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明慧通讯员成都报导)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七一一一厂退休职工、大法弟子刘昌琼,女,55岁,汉族,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于2008年11月25日在家被非法绑架至温江区看守所。于2009年8月25日被非法提起公诉,2009年9月17日被温江区法院非法庭审。2009年10月10日被非法判刑三年。 庭审当天,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秉持正义,为刘昌琼做了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指出: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鄢治、方利敏的起诉书指控刘昌琼犯有“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理由: 1、刘昌琼主观上没有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2、刘昌琼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3、刘昌琼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和破坏法律实施; 4、司法解释将出版、印制、复制、发行和传播××宣传品、××组织的和平集会的行为,以“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是对《刑法》三百条过于宽泛的解释,不符合立法本意,是违宪的。而起诉书中,只是指控刘昌琼有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没有指控刘昌琼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刘昌琼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不构成“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无罪释放。 同时金律师还指出:刘昌琼及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他们的行为非但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没有妨碍任何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还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向其他人推荐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的为社会做贡献,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事实上。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可是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无视法律,对辩护人金光鸿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2009年10月10日非法开庭宣判:对刘昌琼枉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非法刑期从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刘昌琼当庭表示上诉。于2009年10月19日递交上诉书,现正在上诉中。 相关责任人名单: 1、 温江区法院: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中段91号,邮编:611130, 审判长:王颖,人民陪审员:李玉华、熊冰, 书记员:张微 028-82764108 2、 温江区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赞元街105号,邮编:611130, 责任人(公诉人):鄢治、方利敏 3、 温江区航天工业部七一一一厂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198号(或温江区二号信箱), 邮编:611130 党委书记:王洪涛,党委副书记610主任:黄茂才, 保卫处:李善清、贾晓东、吴涛,住房保安:杨红、周兵。 4、 温江区柳城派出所 地址:温江区柳城镇鱼凫路64号,邮编:611130 所长:吴磊、黄晓林, 警员:叶德全、张思俊、王元飞、卢勇全、王小林、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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