宋爱昌的非法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立即纠正石家庄中级法院以桥西区法院的名义做出虚假的一审判决。建议指令该院发回重申,然后该院提审或由桥西区法院正式移送该院审理,再由该院做出一审判决。 3、因原审没有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就予以采信,严重违反没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法律规定,指令该院对本案重新开庭审理,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 4、查处本案承办人员,包括石家庄中级法院和桥西区法院办案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院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办理本案中破坏二审终审审判制度、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于法官的超期羁押等违法,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并请将查处结果即使告知我们,谢谢! 投诉人:程海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1062745。 黎雄兵律师,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13701221801。 2008年10月15日 重审直接单位和责任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石家庄新石北路166号,邮编050000 桥西区法院总机电话: 0311-83867000;0311-83867041;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刑二庭:石家庄新石北路166号,邮编050000 主管庭长:张燕超0311─83867043 手机:13315991032 主管法官:赵静 0311-83867045 13315991035(有变,原来的电话不对) 刑二庭内勤: 小贾(女)0311─83867002 桥西区法院值班电话:0311─83867000(可咨询其它相关电话) 领导人员:张瑞明,手机13932175740,13315991001 张亚平,手机13315991002 啜增益,手机1331591003(主管副院长) 刘占国,手机13315991005。 刘晓梅,手机13315991006。 张锁晨,手机13315991008。 李建民,手机13315991011 牛海霞,手机13315991168。 纪检组;孟凡瑞,手机13315991027。 一审法官(现是重审,已换人):苏常印,手机13315991028。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刑一庭: 刑一庭办公室(内勤):吴洁、小徐83867050 查案 刑一庭:彭丽君,手机13315991029 刑一庭法官,张前亮0311-83867048。 桥西区法院政治处:史振利,手机13315991025。 刑二庭:王立新,手机13315991033。 立案庭:齐 燕,手机13315991067 行政庭:赵永刚,手机13315991070。 执行局:张向荣,手机13315991075。 执行庭:付连顺,手机13315991076 刘如杰,手机13315991078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红旗大街233号 值班室:0311-66603128 公诉科科长:陈辉0311-66603070(516房间) 宅87773058,手机13315132015 公诉科副科长:武慧玲0311-66603077(519房间)(本案公诉人) 检察员:张旭昶0311-66603072(512房间) 检察员:闫红艳0311-66603076(517房间) 检察员:史 栋0311-66603073(508房间) 检察员:陈 亮0311-(?房间) 其他检察员,杨雪,于恺;李翠敏等 院领导及办公负责人员 检察长李彦彪,手机13903215516 副检察长扈长根,宅83826328,手机13315132003 副检察长杜国江,宅87038189,手机13803111133 副检察长王之中,宅87760586,手机13315132005 李建平,手机13315132007 冯秋生,手机13703312000 贾立国,宅83831697,手机13315132001 贾景辉,宅85880825,手机13831105811 张建国,宅86076171,手机13315132020 李文刚,手机13315132055 崔建民,手机13315132007 王桂珍,宅86054301,手机3315132016 李亚南,宅83839961,手机13315132017 易忠稳,宅87761936,手机13315132019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 邮编:050000,总机 85187000(可咨询其他电话); 院长:许广为85187297 主管副院长:董建义85187186 副院长 刘世军 张保江 张朱贵 刑二庭庭长 魏淑贞(女 ) 85187158 刑二庭副庭长王峰85187326 13315119295 副庭长 吕玲85187153(主管迫害法轮功案件,邪恶) 王三英案主管法官:王英辰(男)0311-85187230 刑二庭办公室:孙85187151(可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刑二庭办事员:武婵媛 13126136626 刑二庭法官助理 任立新 院长接待室:85187151 中院信访办:杨主任85187208 中院审委会成员: 许广为(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湘英(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保亮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正文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江涛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贵玲(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机关党委:0311-87793244、纪检处:87783411 举报电话0311-85187165、85187170、87757514 执行热线电话0311-85187173、85187121(方便当事人对有关执行问题的及时咨询、投诉、举报) 研究室85187330 纪检组长张卫平 市中院办公室主任张晓旗 信访办张贵军 刑一庭:87797341、85187135、85187131 刑一庭副庭长孙月梅(女)、臧占刚 刑一庭助审员 张玉坤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钱仁冬、吴亚梅(女) 85187240 执行庭副庭长 张琪85187251 立案庭 庭长王正文85187263 内勤85187281; 立案庭副庭长刘俊平(女)、立案庭审判员封双勤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香梅(女)、张淑秀(女)85187125 法警支队:85187103 值班室:87793242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民族路88号。 