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八月五日】2008年7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区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伙同其它凶犯,非法闯入山东省济南市中区张兴武教授的住处,绑架了张兴武教授与夫人刘品杰,并抢走张家十几万人民币的现金、电脑,打印机等财物,并非法更换了张家的门锁,强占民宅,让刘品杰老人有家归不得。而张兴武教授至今还在中共警匪的牢狱中遭受折磨。 这起恶警绑架抢劫案,是中共非法政权九年多来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无数起罪案中又一新的罪案。全世界有正义感的人们都可以从中共犯下的这起罪案中看到中共的邪恶本质。看到中共必然要灭亡的下场。 张兴武教授与夫人刘品杰都是67岁的老人。两人于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从1999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开始,九年来,他俩虽然遭受了中共非法政权使用的各种非法手段的残酷迫害,也没有动摇坚信“真、善、忍”真理的心。 张兴武夫妇信仰“真、善、忍”真理无罪,绑架张兴武夫妇,抢劫张兴武夫妇及其财物的那帮人就是罪犯了。这些罪犯的不同于一般罪犯,其邪恶的特色是打着执法的旗号干着犯罪的勾当,且多为团伙犯罪。 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在绑架抢劫张兴武夫妇的案中犯下了许多罪行。这里摘要分析如下: 一、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犯了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魏家庄派出所的在警察夜晚非法开锁入室,使用暴力、胁迫的非法手段将守法公民张兴武夫妇绑架它处。在刘品杰因受警察的暴力、胁迫的非法手段导致生命危险时,警察以此威胁刘品杰的家属,迫使其家属交付了一万元的赎金,这是典型的绑架勒索罪行,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犯下了绑架罪。张兴武教授至今还被非法关押在所谓的看守所。 根据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构成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犯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在夜晚非法开锁入室,使用暴力、胁迫的非法手段抢劫了守法公民张兴武夫妇的电脑,打印机,各种资料、设备及10多万元的现金。银行的取工资卡。更为恶劣的是不归还张兴武夫妇住房的钥匙,让刘品杰老人不能合法住在自己的房屋里、这也是一种抢劫罪行。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是犯下了抢劫罪。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不仅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它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并作为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因为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所作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罪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至少犯下了入户抢劫罪。 三、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犯了群体灭绝罪 在国际刑事法中,灭绝种族罪是这么定义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从1999年7月开始,前中共头子江泽民伙同中共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很符合前三条。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多个国家先后起诉中共头子江泽民和部份中共高层官员的案子中。就控告它们对法轮功群体犯了群体灭绝罪,起诉江泽民等罪犯是二战后和平时期最大规模的国际人权案件。今天江泽民对中国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罪行,已经不只是违反中国一地法律的问题,他所犯下的罪行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最为人所发指的群体灭绝的罪行,这个群体灭绝的罪行在国际法律的层次上,等于是国际刑法当中最严重的罪行,严重到什么地步呢?严重到大部份的文明国家都有法律来惩治这种违反人权普世价值的罪行,因此法轮功学员才可以有根据的在那么多的国家提出起诉和控告。 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参与了江泽民伙同中共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尤其是对法轮功学员张兴武教授与夫人刘品杰的迫害。是犯下了群体灭绝罪。 根据国际刑事法和一些民主国家的法律,犯下了群体灭绝罪的罪犯,按照其犯罪行为,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犯了反人类罪 反人类罪是人类社会最严重的犯罪;反人类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首要特征在于,该犯罪行为对人类(或者特定人类群体)的生存,或者对于人类作为道德性存在,造成了直接、重大的威胁或者实际的伤害。人是精神性存在,精神信仰被国家权力强行消灭,人就变成物质的存在,就丧失了人的本质,就是行尸走肉。因此,对精神信仰的灭绝,是对灵魂的灭绝,其残酷性和罪行的严重程度,完全不亚于对肉体的灭绝。前中共头子江泽民伙同中共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是严重威胁和伤害了整个人类作为道德性存在的犯罪行为,是对于人的本质的否定,威胁和伤害了人的本质性存在,因此应认定其属于反人类罪的范畴。法轮功学员在全球多个国家先后起诉中共头子江泽民和部份中共高层官员的案子中。就控告它们犯了反人类罪。 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参与了江泽民伙同中共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尤其是对法轮功学员张兴武教授与夫人刘品杰的迫害是犯下了反人类罪。 根据国际刑事法和一些民主国家的法律,犯下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按照其犯罪行为,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在非法绑架抢劫张兴武夫妇的案中犯下了许多罪行,以上是择要而列。而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所犯下的这些罪行,其背后的主要推手是中共自上而下的各级610办公室。“610办公室”是一个非法成立的超级邪恶机构,除服从各级党委外,其权力在一般政府部门和公检法之上。该机构从成立到组织结构、隶属关系、运作和经费的各个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国政府现有构架,超越于法律之上,与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性质一样,是一个专门残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非法组织,对在迫害法轮功过程中普遍发生的致死、致残、酷刑、任意绑架、抢劫、劳教、判刑、罚款等非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其中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成员,逃脱不了人类法律的制裁。魏家庄派出所的警察不能因为其参与的非法绑架抢劫张兴武夫妇案是“610办公室”的主谋甚至胁迫,就可逃脱法律责任和法律的制裁。 九年来,江泽民伙同中共操控其专政机器犯下了无数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滔天大罪,天理不容,人法不饶,天灭中共在即,任何随着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对中国人民,对全人类犯下罪行的人,如不抓紧最后有限的时间改恶从善,停止参与迫害法轮功,退出中共恶党。必将受到人类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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