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我是比较早参与请律师的同修,最近在和几位律师的接触中,发现一些严重问题,有点象当年各地同修都请高智晟律师去当地调查一样的情况,学员反被常人带动,也容易被邪恶钻空子。紧急和大陆同修切磋、协调,也请相关同修从新学习师尊《对澳洲学员讲法》录像,从中修炼提高自己。 一、请律师也不能偏离救度众生的主题 象李和平等几位比较早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每人手头都同时有七、八个法轮功案子,分布在大陆各地,而且每天还在增加。一是没有精力做好,甚至开庭时间都冲突、安排不开;二是压力很大,北京司法局找谈话施加压力,这几位律师的安全或律师证注册也成问题;三是经济收入少,律师事务所有意见,被排挤;四是我们这样做有意无意中在指望名律师营救同修,邪恶会找借口迫害律师的。其实邪恶的迫害从来没有停止过,象邪党两会、奥运期间,李和平律师都被警车二十四小时跟踪监控,其他一些律师也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他们自己不知道缘由,我们清楚邪恶的真正目地。 如何分清大法弟子和常人的角色,如何才是慈悲对待世人(包括正义支持我们的常人律师和名人),这是大法弟子必须理智清醒的。请各地同修紧急协调,不要再集中找那几位律师,可以在网上搜索“维权律师”(有些维权律师团,成员电话都在网上公布了),然后买一部小灵通专门打电话讲真相。如果接电话的律师不想接法轮功案子,就请他再介绍几位其他律师,能收集很多律师的电话,这样通过大面积讲清真相一定会找到合适的律师,我们一直就是这样做的。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救度众生,请律师也不能偏离这个主题,过程中每一步都要走正。而且讲真相是给不知道真相的人讲,那些为法轮功辩护过的律师已经了解很多真相了,不用花精力专门去讲,他们自己能破网有了解真相的渠道。 二、请律师也要达到证实法的效果 我们请律师的目地不是单纯的为了营救某一个同修,而是为了利用法律手段证实法,那么一定要起到证实法的效果。 目前有几位律师非常努力的打法轮功案子,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制止迫害、结束迫害,那是律师对大法的正念,在宇宙中很好的摆放他们的位置;而大法弟子必须用法来衡量,不能受律师的想法带动。 我的理解是选择条件具备的典型案例请律师介入,不要勉强,要做就做到底。当成一个证实法的项目,有合适的同修参与整体协调,真正的以大法弟子为主导,千万不能等、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介入我们怎么营救现在还是怎么营救,律师只能做表面事情。法律手段能破除一些世人法律上的观念和障碍,是我们用来大面积讲真相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过程中每一步一定要做到位,回顾的时候感到没有任何遗憾,想到的都做到了。而这种案子每个地区选择一例即可,决不能仅限于请律师走法律程序、搞个轰轰烈烈的开庭。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有律师介入对邪恶确实是一种震慑,毕竟有律师敢做无罪辩护了。但是律师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不能都靠大法弟子解决,可以给家属讲真相鼓励家属去请律师,周围有几位同修参与即可,不请律师我们也一样会营救同修的。家属出钱出面请律师为亲人做无罪辩护很合情合理合法,目前我们这里都是这样做的,不能牵制大量的同修都把精力、财力投入到请律师营救同修上。 三、就了解到的情况提一些具体建议供相关同修参考 锦州四位同修被非法判刑案在二审中,建议当地的同修要真正的起主导作用,遇事用法衡量,不要盲目听从律师的建议,把律师看的比同修还重要。正义律师毕竟不是大法弟子,没有修炼的因素在,他在人中的能力再强,也不能象修炼人那样解体另外空间的邪恶因素和邪恶生命。有问题可以和当地同修交流,或反馈给明慧编辑部,各地与明慧应该都有固定的安全联系渠道,不能依赖律师用人的能力处理,这也体现对法的坚信成度问题。 其实锦州四同修、成都十一同修的案子,我个人认为二审选一个案例重点突破就可以了,一审律师多同时出庭有气势,能起到对邪恶一定的震慑作用,二审如果不开庭,律师多或少就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了,同时能节省一部份律师费用。当时王博案子请六位律师,是因为环境恶劣,律师有安全问题。现在大环境已经好很多了,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基本没有安全问题了,而且一审该做的曝光邪恶、讲清真相的事情很多都做过了。锦州二审的事情已经过去了,谈这件事只是给大家一个借鉴。 建议成都地区同修根据具体情况衡量,二审是否需要请多位律师,一审和二审涉及的邪党部门差不多。 建议锦州地区同修静心学法、交流,尽快形成更好的整体,加大力度发正念清除邪恶。把没做到位的地方补充上,起到更好的效果。 建议大陆各地同修注意请律师过程以讲真相救人为主,而不是为找律师而找律师,或者请名律师。过程中的揭露邪恶、讲清真相做到位,当地同修要投入一定的精力跟踪协调,有的案子只是走走法律程序,律师提交一份无罪辩护词,就失去意义了,而且有负面因素,家属、律师以及周围同修都会有想法,出现隔阂。 总之,大法弟子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走正正法修炼的每一步,才能真正起到证实法的作用。一些体悟,与同修共同分享,不符合法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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