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新津县委、县政法委、各乡镇派出所: 我们是新津县法轮功学员刘学明的亲属和朋友,刘学明自2002年9月起含冤入狱,先被关押于四川省自贡监狱三年,后又转入乐山市沐川县五马坪监狱,至今已近五年了。五年来,刘学明在狱中遭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身心折磨,监狱方为了逼迫刘学明“转化”思想、放弃修炼,对他采取了各种形式的身体折磨和精神逼迫: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长时间面壁罚站、手脚大字形捆绑在死刑床上,等等,让刘学明的精神长期处于强大的压力之中,致使五十多岁老人的身体健康被严重摧残,患上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2007年4月,我们接到沐川县五马坪监狱的通知,要求我们将刘学明保外就医,但同时要求当地派出所签字同意才能完善手续。接到通知后我们立即去了普兴镇派出所,但普兴镇派出所要求我们找上级有关部门。于是我们当天又去了县政法委,当时接待我们的是政法委副书记王峰。王峰书记以刘学明思想没有“转化”为理由,拒绝签字将刘学明保外就医。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保外就医的先决条件是以思想“转化”为前提的,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思想没有“转化”就只能等死!我们认为王峰书记的理念是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执法的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不是以思想怎么想为犯罪的依据。政府一再强调法治建设,依法治国。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不仅要看法律规定了哪些条款,作出了哪些承诺,更关键的要看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衡量国家法制程度的最好指标,就是看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刘学明在狱中已被折磨五年了,健康状况已经到了这种程度,连监狱方都决定让他保外就医,但新津当地公安机关却以思想原因拒绝,哪还谈的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宁愿让一个病重的老人继续关在监狱冒生命危险,也不愿意放过他,其理由是因为刘学明一直坚持自己对“真、善、忍”的信仰!一直坚持道德高尚做好人!这个理由在古今中外都是史无前例的,发生在今天,不能不让人感到悲哀! 按常理,一个人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人,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强身健体,不偷、不抢,与人为善,不伤害他人,不但不犯法,还应该是好事情,而且还应该大力提倡,为什么非得要“转化”呢?往哪里“转化”?“转化”成什么人呢?强迫人的思想本来就是一件荒唐的事情,更何况强迫人的思想向坏人“转化”,更让人不可思议! 其实,政府花大力气竭力逼迫修炼人“转化”,尤其是逼迫监狱里的修炼人“转化”,背后还有一个隐蔽的目的。这几年为了镇压法轮功,采用了各种手段。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严刑逼供,不惜酷刑折磨,尤其是劳教所和监狱,逼迫“转化”的残酷手段一再升级,有的已经残忍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逼迫的时候是丧心病狂不计后果的,事后心里也明白这些做法是违法的,见不得人的,所以,更要强迫修炼人“转化”,目的就是要让这些人沉默,禁声!达不到“转化”、禁声的目的,真的是不愿意这些人出狱。在利益和得失面前,老百姓的生命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但是,苍天有眼,神目如电。善恶有报是宇宙的法则。尤其是诽谤佛法,迫害修佛修道人,是在和天上的高层生命对抗,是人在和神斗,结果是明显的。自从迫害法轮功以来,天灾人祸层出不穷,直接参与迫害,罪业巨大又不思悔改的人,尤其是各地公安机关、“六一零”组织、国安头目大批非正常死亡,不是怪病急病,就是离奇事故,尽管上面严密封锁消息,但是由于数量大,范围广,仍然不时有消息传出。事例太多,就不一一列举了。所有这些恶报的例子都说明一个问题,凡是迫害法轮功的凶手,只要不肯悔改都不会有好下场,法轮功修炼人在巨难中还甘冒坐牢、迫害致死的危险,告诉世人真相,劝告大家善待修炼人,就是希望避免这些悲剧发生。 在此,我们要求公安机关、政法委从人道主义出发,立即签字释放刘学明。如果公安机关、政法委仍然拒不同意,那我们将不断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讲明道理,直到妥善解决问题为止。在此期间如果刘学明出现任何意外,新津县公安机关、政法委都将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学明的亲属和朋友 20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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