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六日】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四位法轮功修炼者。当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法院内非法开庭,法院外公安警察和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利用驱赶、呵斥、拍照、录像、推搡、殴打、绑架被拒绝旁听的一百多名亲朋好友和炼功人,最终非法拘捕了三十多人。 这是一次有预谋、有指挥、有目的地对善良群体的野蛮而公开的打压,这是中共邪党对正义、良知、法律的又一次肆意践踏,此次行为对一贯自称“伟、光、正”的邪党再曝其丑,无不在加速其自身的灭亡。 一、公审变私审 旁听者惨遭冤狱 对旁听者初验身份 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八点多钟,四位修炼人的家属和亲朋持合法证件,入法庭前登记身份证,用仪器检查身体。一老者被警察从身体由前至后、从左至右的用仪器仔细的检查,当检测仪在身体的左侧检测时,仪器突然响起刺耳的声音,检测者本能的向后跳着,后大声的斥责:你带的什么东西?那老者拽起衣袖笑着说:就是一块手表嘛。那警察听后才渐渐的恢复了窘态。大约有五十位参加旁听的人,检测后仍然不让入法庭(法庭在四楼),都让在三楼的廊厅里站着。 呼啸而至的警车 上午九点多钟,近十名着装的法警跑步入院内,迅速驱赶着准备旁听的人,紧接着一白色警车(依维客)载着四位修炼人,从院外呼啸疾驶入法院的正门前,当车门突然被打开时,四位修炼人被法警拽着胳膊和衣领,从高高的警车上猛然推下车,被推下来的人站立不稳,趔趄的险些摔倒,(人们看到其中三人除带有背铐还戴着黑头套,整个脑袋都被套在黑色头套里),法警们就拎起他们的胳膊连推带拽的拖入了法院的大厅里。当坐在辩护席上的律师看到当事人背着手就要求法官去掉当事人的械具(手铐),法官忙说,没有戴手铐啊。 再验身份锐减旁听人 院方没有兑现公开审理的允诺(凭身份证入庭),而是对已经确认的五十名旁听者,变换招数的无理的要求亲属必须是直系的,而且必须说出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亲属关系,他们认为说不对的,一律不得入法庭,即使说出来的,他们认为不象直系亲属的同样拒绝入庭。这样,在法院和相关组织做贼心虚的变异心理作用下,五十名旁听人又被锐减到十四人,其余的人欲被轰出,一些家属问,不是公开审理吗?为什么连家属都不让进?法院的人不由分说的把家属强行的轰了出来。 庭外邪党阴谋构陷炼功人 大约九点三十分,法院院内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戴着眼镜的小平头(便衣),开始对着站在法院门外的亲属与炼功人录像,这时法院的一个人问戴眼镜的小平头:你们怎么就来两个人哪?那人说:也不知道他们(家属)来这么多人哪。他们举起摄像机、照相机对站在前的人一一录像、拍照,并说:我都给你们录上,给你们都备上案。而后法院的人随即又去挂电话了。 这两个人撵着站在院子里的人录像,这时法警开始往外驱赶院子里的人,两个录像的人跟着人群穿梭不停的录像,有人发现在法院的三楼也有人对着院子里的人录像,停在法院门前公路上的无牌照的黑车里坐着男女警察,其它的车里也有录像的,开始是录一会停一会,他们发现没有录上,就频频的录。这时有一女炼功人与来录像的人讲,你不要录了,这样对你不好。那人说,没办法,我是记者,上级让我干的,往不往外报道我不知道,你找我们领导去说吧。另一人对另一录像人说,别摄了,法轮功都是好人,国外八十多个国家都在炼,唯独中国一家还在打压。在路南也有一中年男子在摄像,几个炼功人劝他不要这样做,因为法院公开审案,不让旁听我们站在这里又没有错,并告诉他善恶是有报的,那个人说,我是报社的,是摄影业余爱好者,人家给我钱,我就来录像…… 十点半左右,在法院门前东西走向的街道上,公安警察把两边的路用车堵上,造成三、四百米长的街面成了禁行路,把所有站在路两边的炼功人和家属围了起来,这时参与摄像的人约有七、八个,路西边过来一辆大型豪华客车,停在法院大门口,同时路东开来五、六辆警车,停在距法院大门百米开外,车上下来约四十多名警察,穿着深蓝色的后背印有“特警”字样的警察,他们排着队跑入法院院内,一个人给警察讲话,后在他的指挥下到院外一部份向东,一部份向西,他用手示意警察什么,瞬间警察散开跑到路两边的无人处,两队警察开始往路中间法院的门口,停大客车处聚拢着等待法庭上的亲人。 当家属被包围到客车附近的时候,这些特警和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开始抓人,刚才还是报社的业余爱好者的人,现在转脸变成了特警们的帮凶,把刚刚给他讲真相的一男性家属抓住,不由分说塞入警车里,男性家属一边挣脱出来一边问摄像人:你这是干什么?那人不说话。这时又过来几个警察和摄像人一起把家属绊倒用脚使劲踹,而后把其拎起来塞入警车。 另一辆停在法院门口的豪华大客车旁,一个凶巴巴的大个子警察把一个矮个子瘦小的男性从路南拎到路北大客车门口,按倒在地,打开车门后拎起他塞入车里。 警察看到路东有一女性家属已离开法院很远了,就开着一辆警车和一辆面包警车追过去,连拉带拽的撕扯起来,最后几个警察强行把其塞入车内带走。 在将近一小时(中午十点多至十一点多)中绑架了无辜的家属和炼功人三十多人,邪党的警察们一直对着一百多亲朋好友在录像,整个绑架行动由国保大队恶警队长李哲、彭福明、杨丹蓓(女)指挥,很多派出所的警察也参与这次绑架。