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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阳家属的一封控告信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控告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控告河北省保定市劳教所管教人员非法虐杀年仅三十七岁的邓文阳。

邓文阳,男,满族,三十七岁,原系秦皇岛山海关中铁山桥集团职工,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山海关公安分局非法抓走,仅仅十二天的时间,十月八日晚十点多被残酷迫害致死于保定市劳教所。

邓文阳一九九五年年底学炼法轮功后,精神充实了,身体健康了,以前“经常失眠的症状”没有了,而且明白了做人的道理,知道了“真、善、忍”是衡量宇宙中好、坏人的唯一标准。用大法作指导,工作中他兢兢业业;社会上他乐于助人;家里边他尊老爱幼,是一个公认的真诚、善良、忍让的大好人。这样的好人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竟被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二年九月从劳教所出来后,原单位竟然因他不放弃信仰,将他非法开除。邓文阳四处找工作,但未能如愿,无奈只有在家每日接送孩子上学和做饭。

一、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执法犯法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晚上,邓文阳去劝慰一位因炼法轮功要被判刑者的母亲,被山海关公安分局非法拘留。十六日夜里三点,强行用邓文阳钥匙开门搜家,从家中非法抄走私人物品一本《转法轮》书、一个MP3、一部电脑。

中国法律赋予中国公民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的权利,邓文阳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行为未对任何人、任何部门造成任何伤害,是完全合法的公民。即邓文阳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实,其行为没有违反中国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山海关公安分局负责人仅因其信仰法轮功,就将其抓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在拘留过程中未依法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未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是非法执法,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安分局一科科长张德岳等人抄家时,未依法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更无搜查证明,抄走私人物品时未依法出具任何清查物品清单,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山海关公安分局局长赵然和一科科长张德岳带警员三十余人,再次闯入邓文阳的家中,强行把他从床上绑架。当时邓文阳只穿背心和裤衩,没让穿外衣,就被抬上警车。邓文阳的老母亲看到儿子被无理绑架,又惊又怕昏倒在地无人理睬。九月二十七日邓文阳被送往保定市劳教所。

邓文阳从家被抓走后,家属去山海关南关派出所、山海关公安分局询问,他们推说不知此事,无一人告之有关邓文阳的具体状况,未见到任何劳动教养决定书,更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没有任何人依据法律通知家属邓文阳的去向及被抓捕的原因。山海关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劫匪行径,严重破坏法律实施,其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法律处罚,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徇私枉法罪。

邓文阳在拘留所非法关押期间,身体虚弱。公安分局于八月三十日将邓文阳送劳教,因身体不符合条件被拒收。回来路上公安恶警因未能将其送进劳教所而对邓文阳毒打、针扎、掐大腿里、掐腋下(被掐的部位黑紫)以发泄魔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执法人员的特殊身份,应从重处罚。

九月二十六日,公安分局以开十七大为由,明知邓文阳身体虚弱,需要休养,明知劳教所的生活条件恶劣,明知劳教所摧残被监管人员,却野蛮的将仍躺在床上,只穿背心短裤的邓文阳,从家中强行抬上警车,千方百计送进劳教所继续加重迫害。对邓文阳在劳教所遭受的非人虐待(家属看到遗体手脚有戴戒具的明显痕迹;身上有被电击后的痕迹;睾丸上有血迹;睾丸凹陷)采取纵容和默许的态度。公安分局这一切行为构成与保定市劳教所共同故意地犯罪,是虐杀邓文阳的同案犯,所有参与人员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保定市劳教所管教人员非法虐杀生命

邓文阳于九月二十七日被送到保定市劳教所后,邓文阳之妻于十月九日下午接到本单位口头通知:去保定市劳教所劝劝邓文阳,可是到保定后却被告知:邓文阳已于十月八日晚十点二十分死亡了。

家属听后如五雷轰顶,不敢相信。当询问死因时,劳教所人员介绍说:邓文阳九月二十七日到劳教所,不说话、不吃饭、不喝水,九月二十八日到保定二五二医院检查,十月一号至十月四号住进保定二五二医院进行输液,十月四号转至保定六六三九三部队门诊部医院继续输液进行治疗,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八日晚十点因突发性心脏猝死,没有其它异常情况。

然而在邓文阳家属查验邓文阳的遗体时却发现:1,手腕、脚腕处有约五毫米的勒痕,是戴戒具的明显痕迹;2,未发现死者身上有输液时留下的针迹;3,死者身上有电击后的痕迹;4,睾丸上有血迹;5,睾丸凹陷。

这一切说明什么?被害人永远的不能再说话了,可是他伤痕累累的遗体就是在痛诉施暴者的罪行!就是在揭穿劳教所管教人员恶毒荒诞的谎言。一个正值壮年的男子汉,因修炼法轮功身体变的健康强壮,怎么会在短短的十二天得心脏病死亡?他真正的死因是劳教所人员暴力殴打、毫无人性的性摧残所致!人已含冤离去,劳教所却昧着良心散布谎言,伤天害理呀!

