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通讯员辽宁报导)辽宁省瓦房店市法轮功学员于希春,于2009年12月21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在瓦房店芳园新村粘贴真相时,被小区保安诬告,随后被瓦房店公安绑架;现在被绑架在瓦房店市看守所。 22日,瓦房店共济派出所贺强等4名警察对于希春非法抄家,其中一作案人员是政经文保大队警察;贺强等作案警察抢劫了于希春所有的大法书、真相材料等。 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一切不公对待、一切迫害都是违法的。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贺强对法轮功学员于希春的迫害构成违法的多项犯罪。贺强所犯罪行如下。 一、贺强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于希春家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贺强参与抢劫了于希春所有的大法书、真相材料等,构成抢劫罪。 三、依据国际法律,贺强参与迫害无辜的法轮功修炼群体,构成群体灭绝罪。 恶警贺强
其他责任人与单位: 瓦房店市公安局局长:孙强; 瓦房店市公安局副局长:毛家文; 瓦房店市公安局政经保大队队长:刘军; 瓦房店共济派出所所长:丁家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