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一日】上诉人:温月群,女,生于1955年5月22日,广东省惠东县平山镇北街居委水泥二厂,初中文化,于2006年12月8日被非法刑事拘留,2007年1月10日被非法逮捕,扣押于惠东看守所。2007年12月20日被惠东县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要求法官重新给予本人公正审理。 事实与理由: 因发放真相资料被定为刑事案件,指控我宣传法轮功,被有关机构非法拘留。我学法轮功的目的是由于身体健康状况极差,到处求医无效,几近绝望,炼功后才死里逃生,并且在炼功的这些年里感冒药都没吃过,我的这些事情所有的亲戚朋友都知道。但是电视新闻里播放的却与我的亲身体会完全是两码事。新闻上说的全是谎言,这也是对我们的诬蔑,我必须澄清事实真相。于是我们几个人一起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我们去北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宣扬什么,而是去上访。但是在天安门广场就遇到便衣公安问我们是不是学法轮功的,并要我们骂法轮功。我们没有上当受骗,为什么要骂人啊?见我们没说话,就被他们送到广东省公安厅驻京办事处关了三天。然后,我丈夫带上一万伍千元高利贷和大岭派出所所长、劳动局的一个人去北京领我回家。钱花完了,却把我带回惠东看守所并拘留了两个多月(2000年12月3日我根本没被北京市平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我当时被送到广东省公安厅驻京办事处关了三天,因另有几个人没说出姓名地址,我说了姓名地址)。回家一个月后,又把我抓进看守所,关押六个多月。 我读书不多,但我知道真与假,好与坏,知道做人的良知道德,犯法的事就更不会去做。说句良心话,法轮功真的是百益而无一害的高德大法,他是以真善忍为宗旨,劝人勿贪、向善、做一个乐善好施奉公守法的好人,请问这样的修炼者又怎么会犯法呢? 你们说,炼法轮功会走火入魔,练久了就做出自伤自残和伤害亲人的事情来,这是绝对不会的。我已炼功十年了,你们看到我有自虐的倾向吗?这十年里我由一个多病的身体到现在健康的身体,甚至十多年不用吃药打针,这些都是炼法轮功才有的好结果啊!而且法轮功由始至今传遍了八十个国家与地区,为什么都没有不好的现象发生呢?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就有自焚者呢?为什么偏偏只有几个人呢?在中共一贯用骗局来愚弄人民的大背景下,这不是很值得我们深思吗? 我们修炼法轮功完全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修炼的,为了世人的安危付出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金钱。当每一茬人类到了没有道德规范,偏离了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时候,都有圣人降临世间传法度人,救度众生!还记得不久前震惊世界的海啸事件吗?当时海滩上风平浪静,晴空万里,有很多游客尽情地在玩耍,突然有一个人跑出来大声喊:“海水就要发生意外啦,大家快点跑呀!但却没有一个人相信,还怪那人多事,坏了他们的游兴,结果海啸发生了,有三十多万人失去生命。现在,我们就好比那个预先示警的人,我们预知人类即将面临一场更大的灾难,希望世人不再做违背良心,不再做神佛共愤的事,才能避免这场灾难,我们所有的大法弟子为救人而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官,你们说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这项罪名我不服。顾名思义,“邪”是不好的,“邪教”是一批有组织的不法分子,他们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犯罪活动,可以肯定的说,他们的所作所为绝对是损人利己的,他们绝对不会为了别人的利益而付出自己的利益。我郑重声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松散的、没有组织约束的。我们没有口号、没有标语、没有利用法轮功来获取报酬。我们本着救度众生的宗旨,用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不论何时何地都怀着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们不偷、不抢、不骗、不赌、不吸毒、不贩毒、不受贿。做的都是真情的付出,同时遵纪守法更是我们第一个大法学员应该俱备的首要素质,这样的人会与“邪教”扯上关系吗? 我知道法律上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辩护权,现在我已因宗教信仰自由来坐牢了,连辩护权也被剥夺。那天,我在开庭的时候,你们问我服不服,当我说不服,我为自己辩护时,你们不准我说我的理由。那么辩护权对我又有什么意义呢?难道开庭仅仅是让我听你们的宣读吗?法官,请问我的辩护权在哪里?什么时候才是我为自己辩护的时间?开庭的作用是什么?如果在中国的法律上连最基本的好与坏、善与恶,正与邪都不能为自己辩护么,中国的公民该怎样理解中国的法律? 我强烈要求各位执法人员,请为我解释清楚,我该怎样分辨善与恶?正与邪?是不是身为中国公民,就不能有宗教信仰?请回答?! 我也和你们一样,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上有慈爱的双亲,有爱我疼我的丈夫,下有一双孝顺懂事的儿女。为了自己的信仰,我的家庭被邪党弄得支离破碎,骨肉分离。当我面对这些,我的心已碎,我的痛苦和压力是笔墨难以形容的,但我还要这样做,我没有任何私心。也许你们认为大法学员这样用心良苦肯定是为了某些利益或另有目的,相反,修炼人的出发点是制止迫害而不是为了人的政权而搞政治,修炼人对人的权力没有诉求,修炼人是放弃对权力执著的欲望的,我们只是希望每一个生命都能得救,希望每一个众生对自己负责,都能有美好的未来!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证人等 上诉人:温月群 2007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