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10月21日下午1时30分,上海徐汇法院对大法学员刘鹏、郑燕、张许枚等非法开庭。法院内外如临大敌,遍布警察、便衣,不下七、八十人,戒备森严,透露出上海徐汇法院相关人员的恐惧和不安。 参与非法庭审的人员有:审判长彭涛(女)、审判员陆文嘉、代理审判员罗涛、公诉人徐震辉,陆文嘉是所谓主审。据法院内部人士讲,选择的人都是邪党党性强的。邪党公、检、法,表面上各自独立,其实充任其中的公检法人员都绝对服从邪党指挥,由邪党党员组成的法官很难维持正义。 上海徐汇法院宣布不公开开庭,对旁听做出种种限制,不容许当事人家属之外的人旁听,对打算旁听的人员进行威胁,张玉霞女士是刘鹏、张许枚的十几年有来往的校友,曾经因为与刘鹏、张许枚一家来往,被邪党当局怀疑、关押。这次张玉霞打算旁听,法院竟把电话直接打到张玉霞所在学校,要求校方制止其旁听,并说,随时可以抓捕她。 非法开庭之前,上海徐汇法院审判员陆文嘉对下榻宾馆的律师李敦勇进行威胁,要求律师配合法院工作,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要拎得清”,还威胁说,出席旁听的人很多(指邪党人员),甚至有司法局的。 非法庭审过程中,律师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论述,指出使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强加于法轮功学员的是错误与荒谬的,并指问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客体)?此时,审判员陆文嘉粗暴打断律师的阐述,不容律师继续讲下去,说这是立法问题,与本案无关云云。 其实,怎么与本案无关?这里正是邪党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的软肋,是暴露邪党利用此罪名迫害大法弟子的非法性与罪恶之处:犯罪构成是犯罪认定的法律标准,它包括:1、犯罪主体。2、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4、客观方面。通俗的讲,任何犯罪,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体),出于故意或过失(主观方面),实施了(客观方面)危害社会(客体)的行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明确的、特定的、而非笼统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严重。而事实上,无论大法弟子在讲清真相中做了什么、说了什么,不管所谓的“证据”有多少,都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同时,所谓的“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即后果与程度,也就无从谈起。 非法庭审过程中,不仅律师的辩护多次被所谓审判员无理打断,大法学员刘鹏、郑燕、张许枚自我辩护,也一再被所谓审判员打断。刘鹏鼻子插着灌食用的管子,坐在轮椅上被推上法庭,自述自己被刑讯逼供、数日不容睡觉的事实,并要求证人出场,审判员打断他的讲话,敷衍说可以写给他们看。刘鹏表示,法院对他封锁消息,直到20日律师会见才知道开庭,使他毫无准备,而且数日不允许他睡觉,身体极虚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国安想要达到陷害目的,在他精神恍惚状态下让他的签字,他不能承认,并要求择日重新开庭。对于张许枚的无罪辩护陈述,审判员也不许讲,敷衍她说可以写给他们看。 对于刘鹏、郑燕、张许枚等人为自己的辩护,公诉人竟然威胁说,态度不好,加重处罚。 在这些邪党人员眼里,只有乖乖承认一切指控,让讲什么才讲什么,才是态度好的顺民,只要为自己辩护,还原真相,哪怕再合理,但不符合他们口味,就是态度恶劣;不是真正依据法理,而是可以凭借顺眼不顺眼予以加害。尽管在审判人员的不公干扰之下,三位学员及律师,还是基本阐述了大法弟子讲述真相无罪、所强加的罪名不成立的理由与法理依据。 为了对付三位大法弟子,上海徐汇法院人员如此煞费心机,罔顾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彻底扯下假面纱,赤裸裸的践踏法律尊严,维护邪党,剥夺人们讲述、了解真相的权利,打压被告人的正当辩护,一开始这种偏向性就流露无遗,那么,法院人员的公正何在,正义何在,良知何在。 徐汇法院的兴师动众,帮着邪党耍手段,对付三位真诚善良的修炼者,实质上这决不会显得中共有多么强大,而恰恰暴露的是它内心的虚弱与恐惧。天理昭彰,善恶有报,为恶者害人害己,助纣为虐者也都得承受将来的后果。奉劝上海徐汇法院法官,为自己、为家人的将来,复苏良知,善待大法弟子,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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