计有三十多人被抓,家属问为什么要抓人,警察不回答,就是抓人。法院公然践踏法律 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继九九年四·二五后的又一次有预谋有组织的构陷法轮功修炼者的犯罪案件,参加此次迫害行动的有牡丹江公安、国安、法院、报社、电视台和便衣约六七十人。 二、被迫害人简历 1、被迫害人简历: 赵柏亮,男,三十岁,中专文化,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 二零零零年因进京被劳教迫害一年;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被非法刑拘至今。 张玉华,女,五十二岁,小学文化,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劳教迫害三年,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被非法刑拘至今。 李永胜,男,三十八岁,初中文化,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派出所管内,二零零一年被劳教迫害一年,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被非法刑拘至今。 李海峰,男,三十五岁,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景福小区,二零零零年因上访被劳教迫害三年,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被非法刑拘至今。 2、非法刑拘期间遭受的迫害 张玉华,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出现高血压症状,记忆力减退,出现严重的头痛症,站立不稳。 李永胜,被刑讯逼供期间,遭受了上绳迫害(就是从两肩膀开始用绳子勒紧,一圈圈缠勒至手腕处,然后把两臂背到后边,再用绳子吊起来)一次性吊起一个半小时之久。 李海峰,在非法关押期间遭受了多次上绳迫害,而且有伤痕在身。 3、非法庭审纪实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的非法庭审中,为了讲清上述四位修炼人突遭绑架后的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澄清法轮功修炼者与犯罪无关,四位家属聘请了北京及省内四位律师为其做公正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阅读全部案卷后,一致认定作为当事人的法轮功修炼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经过当庭对四当事人认真调查后为其作无罪辩护。 庭审调查中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本案第一辩护律师韩志广当庭公开调查: 问:你原来是学什么的,为什么炼法轮功? 答:我原来是学西医的,我炼法轮功不是为了去病健身,因为我身体很好,当我拿到这本书时(《转法轮》)一看书里面提倡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人心归正,觉得很好就炼了。 问:你参与政治了吗?你反对政府吗? 答:我没有参与政治,也并不反对政府。 问:你为什么承认起诉中指控的事实? 答:我虽然承认指控的事实,但我并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犯罪的话我就不会去做了,我怎么可能去犯罪呢?! 问:你和其他被告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 答:平等啊! 问:你们(法轮功)有组织吗?一系列的活动中谁指挥谁? 答:我们没有组织。没有谁指挥谁,都是出自于自愿的。 问:你认为你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你得到了什么? 答: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感受到自己心性的升华,道德的回升,而且学会了不计较个人利益,不和人争,为别人着想。我当时修炼法轮功的目的就是希望社会整体道德能够变好。 问: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取缔后你为什么还要炼? 答:当时的想法就是觉得政府并不是很了解法轮功,希望政府能够调查澄清事实,包括我做的一些传单资料,就是想让人们明白法轮功并不是象政府所说的那样,对法轮功的定性是错误的。 问:你反对现行的国家法律吗? 答:我觉得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它的制定违背了中国宪法的人身权利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和宪法相抵触。我认为这条法律对我们是不公的。 问:你采取过什么行动破坏国家法律吗? 答;没有。 赵柏亮自行辩护: 我炼法轮功不是为了反对现行政府或者有什么政治目的,只是想要使自己的人心变好,所说的破坏法律实施……因为我们这些年一直在向中国政府反映情况,但是政府一直都不听,政府把我们强行抓回来,劳教啊判刑啊,我不知道这种信访权利和自由权利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中国法律。