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一日】 上诉人:刘艳霞、女、汉族,小学文化,1962年6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 职业:肇源县粮食经销公司买断职工。 住址:肇源县东方红街5委23组12号。 肇源县人民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我三年零六个月。本人对以上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一、2007年10月9日,国保支队工作人员派人到我家,告诉我不许进京上访,我回答没有这个想法,在家整理秋菜,准备腌白菜。约半小时左右又来四、五个人,全是便衣,进屋不由分说就翻东西,我要求通知我的家人,他们说不行,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大庆的公安,用手铐把我双手铐上,让两个人看着,(我家上下楼)他们不让我上楼,他们在楼上自行抄拿私人物品。一个多小时后下楼他们草草写了一个单子,让没有参加抄拿物品在场的公安王晓东签字,他连看都没看就签字,但我不知他签的是什么,当时没有说是扣押清单。现在从清单上显示,家中当时存放现金一万三千多元人民币(因已谈好第二天交饰品柜台租金),手机三部等其他私人物品至今没有退还,也没有写在清单上。这种非法行为、违法程序所证实的一切在法律上是不生效应的。 二、我被强行带到车上押往大庆公安局,一路上国保支队工作人员冯海波等人威胁、恐吓、暴力谩骂例如:今天就扒你的皮、让你生不如死、让你心脏脱落、不转化就火化等恶毒的语言,当时精神受到很大刺激。到大庆公安局晚上被他们铐在铁椅子上,双手反扣背后,指着铁椅子说一会儿就给你通电,知道“姜湃”都死了吗?(注:姜湃,法轮功学员,女,三十四岁。大学文化,未婚,黑龙江省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热电厂职工。在短短的被非法关押的两个月时间就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迫害致死。)然后往桌子上摆一堆矿泉水,几瓶芥末油,三个人把我围住,冯海波抓住我的头发往上揪,另外两个人用口罩洒上芥末油捂住我的鼻子、嘴,反复两次憋得我心脑昏胀剧痛,浑身哆嗦神智不清,在这样状态下思维紧张、混乱、麻木、记忆不清的特殊环境下所说、所写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与事实真相有很大差异,在强制、酷刑威逼、诱骗下(和我说买商品不算什么事,准备放我们回家,车就在门外等着呢)。误导思维,理智不清时形成的文字材料是违法犯罪,严重侵犯人权。不按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就威胁我用酷刑,提回公安局给我上刑。 自从2007年10月9日晚用酷刑至今,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有时心悸、头疼、头麻木、有很多事记忆不清,记忆力减退。 三、(1)我是中国的合法公民,享有宪法保护权,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享有国际法公约的相关法律保护权。 自99年7月20日以后,政府对法轮功不公正的处理意见,本人抱着对政府的极大信赖和希望,依法上访说明法轮功真实情况,希望政府对法轮功修炼者予以了解。上访途中被接回本地,扣押三千元人民币,抵押三个月退还,至今未还,还被强制性劳动教养。本人认为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和责任。对国家、对民族的负责,这也是做一个好人的最基本道德。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中华的优良传统文化造就了文明古国风采,缔造了历朝历代的风流人物。 (2)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准则,在最低层次上,祛病健身有奇效,讲与人为善,真诚善良,忍让,处处为别人着想,以致更高境界的好人。乔石委员长当年在社会上搞过社会调查,证实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是×教的说法是江泽民面对法国记者的采访,不负责任的说法轮功是×教,然后由人民日报社论《法轮功是×教》的报导而来,这是言论误导。强权、任何个人的意见都不等于法律,江泽民与人民日报犯有诽谤罪。法轮功不是迷信,中国的老人讲:积德、损德的因果。也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社会上的人都讲真、善、忍,社会的风气会怎样呢?人人都从内心想做好人,改正一切不良的嗜好和不文明的言行,自束其心,天下必定太平昌盛。而且炼功的人来去自由,没有固定的组织和庙宇,大家都是自愿义务为大家服务,没有人强加谁做什么,所以不是宗教,没有宗教的形式,更谈不上邪教。 在近九年的不公正对待下,在电视、广播不实言论的误导下,许许多多的善良、可贵的同胞,卷入这场本不该发生的浩劫之中,使中华文明古国蒙羞。公然践踏法律,草菅人命,执法犯法,在中华大地重演历次政治运动的悲剧。使人在不理智、不明真相的时候被利用,当替罪羊。峰回路转时,会有很多无辜的人遭到被清算的罪名,可悲的下场。历史的教训太多了,就拿文化大革命来说,当年参与造反的人,二十年后有多少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这透过现象看本质,窥一斑可知全豹。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也是本着极大的善心、耐力,不希望在强权、谎言蒙蔽下的世人被利用,走上一条不归的可怜之路。我们没有政治诉求,默默的付出,坚忍着一个又一个不公正的对待。 历史如转轮,自有承平日。历史走过这一页时,如梦方醒就晚了。以史为镜可知兴衰,古往今来,天灾人祸降临之时,特别是特大灾难降临之时,都是人类道德处于低下的乱世,善恶有报是天理。从这一角度上讲:法轮功学员在世上是在行大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别人好,是道德高尚的人,是真正的爱国、维护法律、宪法尊严的人。 综上所述,我要求无罪释放,回去调养身心,并且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经济损失、身心名誉损失,及造成的相关家庭子女损失,退还一切私人物品。 上诉人:刘艳霞 200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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