而且在十月八日上午九点、十一点家人两次向保定市劳教所打电话询问,关注邓文阳的安危,均答:邓文阳在那不说话、不吃饭、不喝水。且明确表示不准接见不准去劝。而邓文阳当天晚十点多人竟死了,这说明了什么?对于出现生命危险的人,劳教所不是采取救助的办法,竟然为了达到他们逼迫人放弃信仰、提高转化率以邀功请赏的邪恶目地,不惜一切手段进行迫害!对于虚弱濒死的人,仍暴施淫威。在江泽民“打死算自杀”的邪恶指令下,在金钱的诱惑下,他们把自己从人降至魔鬼。他们就是要置人于死地,对此没有任何顾虑,视生命为草芥,真可谓人性全无!

保定市劳教所劳教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杀人罪。

保定市劳教所自知有命案在身,提出与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共同给家属十四万元以图息事宁人,抹去其杀人的罪过,并以邓文阳是法轮功学员为由,给家属施以压力,将遗体强行火化,并威胁不许乱讲。

在法律面前有不同待遇吗?法轮功学员们不也是人吗?而且是最好的人!是按照真、善、忍主动归正自己善待别人的好人!这样的好人被虐杀,凶手却升官得奖,逍遥法外,众人为保全自己都不说实话,散布谎言而不自责,这样的社会不可怕吗?这样的人群不危险吗?“人在做事天在看,三尺头上有神灵”,神决不会允许有人的外形,却没有人性的“人”存在,善恶有报的天理不可违,作恶的人等待他的只有严厉的天惩!

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保定市劳教所,他们敢于这样对待邓文阳的理由是,炼法轮功国家不让。身为执法人员,说这句话本身就是违法的(中共为了欺骗人民,有意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这个政府不也号称是依法治国吗?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被允许不是以法律来衡量的吗?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是由法院来判定的吗?法律不等于政府,更不等于某个人的个人意志。自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非法取缔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公开合理的法律程序确认法轮功非法,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从未通过任何决议确认法轮功为非法组织。江泽民操控“两高院”匆忙抛出的所谓决定、解释只字未提法轮功,公安部的“六不准”严重违宪,成为一纸废文。为发泄私愤,江泽民在公开场合对外国媒体称法轮功为×教,全国媒体相继转载,其口头的说辞便成为镇压的依据。这是法律吗?能作为处罚人的依据吗?

曾经身为国家领导人的江泽民,出于妒忌,运用手中的权力,使用谎言、暴力掀起全民参与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几十万人被抓被关,有些送进精神病院,甚至被活摘器官。上万人被迫害致死、致残,天怨人怒。其罪恶行径被全世界所唾弃,其本人已在全世界多国被起诉,很快面临正义的审判!而法轮功在几年中迅速传遍八十多个国家,大法书籍被翻译成三十多钟语言广为传阅,深受全世界人民的喜爱。声援正义,停止迫害,严惩凶手的呼声响彻云霄!那些还在残酷迫害法轮功,执迷不悟,执法犯法的人等待你们的又是什么?

综上,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执法人员、保定市劳教所劳教人员知法犯法,草菅人命,对于他们的暴行,我们提出严厉的控告,我们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彻查此案,追究非法执法人员与凶手的刑事责任,主持公道,匡扶人间正义,让已逝去的人安宁,让生者得到心灵的慰藉!

