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2008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邪党运输法院非法开庭,预谋审判法轮功学员邓林凤。早上8点30分开庭,佳木斯铁路邪党运输法院如临大敌,整个大厅几十个座位多是事先安排好的便衣和警察。由于事先没有通知家属和亲友要带身份证,结果几十名来旁听非法庭审的邓林凤亲朋好友被截阻在门外,只有十几名亲属到庭。邪党人员做贼心虚,庭外也安排便衣警察,有的还在用手机录音录像;迫害邓林凤等大法弟子的恶人王凤君和市公安局原国保大队恶警陈万友等也先后赶到现场。 邓林凤的家人聘请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国作为主辩护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张建国律师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辩护权,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对任何人和组织予以剥夺。张律师特别指出:邓林凤的孩子刚满17岁,由于司法机关执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强制询问限制人身自由,导致这个少年无法上学、重病卧床、几近废人,花费近十万元疾病仍无法控制。辩护人认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容侵犯,这样不仅仅损害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更长远、更宏观而言,将损害你我他每个人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实施。司法机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112条非法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反对,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始终强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我们乐意和期待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张建国律师指出:法律反对司法机关的一切违法所为,在违法情况下收取的证据为法律所不允许,这严重地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做法同时也严重地与我国的刑事法律原则、刑事立法精神相冲突相违背。 所谓的“公诉人”一再强调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且还说律师不懂法,让律师回去好好学一学法。律师说,我们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学,而且随身携带,需要好好学习的恰恰是那些执法犯法误国误民的不法干警!公诉人无言以对。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邓林凤触犯刑法300条犯第1款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纵观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林凤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指出法轮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没有任何依据证明被告人邓林凤破坏了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破坏程度如何,等等,让人无法信服我们的法律及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合法公平和正义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法律思想最初表述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中,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特别是司法专制而提出,1801年德国著名思想家费尔巴哈用拉丁语把这一法律思想精练地表述为“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crimine”,意即无法律不处罚,无法律不为罪,成为人们一般所熟知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经过不断的宣传,已经广为人知,成为当代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它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律师在辩护中强调:对本案的审理不符合我国宪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权力言论自由权利。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国没有政治犯,在中国仅有思想构不成犯罪,任何人不会因为仅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罪,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理,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的,只审理他们的刑事罪行,不审理其政治思想路线。请本案法官依法审理。 本案邓林凤的公诉和审判,与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驰;与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支持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国家法律政策严重相背。 法轮功学员邓林凤也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她说,“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学了法轮功我身体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个好人了,而且我炼功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凡是参加旁听,了解邓林凤的人,都普遍感到,邓林凤在被迫害后,特别是听说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后被骚扰恐吓现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极大地刺激。 这次请律师为大法弟子做辩护,对铁路系统的邪党公、检、法等部门震动很大,特别是当听到律师是在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时,他们都很吃惊。开庭时邪党人员表现的紧张,恐惧,充份暴露出不法人员做贼心虚的本质。 很多的旁听民众都为律师按照法律为受害人进行正义、公正的辩护而受到震撼,还普遍的认为:绑架无辜、恐吓未成年的孩子,这样的人也太缺德了。还有的说:“炼法轮功的人太老实,要是我家遇到这样的事,我决不能饶了他们”等等。 非法审判结束后,法院人员没有胆量释放邓林凤,只得宣布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出最后判决。 在这里我们奉劝那些办案所谓的执法者,做人要讲良心天意!别为邪党害己误国!迷途知返弃恶从善!顺应民意是光明大道!而一意孤行的追随邪党迫害无辜,其下场一定是极其可悲的。 千年古训应牢记在心!