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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公、检、法、司的黑暗
文/李明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文就锦州大法弟子刘立涛被绑架、审判一事剖析中共锦州公、检、法、司的违法行为。

司法界的立足之本应该是公平、公正。司法界的标志之所以用天平,就是因为它的行为要代表天理、公平、公正。然而锦州公、检、法、司在对大法弟子刘立涛的抓捕、审判全过程(2007年3月12日下午3点绑架刘立涛后送看守所,6月15日家属接到请律师的通知,7月10日晚8点,家属接到11日开庭审理的通知。11日上午,太和区法院开庭审理)充份体现了中共锦州公、检、法、司的黑暗。严重亵渎了正常人类社会的司法界的职业道德。

一、警察抓捕刘立涛、劫持其妻子,抄刘立涛的家是严重违法

2007年3月12日上午,锦州小岭子派出所的两名警察(一个叫葛博)突然来到刘立涛家中,说是查户口,其中一个警察就到处巡视,然后走了。下午2点,小岭子派出所6名警察,未经许可直接闯入刘立涛家中,在没出示任何法律证件(特别是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翻抄之后,警察打电话叫来太和区国保大队、市局的警察来录像。最后抄走刘立涛家中打印机、电脑、光盘、录音机、单放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和550元钱(至今未归还家属)。抄家过程中,刘妻给刘立涛打电话,没等通话就被警察抢下电话,于下午3点钟左右警察到刘立涛工作单位(锦州市冷冻厂)将刘绑架。

次日晨,小岭子派出所警察何宝余用搜刘立涛身时翻到的摩托车钥匙,骑走刘立涛放在工作单位的摩托车(至今未归还家属)。半个月后,警察去刘立涛家补签搜查证。这系列行为正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是知法犯法。

二、认定刘立涛犯罪和有罪的所有证据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1)在公诉人宣读的所谓“证据”中所提到的刘立涛家中的所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都是他家中允许拥有的合法私有财产,并非违禁物品。以此定罪不成立,同时公安还违犯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在公诉人所罗列的刘立涛的“物证”中,都是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的,是得到全球共识的信息,不具备触犯各国家法律的要素,中国《宪法》、《刑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其违法或犯法。下载、浏览互联网资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其对刘立涛定罪,前提得是互联网传播信息违法,而事实上,还没有“互联网传播信息违法”的条文,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对大法弟子任意审判,甚至强行定罪,这本身是违法的。

(3)刘立涛乃小学文化,刘立涛只是有想学做下载互联网资料的愿望而已,刚刚在试着实施。(无论下载还是制作资料,都是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本谈不上犯罪)。正如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我国是在国际盟约中签约的)所谓犯罪首先得是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否则根本谈不上犯罪。

三.从公安抓人、取证,到检察院立案、法院审理到开庭审判系列行为,表明不是被判者有罪,而是司法界执法违法

(1)首先当事人刘立涛对公安的抓捕是一直不认可的,他认定这是公安在绑架他,事实也是如此。(见前面的抓捕事实叙述)所以他拒绝了一切对他的指控和签字。在没有真正犯罪的证据证明刘立涛违法的情况下,将刘立涛在工作岗位上肆意绑架,是公安警察们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2)公安对刘立涛妻子的取证手段是卑鄙的,采取了恐吓和流氓威胁的手段,获取口供,让家属签字的过程具有明显欺骗性,足见其非法性。

3月12日下午3点,刘立涛被绑架后,下午6点钟又将刘妻押到太和分局。在开始审问刘妻时,刘妻说:“我啥也不知道,也不懂,我只是干家务活和庄稼活。”大约9点以后,一个胖乎乎的矮个警察单独审问时恐吓说:“你是想好?还是想坏?”还吓唬说:“这不是派出所,这儿什么刑具都有,不行我给你扔进去,不说我往你身上撒尿。”刘妻怕他往身上浇尿,吓得浑身哆嗦。这时,这位警察又向屋外喊道:“再进来两个,不然她会说我耍流氓。”后来又进来几个警察审讯刘妻,其中有一个警察作笔录,问完后,一人说:“让她看看。”作笔录的警察说:“我写字乱,她不认识字。”就说:“我给你念念。”他念完后就让刘妻签字,刘妻想到那个胖警察的话,就心里发抖、害怕。一眼笔录也没敢看,就签了字。

(刘妻回家后都想不起当时说的是什么了,后来请律师后,律师询问案件发生前后经过和她所说的话时,律师明显发现了公安笔录与刘妻的诉说有明显误差)

(3)检察院未经过确切的核实直接立案,欠缺司法最起码要履行的程序。

(4)法庭允许当事人家属花钱请律师,之后律师被胁迫

按照法院办案人员对家属所言,允许家属请律师为当事人做辩护。而事实上,当家属请到律师后,司法部门在幕后,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施加压力,造成律师不敢作无罪辩护,最后律师抛弃了花钱请律师的当事人,而完全去配合法庭。这是司法界强行的霸道行为。