控告人:邓文阳家属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邓明德(被害人邓文阳父亲 )男 八十二岁 满族 秦皇岛青龙边杖子村人
被告: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
山海关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赵然 公安分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对被害人邓文阳的非法劳动教养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名誉;
二、赔偿因将邓文阳迫害致死对本人与家属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
三、依法追究每一个参与非法抓捕、签署非法抓捕、遣送被害人邓文阳,及放纵劳教所迫害致其死亡并掩盖事实真相的所有违法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害人邓文阳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实,被告对其处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害人邓文阳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被非法拘留,以致九月二十六日被非法劳教的全部事实和理由是:八月十五日邓文阳到一名将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母亲家,对老人进行劝慰。

被告称炼法轮功国家不让。身为执法人员,说这句话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国家不也号称是依法治国吗?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被允许不是以法律来衡量的吗?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不是由法院来判定的吗?法律不等于国家,更不等于某个人的个人意志。自从一九九九年法轮功被非法取缔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法院确认法轮功非法,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从未通过任何决议确认法轮功为非法组织。江泽民匆忙抛出的“两高院”的所谓决定、解释只字未提法轮功,公安部的“六不准”严重违宪,成为一纸废文。为发泄私愤,江泽民在公开场合对外国媒体称法轮功为邪教,全国媒体相继转载,其口头的说辞便成为镇压的依据。这是法律吗?能作为处罚人的依据吗?

中国法律赋予中国公民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的权利,邓文阳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行为未对任何人、任何部门造成任何伤害,是完全合法的公民。被告仅因其信仰法轮功,就将其抓捕,却无法指出其行为违反中国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是对中国人权利的蔑视,是对中国法律的公然践踏,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程序违法

1.非法抄家

公安分局一科科长张德岳等人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点,用邓文阳钥匙开门抄家。未出示任何身份证明,更无搜查证明,从家中抢夺邓文阳私人财物一本《转法轮》、一个mp3、一部电脑,未出具任何清查物品清单。

2.非法拘留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分局付勇等人将邓文阳非法抓捕,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未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3.非法劳教

邓文阳被非法关押至八月三十一日,由家人接回家中。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邓文阳无缘无故再次被秦皇岛山海关公安分局赵然、张德岳等人绑架,并于九月二十七日送往保定市劳教所。这期间家属去山海关南关派出所、山海关公安分局询问,他们推说不知此事,无一人告之有关邓文阳的具体状况,未见到任何劳动教养决定书,更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没有任何人依据法律通知家属邓文阳的去向及被抓捕的原因。

三、蓄意虐杀生命,隐瞒事实真相。

邓文阳在拘留所被非法关押期间,身体虚弱。被告于八月三十日将邓文阳送劳教,因身体不符合条件被拒收。回来路上公安恶警因未能将其送进劳教所而对邓文阳毒打、针扎、掐大腿里、掐腋下(被掐的部位黑紫)以发泄魔性。九月二十六日,被告以开十七大为由,明知邓文阳身体虚弱,需要休养,明知劳教所的生活条件恶劣,明知劳教所摧残被监管人员,却野蛮的将仍躺在床上,只穿背心短裤的邓文阳,从家中强行抬上警车,千方百计送进劳教所继续加重迫害。对邓文阳在劳教所遭受的非人虐待(家属看到遗体上手、脚有戴戒具的明显痕迹;身上有被电击后的痕迹;睾丸上有血迹;睾丸凹陷)采取纵容和默许的态度。被告这一切行为构成与保定市劳教所共同故意地犯罪,是虐杀邓文阳的同案犯,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所有涉案人员受到刑罚处罚。

邓文阳之妻十月九日下午接到本单位口头通知:去保定劳教所劝邓文阳。但是到保定劳教所后被告知,邓文阳已于十月八日十点二十分死亡,死于突发心脏病。当家属看到邓文阳伤痕累累的遗体时,谎言不攻自破。

邓文阳死亡后,被告作为办案单位一定首先被告知,但被告却装聋作哑,掩盖事实真相,拖延时间不与邓文阳家属联系,妄图逃避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或者搜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份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在对邓文阳的非法处罚过程中不能依法行事,正说明邓文阳的行为没有违法之处。

对于邓文阳的凄惨经历,被告并无悔过之意,竟想通过给付邓文阳家属十几万元钱了结此事,并威胁家属不许乱讲,妄图抹去其残害生命的天大的罪恶。怎么可能呢?谁会答应呢?

被告这种蔑视生命、知法犯法,公然与法律叫板的行为,是在吞噬自己的生命。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没有一个人能够用“我在执行上级的命令”使自己得到开脱。谁命令了,谁具体执行了,谁犯法了,一个都无法逃脱正义的审判!审判他的依据就是他现在蔑视的法律!

被告违法执法,是造成邓文阳——一个鲜活的、健壮的、年轻的、善良的生命过早悲惨离世的最根本原因,必须承担其罪责!希望法院与有关部门主持正义依法追究被告及所有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原告人:邓明德
二零零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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