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很快就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区号 0454) 市局头目 姓名 办电 宅电 手机 蒋志芳 8298333 8628188 13846193333 李澍卿 82980038224863 8223311 13803653311 崔德双 82980058222778 8609002 13604542333 颜华 82980068666166 8667560 13903687166 尚志军 82980968665977 8609777 13903686666 刘岳森 82980078608166 8222588 13504542588 王玉明 82980088698866 8699066 13904546066 刘亚洲 82981058248666 8681666 13359638888 尤学智 82980108223180 13039635183 李慧坤 82981998699558 8668088 13945488886 党委秘书 刘东方 82218668298009 13069769333 政治部 李慧坤 魏利明 8224426 8699366 13845455556 穆永平 8298027 6105536 13604546088 于伟涛 8298026 8249199 13836640999 方秀杰 8298030 13136999095 指导科 穆永平 徐文东 8298025 13555586833 闫强 8298025 8307138 13845402660 汪作文 8298025 13504696320 防范和处理×教支队 高洪伟 8298120 8647156 13903681156 王玉君 13704545588 国保支队 徐永利 8298121 8762222 13903682098 张立军 8298117 8631423 13904547011 高志伦 8298185 8695559 13803659727 陈万友 8298120 8692583 13945450701 情报综合大队 胡英 8298185 8225900 6838666 机动侦查大队 高东旭 8298185 6128607 13359765997 佳木斯铁路分局公安分处(区号 0454) 邪党党委书记 8922998 8923018 处长 8922918 8922908 副处长 8922928 8923908 副处长 8922948 8923708 副处长 8922958 8922728 副处长 8922938 8923508 纪委书记 8922318 8923038 政治处副主任 8922978 8923028 政治处副主任 8922458 8925108 政治处 政治处秘书 8922448 机关党委工会 8922488 8923088(江) 8925018(陈) 退管办 8924918 关工委 8924908 纪委监察 纪委办公室 8922328 督察大队 8924268 8923218 组干科 科长 8922338 8923258(李) 8921518(李) 组织干部 8922348 党建 8924868 人事劳资 8922358 教育训练科 科长 8922648 8921568(陈) 8928721(于) 宣传科 科长 8922368 8923048 队伍建设指导科 科长 8924948 8925148(白) 8923228(孙) 内勤 8924998 办公室 主任 8922418 副主任 8922428 8923149(万) 8924088(乔) 8923008(张) 秘书 8922438 机要 8922478 打字室 8924978 档案 8924908 指挥中心 8922988 报警 8920110 传真 8922968 传真 8924808 行管科 科长 8922378 8923498(吴) 8924098(王)8926955(马) 财务室 8922388 财务室 8925378 管理室 8922398 门卫 8922798 小车班 8923698 国安科 科长 8922818 8923248(科长王凤君)8921995(副科长尤学军) 内勤 8923718 情报侦查组 8923728 内保科 科长 8922898 8923198(吕)8923238(王) 内勤 8923818 监察组 8924298 事故监察宅 8925198 法制科 科长 8922828 8923128(詹) 内勤 8924928 治安科 科长 8922838 8925218(韩)8923288(刘)8120111(赵) 内勤 8923838 传真 8924838 办案 8923828 特行 8924248 8923538(孙) 站车线 8923738 警卫科 科长 8922848 8923148 内勤 8923848 技术科 科长 8922868 8923168(孙)8925068(曹) 内勤 8924278 技侦分队 8926318 8920176 消防科 科长 8922888 8923528 内勤 8923118 监察组 8920119 计算机监察科 科长 8920786 8923268 内勤 8923748 公安科 科长 8923059 8923098(高)8923518(韩) 内勤 8924059 刑警支队 支队长 8923515 8924848 政委 8925008 副支队长 8922858 8923158(赵)8923548(边)8921777(王)8925078(石) 传真 8923858 内勤 8924958 值班 8923758 重案大队 8922808 重案大队 8922778 东部大队 8923958 东部大队 8926234 东部大队 8925085 东部大队 8928162 东部大队 8938202 西部大队 8953518 内勤 8953528 值班 8953538 综合大队 8924878 8923068 情报大队 8924858、8922498 经侦科 科长 8924828 8921588(赵)8158899(聂) 内勤 8922748 探组 8922768 保安公司 经理 8923868 8925098(付)8923178(刘) 财务室 8923878 业务 8928978 防暴大队 队长 8924898 8925058(江)8923278(张) 大队 8922788 值班 8922468 乘警支队 支队长 8923768 8923108 教导员 8923778 8924258 副支队长 8923788 8924598(欧)8921455(齐) 派班室 8923798 内勤 8922878 佳客所 所长 8923618 8925028 教导员 8923628 8925128 值班室 8923618 一楼值勤室 8923648 二楼值勤室 8923638 看守所 所长 8923948 8925088 教导员 8923968 8922188 内勤值班 8923978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区号 0454) 部门 办公室 住宅 院长 8922018 8922008 副院长 8922028 8922098 副院长 8924018 8922088 政治处主任 8922618 8922068 政治处干事 8922678 办公室主任 8926498 8923318 办公室 8924068 办公室档案 8922668 司法行政科长 8922058 8922608 司法行政副科长 8924078 8155799 司法行政科财务 8924178 司法行政科管理 8924028 司法行政科管理 8922658 司法行政科法警 8924078 执行局长 8922638 8923378 执行局副局长 8924050 8924090 执行局办公室 8924058 立案厅长 8924148 8923368 立案厅审判室 8924048 立案厅书记室 8924168 审监庭长 8922628 8923308 审监庭办公室 8922628 刑事庭长 8922048 刑事庭副厅长 8924198 8923328 刑事庭办公室 8922698 民事庭长 8922038 8924008 民事庭副厅长 8922038 8923568 民事庭审判室 8924038 民事庭书记室 8924138 (区号 0454)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王金恒 单位电话 8922018 住宅 8305818 手机 13904544218 主管刑庭副院长 曹振庭 单位电话 8922028 住宅 8922098 手机 13904544228 刑庭庭长 张淑君 单位电话 8922048 手机 15904549208 刑庭副庭长 张晓东 单位电话 8924198 手机 13836667988 刑庭办公室电话 892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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