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2008年11月1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对大法弟子李明艳、李艳群进行所谓开庭审理。不但强加给二人“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还卑鄙的指使假证人制造假证据,妄图把二李说成是共同犯罪,其实他们二人根本不认识。 质证中发现很多问题,一,案卷中,警察询问王××(常人,当时已被抓)时用“你是否参加过法轮功×教组织”的问话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实恶警也经常这样问大法弟子,可否定之)。二,所有证人、证言,包括指认照片都是王××一人“孤证”。而且王××所说的大姐、二姐与事实不符,特别是王××所描述的大姐李明艳很胖、戴眼镜。其实李明艳不胖,也不戴眼镜。而李艳群从哪方面也排不上“二姐”,这就说明王××根本不认识他们,怎么能作证。三,王××的笔录中存在违法程序,有的没签字,存在诱供行为。四,询问笔录中有大量瑕疵,警察自己的签字前后矛盾,不是同一个人。这就足以说明,警察笔录是违法的,王××的一人孤证不能成立。实际上在整个庭审中,唯一的所谓“证人”王××并未到庭,所有的书证、物证也没有在法庭上出具。因此,认定两位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存在,其“共同犯罪”不存在。 连山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在两位律师严肃指出其错误之后,不但不认错,反而强词夺理,坚持错误,反复念他那一套已经被驳倒的歪词,大有不把两位大法弟子置于死地不罢休的势头。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重判一个法轮功学员,他们可能有奖金或者提干。所谓的“庭长”李德海,既当庭长,又当原告,不断的帮助“公诉人”说话。甚至连李艳群为了陪孩子高考,在学校附近租用的房子都找两个证人“证言”,妄图作为罪证,当被指出李艳群租用的房子与本案无关时,没等“公诉人”发言,李德海抢先说:“那怎么能无关呢?” 整个庭辩过程激烈,针锋相对。每当“公诉人”说出一条“罪”,立即被驳倒,“公诉人”处处碰壁,语无伦次,显出狼狈相,竟然把李艳群所谓的“罪”安在李明艳的头上,被旁听人指出,他只好道歉,承认“口误”。 整个开庭过程中,庭长和“公诉人”根本不讲法律,他们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就是想要重判大法弟子。 两位大法弟子正念足,据理力争,有理有据,有说服力。但对法律了解不多,比如一句最有力度的话:我破坏了哪部法律了?以此深入问下去,这是邪党的致命要害。建议大家都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正用、善用之。在平时讲真相中也很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