还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这条法律它抵触中国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我觉得这条法律对我们不适用,也就不构成犯罪。法律是靠着社会道德伦理体系来维持的。审判一个人,不只说作为法庭的审判长也好,或者其他的相关的人,都应该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执行者。因为这里涉及到很多法律…… 说到这公诉人和审判长同时打断赵柏亮的自行辩护,审判长常晓辉厉声的阻止说:你只对你的(犯罪)行为进行辩护,至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是如何执行法律的,不用你来说。赵柏亮很坦然的笑笑说:其实我就是在为自己辩护哪! 赵柏亮被阻止自行辩护后,作为第一辩护律师的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柏亮,又经过庭审调查,更加有理由认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牡西检刑诉(2008)13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柏亮从事法轮功活动的事实虽然基本存在,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律师在辩护中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了如下辩护(节选):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直至开庭的今日,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本辩护人认为非法组织并不等同于邪教,法轮功虽然在中国大陆没有合法存在,但却绝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 1、被告人赵柏亮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为之。通过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显的可以看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这种犯罪的故意,赵柏亮他本是学医的,难免会对各种气功、中医发生兴趣,偶然发现法轮功中一些有益的成份,如人间的真和善等。法轮功中的“真善忍”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的组成部份。 2、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妨害,他同样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而此处的“法律”很明显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⑵、被告人赵柏亮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他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他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⑶、他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⑷、需要强调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 很显然,本案被告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上列的四个条件。 在客观上,控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哪部法律由于赵柏亮的行为而受到破坏。所以,赵柏亮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柏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分体现。 三、牡丹江法院与其它“执法”部门相互勾结,对修炼人继续实施着迫害行为 西安区法院非法庭审结束时间是当天的中午十二点半左右,参加旁听的亲友出门后发现院外空无一人,就打听站在这里的人哪去了,家属找到法院的法警最后得知人已被绑架到公安局,家属与亲朋二十余人先后到牡丹江市委,政法委、人大、公安去要人,均遭拒绝。特别是政法委的接待人说:上级有话,法轮功的事一律不接待;市长的热线电话始终忙着,无人接听。 二十八日晚五点三十分,一些亲友到市公安局,问及门卫,负责接待的人说:“是抓了四、五十人,但是现在已经处理完了,一些人放了,一些人送看守所了。你们下周一来吧。”在同一地点听知情人说,国保大队的头目在抓完人后,把手机和办公电话都关掉,所有来电拒接。 当天三十多人被关押在牡丹江市公安局一楼审讯室,室内四周的墙壁都是用棉布和海绵包裹、室内设有的刑具有铁椅子、地环、铁敦子、铁链子等。