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2008年2月29日山海关区恶党法院(已迁新址,乘25路车至南海花园站下车)于上午10:35分左右非法开庭陷害陈齐江(注:不是陈立江)、张庆华、李秀荣、王顺平(音,已取保候审)四人。许多大法弟子在法院外发正念,少部份大法弟子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在庭上,除陈齐江外均表示“认罪”,有的甚至请求“宽大处理”,四人均未表现出修炼人除恶救人理直气壮的正念正行。四名律师也都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進行所谓的辩护。 作为同修,我们不应该灰心,更不要以旧势力的口气指责他们。当他们不敢正视邪恶时,当张庆华、李秀荣承认悔过书是自己亲自写的时候,当法官故意质问她们所称邪教是指什么时,她们违心的说出了“法轮功”三个字,可以看出他们内心的恐惧、斗争、痛苦,因为放不下人,而没能走出人。他们是神来的,是为法来的,走错的这一步,对于他们明白的那一面,对于他们所代表的众生是莫大的悲哀。邪恶没迫害的时候,她们怎么想不到“悔过”呢?邪恶的所为我们不承认,它们要通过修炼人的这样不好的表现,让大家嫌弃他们,我们偏不这样。他们需要正念帮助,正法没有结束,他们就有机会走回来。 面对任何情况,大法弟子怎样能形成一个正念之场,是师父对我们的要求,也是邪恶害怕的。 其实最可悲的是常人,因为修炼人不正的表现,使众生不能正确认识大法,可能会被毁掉。 作为同修我们也要想一想,他们走到这一步,自己有没有责任,有没有正念对待这件事,为此付出了多少,而不是只在他们没做好时去指责。邪恶在做无谓的挣扎,让我们都生出强大的正念、神念,除恶救人,走正师父安排的路! 另外,通过庭审,认为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下法律,我们没有违反什么法律。那么,我们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了呢?这次庭审,恶人搬出所谓“两高院”的司法解释,有的人可能觉得无可辩驳。事实上,定邪教本身就是非法的,恶党本身就是个邪恶的非法组织,它有什么资格定性?所以根本就无须对细节纠缠:什么印多少资料违反什么法律了,多少人聚会怎么样了,这些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法官称炼法轮功国家不让。身为执法人员,说这句话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国家不也号称是依法治国吗?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被允许应以法律来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由法院来判定。法律不等于国家,更不等于某个人的个人意志。而且恶党害死了八千万中国民众,恶党有什么资格代表国家? 自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迫害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法院确认法轮功非法,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从未通过任何决议确认法轮功为非法组织(只有此机构有权定性)。江泽民匆忙抛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两高院”)的所谓司法解释只字未提法轮功,公安部的“六不准”严重违反宪法,成为一纸废文。为发泄私愤,江泽民在公开场合对外国媒体称法轮功为×教,全国媒体相继转载,其口头的说词便成为镇压的依据。这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人的依据。在2005年公安部公布的十几个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法轮功从未被依法定性为非法,也未违反任何法律。聚会、发传单(说真话)、上网(网络是公开的,谁都可以上)都是人应有的权利,你拿违法的法律去指控我违法,怎么能成立呢?你说我是邪教本身就不成立,再用邪教构成的条件指控我就更不成立,更用不着去争辩。 其实所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过是中共邪党的橡皮图章,其成员根本不是人民选举的,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有什么合法性?这样的一个橡皮图章即使通过什么法律,也不过是中共邪党的意志而已,根本没有合法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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