电话:(0311)87899456、87017615,值班室:87899456 孙仁申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控申科:张兰萍(女)87119498 法纪处处长:白文卿(女)87119720 87119723 监所处:崔处长87119570 检察员邢玉杰、郑建忠、王瑞俭、陈宝良、杨向东、朱明、刘法明、孙延军、单保安、邱志斌、王虎吉; 河北省610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头目:张国均,办,0311-87906310;宅,0311-87906898; 副头目:王永志 办:87908681,宅:87906766;13931110731 副头目:冀廷宇,办:87908895,宅:87906889; 助巡:丁绣峰,办:87906533,宅:87900918; 秘书处长:王树民,办:87906057,宅:87909866; 秘书处:87908610 副处长:王秀英,办:87906535 ,宅:83022650 石家庄市政法委(市610) 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 政法委书记,栗进路 主任梁建斌(比较邪恶)电话86686716(办),0311-85804135(宅电),手机13653312118; 副主任吕军英:86686706、韩新民:86686708 督办处 王普 86686715 刘如杰,手机13315991078 执法监督处 杨处长 86686243 信访办:87852933 值班室:86686701 秘书处:曹永军866686709 杜静波866686712 河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20号邮编050051(同法制日报社在一个大院) 电话:85183399转 河北省公安厅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邮政编码:050051; 总机0311-85183399,83033941转 省长助理、书记、厅长俞定海, 厅长 刘玉顺 副书记、副厅长李力,83837898 副厅长马玉蝉, 副厅长曹爱平,83809999 副厅长郑晓 纪检委:王年真13582311766、林书记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士良 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魏晋虎,副局长陈国平 河北省公安厅纪检委举报电话:0311-83033093 河北省公安厅投诉检查科 电话:0311---85183399转2020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元南路90号 邮编050000(槐安路高架桥东头,加油站南边) 总机查号台 86862114,电话总机:0311-86862222、86863400, 局长:张铁力 副局长武瑞琪(负责非法劳教和拘留同修的手续审批)电话:13931977066 主管迫害法轮功副局长张石余 督察处86863070 控申处86863386 国保支队(伪造的《物品鉴定证明》陷害宋爱昌) 值班电话86863020、86862420、86862450 队长韩玉刚电话:13932183699 其妻子于彦君(石家庄市交警),电话:13803117999 支队周队长(接邓方、刚刚上任) 国保支队警员李兴山 法制办(也是劳教审批处,市公安局10楼)潘处长86863196、86863190 督察处86863070 控申处86863386 警务督察86863076 网络警察分局:86863150 监所处86863757、86863756 指挥中心:86863400、办公室(秘书处):86863300、政治部:86863310 人事处:86863313、教育训练处:86863839、宣传处:86863316 机关党委:86863832、纪检委、监察室:86863804、老干部处:86863319 综合计划处:86863320、户政处:86863090、监管处:86863758 信息通讯处:86863110、出入境管理处:86862500、审计处:86863850 流动人口管理处:86863748、禁毒处:86863920、危爆物品管理处:86863749 警察学会:86863714、治安支队:86863030、巡防支队:86863044 刑警支队:86863050、经侦支队:86862210、消防支队:86863100、88613119 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石家庄郊区赵陵铺东三街 , 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87782024; 所长:王书庭:87755213,13931171888,13781581859 指导员:张宏齐,办公室:87755202; 副所长:王志彬,办公室:87755202; 石家庄市检察院住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监察室,赵主任:8775537 河北省政法委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1 电话0311-87907241、87903645、87903174、87902784 政法委书记车俊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其江 河北省副省长兼政法委副书记何少存 政法委秘书长傅剑仁 河北省政法委电话:031-87907706,87907206 河北省政法委信访处85186157 河北省委政法委信访副处长张建旗 河北省高级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路419号 总机:83031192 院长高勇 副院长景汉朝、副院长孟宪昌85156228 、副院长甄树清 刑二庭副庭长87937352 纪检处:87937232 办信组:87937307(查信件转何人) 信访办:赵梅梅87937119 办公室:87937000 政治部:87937020,政治部副主任郭羊成,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韩元恒 机关党委:97937040 纪检组:87937044 研究室:87937134 刑一庭:87937049、刑二庭:87937071、民一庭:87937096、民二庭:87937075 民三庭:87937086、行政厅:87937123、执行局:87937104、审监一厅:87937187 审监二厅:87937110 纪检委监察处:康宏周85156418、葛建勃85156416、张洪武85156411、成功85156413、高金川85156415、田慧芳85156415、李云85156818 