从进屋以后这些人反复连续的被叫出问话,第二天才让大家吃饭。他们问及的问题是:去法院是谁组织的,是谁通知你开庭的,和谁一起来的,鸡东鸡西开庭你们去了吗?有人问:我们要求旁听为什么抓人?警察说,你们是聚众。又问:什么叫聚众?聚众违反哪条法律?警察无言以对。 男性家属和修炼人都被警察暴打过,有不回答问题时就加重迫害,有的把脸、眼睛打的青肿,有的衣服被撕扯坏。在公安局一楼审讯室的人都被非法关押五十二小时,晚上没有报名的都被送往牡丹江看守所迫害至今。 二十八日晚在牡丹江火车站附近的旅店和招待所有人听到说今晚要查身份证,还要抓法轮功。二十七号在某市场有炼功人被便衣警察偷偷拍照和录像。二十九日上午在一个小店里,一个跟踪来的便衣进屋就问,你们开会哪?后一直跟踪从这个屋子里出来的人很久。另一处旅店也出现过同样的事情,一男性便衣看到一开着门的房间就问正在说话的几个人:你们商量事哪? 二十九日,牡丹江火车站、汽车站发现了与往日不同的变化,便衣和着装的保安人员,他们在窥视着过往的行人。 从二十八日到三十日,几个地区的公安警察都到尚未回家的法轮功家里关照和抄家,被掠走大量私人物品。哈尔滨两名炼功人在牡丹江公安局国保大队都被用过刑。 十二月二日,家属去牡丹江法院要人,出来后两名家属被两辆轿车跟踪很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人的家属去牡丹江公安要人时问国保的人,我们家的人不就是来听听吗,怎么给抓起来了还不让见呢?国保的人说,办案期间不让见,随后给家属两张刑事拘留通知单,告知家属一个月以后再说。 现在,被非法关押人和遭受绑架者的家属正在寻求一种公正合理的途径要回自己的亲人。 附:对牡丹江市仍在执法犯法者的善劝
牡丹江市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人和家属的公检法司者: 十一月二十八,是我们永远都无法忘记的恐怖日子,四名被非法审判的法轮功修炼者在庭审期间,法院背信弃义,一次次的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家属旁听并绑架了数十名家属和炼功人,这是牡丹江同胞的耻辱,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同时也是令世界人民所不齿的丑事。这是你们对良知、道德和法律的践踏,我们又一次见证了中共邪党损毁人类道德底线的败亡之象。 对法轮功的非法打压,已经历了十个不寻常的年头,法轮功学员始终是和平的理智的讲清真相,没有野蛮的暴力和伤害他人的举动,对非法治罪者无怨无恨,我们所寻求的是用大善大忍换来一个公正和世人对真理的觉醒。最近一个时期,正义律师以越战越勇的气势活跃在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维权律师不畏艰险在为法轮功学员寻求着公正的司法,作无罪辩护,这本应是法律界的骄傲,可是我们看到的恰恰相反,法院不敢接受人民的监督更剥夺了公民的权利,来旁听的人竟然遭到了类似黑社会的流氓绑架,这让我们非常的寒心,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对待养育他的人民竟会使出这样残暴的手段,善良的中国人民怎么会接受这样不公的对待?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 五十九年间,烧杀抢掠的中共邪党害死了八千万苦难的同胞,已是令人神共愤了。今天它还在一意孤行的迫害着善良的百姓,这个邪党正是通过你们做着这样丧失人性、丢尽国格的蠢事,作为同胞我们不能不写几句心里话善劝于各位,早日脱离邪党,天灭中共已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自己真正美好的未来才是你们的当务之急。看看被称作天书的《九评共产党》和“亡共石”的由来吧,那里有法轮功修炼者告诉你的真实历史,明白真相的你会从中共邪党这个最大的灾区解脱出来,当下最最紧急的是立即释放所有被你们非法抓捕和判刑的法轮功修炼人,这是你们悔罪和生命存留的唯一出路,为了你和家人的生命平安,不要再助纣为虐了,历史的明镜展示了“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铁律。无数事实证明洛克和卢梭所宣扬的:政府必须保证人民的权利,否则它必将灭亡。这是《世界人权宣言》成就前的真实写照。今年十二月十日人类即将迎来《世界人权宣言》问世六十周年;而其中有两条就是关于信仰自由条款和言论表达自由条款。这是人类共同遵守的契约,作为执法者,背离了国际法践踏人权怎能不受法律惩治呢?!联合国将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十六日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行广泛而深入的审查,届时,中国的人权记录将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一次全球普遍的定期审查的显微镜下曝光。千万不要作中共的陪葬,否则追悔莫及。 请各位司法人员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所有对法轮功修炼者无罪的公正裁决。坚持信仰无罪,传播“真、善、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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