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七月九日】邪党用“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迫害大法弟子这么多年,我们也一直在揭露其非法性,但长期以来,由于邪党恶徒以为其恶法能自圆其说,在法庭上往往表现的很嚣张。实践中大家为了讲清真相,往往是从“信仰无罪”的角度,驳斥其“利用邪教组织”部份,包括律师也是这样。但对于被无神论浸染毒害很深的司法人员,他压根就意识不到信仰的价值和意义,不懂得尊重别人的信仰,甚至痛恨别人有信仰,因此“信仰无罪”之辩很难冲击到他。现在,明慧有越来越多的文章谈到关于“犯罪客体”之辩,也就是主要针对“破坏法律实施”部份,而这一点恰恰是邪恶的软肋,因为稍微懂点法律知识的常人,非常容易明白这种观点,能意识到其一直信赖的恶法存在的致命错误。 在明慧网输入“客体”二字,能找到今年登出的六篇文章,包括李和平律师为青岛书法家刘锡铜的辩护词,这些文章全部谈到了“犯罪客体”之辩,虽然有点专业性,但不是很难懂。事实上以前就已经有同修简略提到这个问题,只不过没有引起重视。 这里说到律师辩护的观点问题。我看了明慧上有同修被非法审判开庭时,律师辩护的普遍情况,虽然个别谈到了犯罪客体的问题,但没有突出。我认为这是律师策略的失误。抓不住实质和关键,很容易遭邪恶的嘲弄。 把握“犯罪客体”为什么是实质和关键,我们打个比方:法官审判张三,说他杀了人,并且在法庭出示了所谓“证据”:菜刀、买菜刀的发票、有人看到张三在家里天天练习使用菜刀的证言、有人看到张三拿菜刀出门的证言等等,那么律师辩护的角度、侧重可能不同,比如律师可以举证证明张三是好人,证明张三练习使用菜刀为了做饭,等等,但不管说多少话,怎么辩护,都不如说一句掷地有声的“你们先说说张三到底杀了谁”有震撼力。 “张三到底杀了谁”,就是犯罪客体之辩要提出的“我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我们花钱请律师,不只在于通过他的嘴讲真相,而且要达到辩护的“实效”,让邪党立即停止行恶,释放无辜。那么作为律师,即使是正义感很强的、敢于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他也可能会出于个人的执著,在辩护角度、方向、侧重点上坚持自己的,但他坚持的未必是最理想的。如何引导律师直接抓住根本去辩护,需要我们用用智慧,因为律师往往比较自负,也很容易低估大法弟子的智慧。 其实,我们大法弟子,或者一个被迫害同修的亲属,如果能够静下心来把上面所说的六篇文章看一遍,基本上就能有个清晰的思路,至少在这个法律问题的认识上就超过一般律师,到法庭应对邪恶的非法审判、为同修辩护,不会有问题。事实上做到这点也不难。 很痛心的看到最近邪恶绑架了我们那么多同修,我也更悟到“整体反迫害”的紧迫和重要。是的,我们是一个整体,对任何一个同修的迫害就是对所有人的迫害;我们是一个整体,只有整体的认识都上来了,反迫害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家属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这个问题,都理直气壮的去监狱、看守所、法院,要求邪恶立即释放所有的大法弟子,那对于揭露这场迫害的邪恶,对于讲清真相救度世人,会有很大推动的。 世间的法律,我们也可以用,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用好了,就可能成为威力无比的法器。我悟到,用法律作为法器除恶,就如同师父在《转法轮》里提到的治病,如果用不好,邪党就象那个灵体“它也不管你,它背后还乐你呢”,如果用好了,“不管灵体多大,不管灵体多小,一下子打到手里抓住,就变的很小”。 一点浅悟,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章: 法律知识问答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7/3/181376.html 邪党迫害大法弟子的严重法律错误所在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17/180420.html 一条罪名 几多误读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6/4/179673.html 对青岛刘锡铜一案的无罪辩护意见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5/29/179298.html 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非法性与社会危害性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7/171802.html 谁在犯罪——从法律上认识罪与非罪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30/147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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