河北省高级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1号 邮编050000 总机:85186666 87961688 83808663(fax) 87937273 检察长张德利 副检察长马达、史建明 主管副检察长 陈晓颖 纪检书记李文明、纪检主任王某(女) 85186458 放渎职侵权局局长:郑广宇85156632 反渎局科员:杨顺友85156636、姚佳85156619、毛金生85156626 、卢国军85156630 法纪处:83022417(传真)、纪检监察处:83022410、办公室:83022407 技术处:85186535、85186529、85186427、信访办:85186132、85186526 河北省纪检委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邮编050052 87907225(白天)、87906281、87906549、88602281(夜间); 臧胜业 游江 曹素华 商黎光 吕忠国 杨劳模 董云鹏(87907981) 贾路源 郭世峰 张福建 监察厅、纠风室 85231109 河北省监察厅 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值班室 87906281 厅长 王雪峰 副厅长 秦博勇、邓沛然、王和平 河北省司法厅 地址:石家庄市城角街611号 纪检书记(省监察厅驻司法厅监察专员)李建卿 88607507/68 ; 厅长 张庆华 88607559; 常务副厅长 穆培文; 副厅长 王大为 88607577; 副厅长 时清霜; 副厅长 吴桐林; 司法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电话:86-10-65205114 部 长: 张福森 副部长: 许永跃、范方平、段正坤、胡泽君 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 岳宣义 政治部主任: 张苏军 司法部办公厅主任:赵大程 010-65205311; 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745 010-85256114总机 85256131举报(按9转人工) 院长王胜俊 部门:审判监督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010-65209114(查号台) 65252000/65592000(举报电话) 检察长:曹建明 部门:刑事申诉检察厅、纪检组、监察局 石家庄市政府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邮编:050011 朱浩文:常务副市长 马静:副市长,86688809 信访办87852933, 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 86045798 石家庄市政府西院 87851820 石家庄市市委西院86686321 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地址:维明街32号,邮政编码:050000; 办公厅秘书一处:0311-88602049; 石家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7号,邮政编码:050000; 信访办公室:86689506(陶值班员《投诉中院》) 督办处:0311-86689639;行政处:86689651 研究室:86689636; 《石家庄人大》编辑部:86689632 石家庄市政协: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邮政编码:050000; 提案委员会:0311-86689861、86689862, 学宣文史资料委员会:86689808、86689870, 社会法治委员会:86689877, 民族宗教委员会:86689872 石家庄市法制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邮政编码:050000; 黄红星、张若丕,电话:86687550、86687551、86687552 局长室:86688284 法规处:86688285 综合处:86688390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邮编:050011 李魁芳、王玉敏、安全新、赵彦秀、丁登秋、张联军、徐胜美 办公:0311-86687691、86687692、86687693、86687694、86687695 石家庄信访局 地址:石家庄市兴凯路,邮政编码:050000; 电话:87042935、87058764、87058765、87058879、7058880、87058881、87835748、87042314 河北省委办公厅 8790800、87027457 河北省法律援助热线:0311-12348 石家庄市市长公开电话:0311-12345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石家庄)第13研究所 所长:杨克武0311- 87091978 手机:13603115561(一审判决之前就停发了宋爱昌的工资、撤销了已交全款的房号) 副所长:陈才佳 0311-87091986手机:13603392782 书记:陈海明0311-87091958手机:13603115562 人力资源处处长:赵丽芳(女)0311- 87091687 手机:13631166272 纪检监察处:夏双文 0311-87091626 陶维明0311-87091346 杨敏 0311-87091346 物业:段经理13673239685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科苑派出所 地址:石家庄市靶场街 邮编:050081 指导员:宋建辉 0311-86924733 所长:苗鹏浩0311-86924596 副所长:张东彦 0311-86924734 副所长:范庆阁 0311-86924734 具体办案民警:王晓东 0311-86924136(用手按住宋爱昌的脚,让李兴峰用皮带抽打宋爱昌者) 李兴峰86924136(用皮带抽打宋爱昌者) 康建林 0311-86924606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局长: 张金池 85188801,手机13582811066 政委:杨子华 85188802,手机13785189666 党委副书记:高克军 85188803,手机13933088883 副局长:张钢 85188804,手机13603112754 副局长:赵新建 85188805,手机13931866555 副局长:周长征 85188806 副局长:张义忠 85188806 副局长:陈志刚 85188889 纪检书记:何旺,85188807,手机13930185002 杜丙辰,办87025613,手机13303119666 郑海林,办87026919,手机13582328988 高兴位,办87039977-7778,手机1393309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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