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河北保定蠡县公、检、法、司践踏法律,捏造伪证,企图于08年5月9日开庭继续迫害大法弟子崔小先、崔树美和冯文珍。此案于07年12月24日开庭,因证据不足,应当庭释放,可是邪党人员却非法把三名大法弟子关押至今,现在已是“超审限”和“超期羁押”,严重违法,是执法犯法。这是目无国法,践踏法律的行为。 在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蠡县公安局绑架了南关法轮功学员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国保王军昌制造伪证,企图对这三名老年大法弟子非法判刑,因在法庭上伪证被揭穿,法庭草草收场。本来这件案子已真相大白,可是公、检、法的各法律部门预谋强行定罪无辜的大法弟子,将案子交检察院马永贵,马永贵给国保王军昌打电话让其补充材料(造假)。然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一起把新制造的一大堆伪证分类,企图再次迫害三位大法弟子。 2007年9月19日上午约10点钟,蠡县公安局国保王军昌伙同县委、公安局几十人无任何证件非法抄家,他们翻墙、锯锁、撬门而入。彩电、影碟机、脚蹬三轮车等值钱的物件均被抢劫。家里仅有的2000元钱也被抢劫,就连打气筒等小物件也被抢劫。机动三轮车使劲摇了半天因不能启动而幸存。大铝盆和废纸板都被恶警卖给了收废品的。在非法抄家时,当时冯文珍的丈夫向警察们要他们的身份证、搜查证,警察们均未出示。 然而在同年12月24日所谓的开庭时,不法警察突然亮出“蠡县刑搜38号”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冯文珍、崔树美家搜查均没有笔录和扣押清单,家属去要扣押清单,还遭到王军昌的辱骂和殴打。在抄完原告崔小先家时,见证人是蠡县公安局110副队长郭辉,他即是搜查人,又是见证人。这违犯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时崔小先的丈夫在扣押清单上签了字,但公安局的警察没有依法给家属留一份。但在法庭上出现的清单却是伪造的,凭空添加了大量的真相资料和大法书籍!与事实不符。即使王军昌捏造的这些所谓的“证据”也是大法弟子用来讲清这几年来对大法弟子非法迫害的事实与教人向善、救人的真相,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这是罪证。家属强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签字的清单。 王军昌、郭辉有法不依,利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专横跋扈,践踏法律。王军昌、郭辉违犯了:扣押物证、书证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被搜查家属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但不能得到执行法律的公安警察王军昌、郭辉等的支持,相反得到的是辱骂和殴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王军昌、郭辉将崔树美家的打气筒、大铝盆和废纸板都给“扣押”卖掉,对于“扣押”的现金2000元和其他值钱的东西只字未提。与其说是扣押,倒不如说是明目张胆的抢劫! 蠡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在现场从崔小先身上搜出光盘75张,标语40条,《明慧周刊》51册,三退标语36页。从崔树美身上搜出光盘60张,三退声明80条,《明慧周刊》77册,标语29条。从冯文珍身上搜出光盘41张,三退声明55张,《明慧周刊》41册。9月19日时至夏日,那时的气温除阴雨天很少有3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人们还穿单衣,如何携带这么多东西?《明慧周刊》是大法弟子内部交流的文章,不是撒给世人看的,一册《明慧周刊》就有40页,169册周刊怎么带在身上?原告崔小先、崔树美、冯文珍她们带着这169册周刊干什么?三退声明是在大纪元退党网站声明的,也不是撒给世人看的,原告崔树美和冯文珍身上怎么带着135张三退声明去撒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陷害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们也希望所有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和有关人员,千万不要违背法律程序,执法犯法,要知道冤案终究是要平反的。到那一天,所有法庭审理的音像和文字记录,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签字,都将成为参与迫害的罪证。作为执法人员要为人民负责 ,要为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啊!蠡县全体大法弟子和世界上所有善良的人都时刻关注着这件事情,希望各位凭自己的良知,对此案作出公正的判决,给自己和家人开创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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