(5)律师的变化

替刘立涛作无罪辩护是家属请律师作辩护的前提条件。律师在听取家属为刘立涛作无罪辩护的请求后,律师当时很高兴也很情愿的接受了家属的请求并明确表示要为刘立涛这个无辜受迫害的好人说句公道话,答应家属将尽最大努力帮助刘立涛。然而几日后,当家属与她谈及辩护事宜时,她吐露出了为刘立涛作无罪辩护的压力与难度。这种压力与难度非来源于案情本身,但那时她还没有放弃作无罪辩护。然而在开庭的前13个小时之前(10日晚上8点钟),她通知家属明天上午9点开庭,她要为刘立涛作有罪辩护。在开庭前,家属声明解聘律师作有罪辩护,律师却说:“你们家属说了不算,我要听法庭的,要按法律行使我的职责”。

刘立涛家属花钱请律师,律师却要听法庭的,这违反了通理和常理。律师在压力下,事实上已扮演了强行违约、欺诈的角色。

(6)公诉人张秀梅在公诉过程中,除了宣读从刘立涛家中收抄来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书籍、印刷纸张外,再也没有刘立涛任何违法行为的表述。而这些作为设备或资料的个体而言,都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合法物品,不能成为犯罪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刘立涛犯罪的事实。那么以这些设备作为定罪依据是对法律的嘲讽。

(7)在法庭上,公诉人别有用意的宣读了一些摘录来的一九九九年中共在镇压法轮功之时,媒体栽赃、造假、诬蔑法轮大法的宣传之词。然而这些在国际社会、在大陆民众中早都真相大白了的。可见公诉人与法庭是采用了“文革”式的强拉、上纲上线、大批判式的手法渲染刘立涛“有罪”,足见本法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定罪原则”。

当亲友(旁听人)在法庭上举手提出法庭不公正,律师有违约欺诈行为时,法庭庭长李立辉勒令旁听人不准讲话,并将此人驱逐出法庭,并命令法警强行将其扭进禁闭室扣押。

(8)公诉人还宣读了中共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院关于《刑法》第300条的解释”)。

之后法庭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加给了大法弟子刘立涛。这完全是运用了“想象推理与影射”把罪硬往刘立涛身上贴。查遍所有文字,都不能直接与“强加之罪”对号。(根本没有“法轮功是×教”的准确论证)

(9)法庭与庭长演出的闹剧

荒唐的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完那些“非有罪与非罪证”的物证后,然后宣读摘抄来的1999年以来中共媒体恶毒攻击法轮功与法轮大法创始人的编造文章与词句。由于对刘立涛抓捕是非法的,所以刘立涛不认罪,否定这一切强加之罪,也不做正面和准确回答公诉人与法庭庭长的提问,公诉人与庭长就抓住这一点,把法庭注意力引导到围绕刘立涛夫妻生活与感情上来,叫刘立涛夫妻当庭对质夫妻关系,以达到说刘立涛“不讲真话”、“说谎”、“抵赖”之效果。搞的这对纯朴、善良只有小学文化夫妻,当众出漏。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公诉人与审判庭庭长公诉刘立涛的主要“罪状”的前提是说“法轮大法与真善忍是×教”,而在审问过程中,公诉人张秀梅与审判庭庭长李立辉多次以刘立涛没有做到“真善忍”,从而贬低、丑化刘立涛人格与人品,达到说“刘立涛抵赖罪过”进而反证(反衬)“刘立涛有罪”之效果。

(如果法庭现场实况录音(像)能录下来的话,能成为司法界最荒唐而可悲的闹剧见证)

(10)法庭内外布满警察,旁听受限制,违背开庭常规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法庭以往开庭,听众是不受限制的,每个要参加旁听的人都是自由状态下参加旁听。而此次开庭却戒备森严:除要个人身份证外,还要搜身。结果只有四个亲友进入法庭旁听。其余二十余人旁听全是警察与便衣警察。法庭外边还布设了很多警察。太和区法院打着公开审理的幌子,实则布了一个非常恐怖的法庭。

(11)当亲友在旁听席上举手要求发言时,两次举手,两次被本法庭庭长李立辉勒令阻止,当亲友第三次举手提出与本法庭公正相违背和与本案有关问题时,未等说出事由就被当场驱逐,并被扭臂强行关进禁闭室临时拘留。

(12)当事人刘立涛请求公诉人宣读所谓的“罪证”内容,公诉人拒绝宣读。然而公诉人却宣读了在“刘立涛妻子致警察的信”中摘的与所谓罪证和行为无关的两句话,但却能证明与刘立涛说的话不符,以此来说明刘立涛“不真”,“不说实话”。

