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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法院欲非法开庭 母亲为儿子正义辩护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九日】黑龙江省鸡东县邪党法院预计在下周对王智、王秀珍两位大法弟子非法开庭。王智的母亲认为儿子修炼法轮功没有罪,而且法轮功学员是真诚、善良、处处为别人的人,具备高尚的品德。因家境贫寒,王智的母亲没有钱为儿子请辩护律师,于是自己挺身秉笔,写下这份辩护词。

各位检察官、法官以及在座的各位:

我是王智的妈妈,因家境贫寒,没有钱为我的儿子请辩护律师,可我作为他的母亲,我知道自己的儿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所以本人申请为我的儿子辩护。我虽然不是法轮功修炼者,可我在自己儿子以及我所认识的法轮功修炼者身上见证了他们的真诚、善良、舍己为人、处处为别人着想等等常人不具备的美德。你们可能办理了许多有关法轮功的案件,接触了很多法轮功学员。他们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我想你们应该是清楚的。

过去王智脾气倔强,经常和父母顶撞,不知心疼父母。自从他修炼法轮功以后,处处与人为善,孝敬父母,关心别人,身体健康。我相信我儿子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好人,没有象我们常人一样,自私自利,只为自己活着。王智没有犯法,更谈不上犯罪。希望你们能遵从法律而不是某人的私令,依法立即释放王智回家!

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个更好的人,法轮功修炼者都在努力的按照这个要求做,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合法的,而且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百利无一害的。其实,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个,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而且《刑法》第300条是97年公布的,而对法轮功的打压始于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适用,怎么能牵强的对法轮功学员用刑法300条起诉呢?!

大家都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是上面定了法轮功有罪,那修炼法轮功的人肯定有罪,说白了,共产党对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是先定罪后罗织罪名,这样,法轮功学员拥有的任何东西都成了所谓的罪证。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王智住处拥有一些法轮功的资料等,属犯罪证据,要起诉判刑。由此看来,拥有法轮功的相关资料就是犯罪,那很多人都有这种资料呀。很多人都接到过法轮功的传单,有的可能觉得好自己留存起来,这也算犯罪了吗?我们得看一看传单、光碟、护身符的内容是否属实,宣传的是什么,有没有造假的东西?是对社会有利了还是对社会造成危害了呢?是不是象中共造假宣传天安门自焚一样而诬陷法轮功?法律是否规定:扬善抑恶属于犯罪;讲真话就应该判刑。如果没有,那么他拥有这些东西,怎么能构成犯罪?

真善忍是邪的,那么“假恶斗”是正的吗?全国上访冤民、还有很多老百姓对共产党都有看法,甚至唾骂,如果把这些真话讲出来,那这些人也就都有罪了?法制社会不是一切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吗?信仰是一种思想活动,构不成犯罪。当今世界上没有人能镇压人的思想活动。

现在很多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中国宪法,而且还激起民愤。凡是修炼者的家属、亲友都知道他们是在做好人。因为他们不仅自己在做好人,还告诉他的亲友做好人。对人类社会根本就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的时候,全国各地到处都有炼功的人。那时也没有人撒传单、讲真相。自一九九九年对法轮功采取高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从历史上来看,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和不公正对待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都无法摧毁人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激烈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为什么三番五次的被判刑、劳教等等,他们依然坚守自己的信仰,这不更说明强制改变不了人心吗?

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天怒人怨、人人自危、人人自保、谈法轮功而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

我们对于法轮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体的话,那么媒体的公信力是高还是低?一边倒的评价是不是客观、讲不讲“看待问题一分为二”?现实中有关法轮功的话题,我们有没有谈虎色变的感觉,这说明什么?

中共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说人家是邪教,人家通过法律允许的上访、写信方式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合理么?

非但不给人解释的机会,还把人抓起来判刑。人家私下里把这种无法律依据被抓、被判、被劳教的遭遇告诉别人,希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从而也剥夺了别人想了解真相的机会,这合理么?对于这个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实在有违常理,当今社会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个上网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都可以把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文章、图片进行上传、下载、保存及互相交流。作为法轮功信仰者,同样具有这些平等权利!

如果要说破坏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哪项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地球上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求索,对信仰的追求。这些问题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选择,人们得出的答案也各有不同。实践证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

各位检察官、法官,法律是维护正义、呵护善良的武器,可不是镇压百姓的工具。不论任何环境都要坚守一名法官的良知底线,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文革过后,忠实执行命令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畏罪自杀”;那些积极跟随“四人帮”的警察,文革后被秘密枪决,对家属却称“因公殉职”。当时他们执行的也是上级的命令啊!善恶有报,人自己做了什么事,最终还得自己去承担!要给自己留后路,保住自己的历史清白。我们真心的希望大家都好,都能生活在光明中、温馨中、和谐中。

自从王智被绑架以后,给我们的家庭带来无限的痛苦,我与他爸只能泪眼相对。听说警察以我儿子住处存放了一些设备为借口。儿子的工作就是个体维修,存放设备属于正常。作为辩护人,我在此还提请法庭注意,请问我儿子是否受过刑讯逼供?据说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人员都不同程度遭受到刑讯逼供的折磨,并因他们不放弃信仰受到过严重不公正对待。现在中国又有多少个象我们一样的家庭被迫害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我国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在践行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违法,不是犯罪。我们希望各位检察官、法官将王智的案卷退回,依法免予起诉,无条件释放!为老百姓做主,扶正压邪!

请各位尊重公民们的宪法权利,也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王智践行宪法权利无罪,坚持信仰无罪,我们相信,所有关心自己宪法权利的中国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决!

王智的妈妈

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电话号码如下(区号 0467):

王明利(主管检察长) 13555051789(手) 5581422(办)
万兴砚 (起诉科科长) 13836551699    5587847
刘春波 (检察员)   13836591178    5581435
张晓杰 (检察员)   13555471919    5587479
王瑞升(监所科科长) 13945801666
张增光 (控申科科长) 5587243
曲雪峰 (法纪科科长) 5584720
何小凡 (批捕科科长) 5584627

鸡东法院合议庭人员名单(区号 0467)
院长:王东光 5569977(办)  13303677271
副院长:王成涛(主管)5591656 13089795678
组员:李广才 5585457  13946821919  5563987(家)
徐忠祺 5560158  13091570400  5561640(家)
李智贤5561418  15326637313  5563126(家)
张桂彪(审判员)5560116  13946821113  5563111(家)
王晓伟 5581578  13945821611
常虹5586079  13945841766
陈宏宇5560577 13946821001 5587610(家)
王超才5560699 15904651188
检察院(检察员)万兴砚(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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