(13)刘立涛家乡的村民(锦州市太河区宋家沟村)已有一百三十余人联名签字,表达乡亲的善良愿望:请求政府、司法部门立即无条件释放难得的好人刘立涛,使他早日与家人团聚。然而,开庭的前两天,公安对村民进行恐吓,并强行收缴了村民签字的长布(宽约400毫米,长约800毫米)。

(14)在开庭的前三十六小时,公安还将刘立涛妻子抓捕,对这个朴实柔弱的农村妇女再次进行恐吓、施压,造成刘立涛妻子精神短暂失常后,数小时后方放回家。

综上所述事实,充份暴露中国大陆公、检、法、司的黑暗和邪恶,是彻底被中共邪党极少数权势所操控、左右着,使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性丧失殆尽。这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是人类的耻辱。

结束语:毫无疑问,这是我们每个国人(包括参与其中的公、检、法、司的各级官员)都不愿看到的。大法弟子们都理解上述行为也是很多公、检、法、司的官员们不得已而为之的。我们把这些剖析出来,丝毫没有对参与者的怨恨,只是希望大家能透过这些明白一个道理:我们每个人都是这场运动的受害者。要想使这场迫害尽快结束,需要每个人的正义与善念的聚集。当面对来自上面的打压命令时,如果每个人都能在自己能力范围所为,抑制这些于民于己都不利的行为,而不是盲目迎合上面的打压政策,在我们身边就会避免很多不该发生的迫害(大法弟子就不会被无端绑架甚至被判刑),那么就不会有参与迫害的官员们内疚与不安,那么,我们就会多一份心安,生活就会增加纯净与祥和,人就不会因一时糊涂而使自己蒙受终生的遗憾。当年在张志新的死亡判决书上签字的省高院院长,待文革结束就以犯有严重之过而受挫,这就是他的终生遗憾。那时他大难临头了才知道就因为那个签字成了当时政治的无辜牺牲品,可却为时已晚。

而今,刘立涛和他的亲友们及大法弟子不承认他有罪,不仅仅是为了澄清刘立涛无罪,更为了避免参与其中的所有执法官员因在判他为有罪中而成为真正的罪人,如果因此成为中共这次运动的替罪羊,那是他及所有大法弟子最不愿意看到的。

今天我们把这些写出来,只是希望与之相关的每个人能远离灾难。在中国的一次次运动中,当急先锋的人,在运动过后也是牺牲品。(文革中被当时政治利用的800多名职业执行者,终究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而在当前8年的迫害中,公、检、法、司各级官员因参与迫害遭受恶报更比比皆是)这些事实都提醒我们要想远离灾难首先必须远离与此相对应的行为,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在善恶有报的规则中受着制约,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害人如害己,与人为善有如与己为善。

在持续了8年多的迫害中,大法弟子之所以坚持用各种方式向世人澄清事实真相,是为了唤回国人失去的良知,使国人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权势所胁迫,用善念善行给大法弟子正义援助的同时,也为自己开创美好的未来,在未来的大淘汰中能留下来。

如果我们每一个世人、每一个司法界的执法官员,人人都多一份正义、多一份对社会、对人的责任感、多一份良知与善念,社会就会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循环。

通过这件事情让我们反思的是,在物欲横流的世间,人不能被权欲冲昏头脑。为了利益生存没有错,但要明辨是非后理智行事。“真善忍”制约着人的一切行为,是永恒不变的天理,迫害正信的结果可想而知。历史上预言的今天正在这里发生着,我们希望所有的人用善念良知,理智的对待眼前的一切,为自己选择光明的未来。这就是我们今天要作这件事的真正目地。

附:就“两高解释”剖析其违宪之非法性

自1999年以来,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定罪依据是“两高解释”,以“两高解释”为基础再作偷换概念的运用,便演绎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便成为中共党利用下的司法界判法轮功学员“有罪”惯用的非法条款。

所谓“邪教”一词的由来与被利用形成“两高解释”本身违宪。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后公布“法轮功是×教”。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同一天,媒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院关于《刑法》第300条的解释”)。

有立法权的机构和法院都未对法轮功定性、定罪,按《宪法》规定,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更无特权对法轮功定性定罪。称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本身就是非法、无效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任何解释就成了无源之本。为了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而草成的这套东西,与“文革”小组炮制整人的那一套是一路货色,经不起推敲,更无法律效应可言。

《宪法》是高于一切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均不得违反宪法本身的规定。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法律解释权,仅有司法解释权,凡违宪规定本身自始无效。《宪法》要保护人的信仰自由,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的信仰属于思想自由范畴,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问题,信仰者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实际行为,也就无犯罪可言。

按“两高”解释,只要谁下载编辑印刷复制有关法轮功的资料,不管是什么内容,不管有没有危害社会的后果,不管对社会是否有好处,甚至复制“真善忍”三字,一律视为犯罪。其荒谬悖理不证自明。

“两高”在这个问题上变成了中共任意镇压法轮功学员的法外工具,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相违背。

以“两高解释”作为对大法弟子的定罪原则,这本身违宪,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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