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怀化新晃籍大法弟子杨银花与丈夫姚源生散发真相资料,于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遭芷江县当地不法警察绑架关押;新晃县新在乡圭界村出辽组杨光瑞、袁仁洪、袁娇仙、吴仙凤、袁再钦等五位农民因接受看法轮功真相光盘和资料,被非法拘禁关押并遭敲诈,另有三人因此被株连性罚款。 当地居民就此事向怀化市人大、检察院投诉,说明法轮功真相,要求依法惩处相关人员。下面是投诉书。 芷江县人大、检察院: 事实依据: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杨银花与其丈夫姚源生在芷江罗旧土桥乡亲属家参加婚礼庆典时,本着善心把真相资料送到乡里乡亲手中,希望他们了解大法的美好和大法弟子所遭受的迫害真相(被活体摘取器官等)。得到大法真相光盘的亲朋好友正在看时,突然一伙公安把他们围住,在恐吓中以坐牢威胁强行登记在场人的名字(说是“取证”)。 农历二月初四(三月二十二日),新晃县新在乡圭界村出辽组杨光瑞、袁仁洪、袁娇仙、吴仙凤、袁再钦等五人也前往芷江县土桥乡麦圆村行路村组毛娇香家走亲(喝喜酒)。第二天,二月初五早上九点多钟,五人去芷江县城玩了几个钟头,下午四点左右,回到土桥乡麦圆村,路经一商店门口时,被四个芷江县610 的恶人绑架,事前毛娇香被劫持在此等候。610将五人强行带走(借口是他们接受并看法轮功的“宣传品”),关押在芷江县拘留所(六天),并说要罚款。 二十三日清早,杨银花与其丈夫姚源生两人回到怀化自家,芷江县610到怀化通过惊扰杨银花的儿子及单位的正常工作,于二十四日找到了她家,非法抄走了所有的大法书籍和资料,强行把两位老人绑架到芷江拘留所关押(十五天)。610说“没得十万八万休想出来”。 六天以后,亲属请来湖南日报记者为的是鸣冤抱不平。当两名记者将镜头对准五人准备录像时,610成员之一用手封住镜头。在当时的情况下,610害怕他们的不法行为被曝光被外界知道,就将他们五人放了出来,当着记者的面说“农民没钱,不罚你们的款了,放你们回去。”但没有进行法律解释。随后又将他们带到芷江县610办公室,同时安排“小姐”陪同两名记者,这时610改变态度,提出“你们每人要罚款一千元,如果不出钱,就还要你们坐牢。”恐吓中出于害怕,五人只好答应出钱,并按要求照抄610拟好了的“悔过书”。 初十,芷江县610的成员与五人一同去新晃(五人居住所在地)取钱,到达新晃后,将吴仙凤扣押在新晃县宾馆作为人质,其余四人回家拿钱去。次日中午,四人将钱送到新晃车站出口处610的车上,610拒绝给收条,还威胁警告不许乱说“关于罚款的事,你们不要对记者说,也不要在外面随便议论,也不要向新晃县公安局汇报。”另外,受株连的土桥乡麦圆村村长被罚1400元,组长被罚1400元,毛娇香被罚1200元。610敲诈共计一万元。 610主任彭祖友,主要成员邓达木,杨某(13574571719),土桥乡派出所毛顺华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等罪行。 根据《宪法》第41条,我们依法向芷江县人大、检察院、公安监察组织等国家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610彭祖友、邓达木等人的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对法轮功的“取缔”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1、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将法轮功修炼团体“定性”为邪教组织。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也没有将法轮功组织列为X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也没有将法轮功具体列为X教组织,那么认定法轮功为X教组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下达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个文件介绍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也是七种,在上述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组织。这是在以江泽民为首的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一年后的二零零零年。 4、根据公安部下达《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第二条“根据邪教组织活动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认定。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活动的邪教组织,经公安部核准后,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邪教组织,由公安部认定。”根据这个通知,公安部至今没有做出认定。我们认为,公安部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应该是基于以下理由: 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根据上述标准,法轮功显然不符合邪教组织的特征。 第一,法轮功没有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法轮功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自由的团体。 第二,根据唯物主义的无神论观点,所有的宗教都存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问题,这是个价值观的问题,不是法律认定的标准。何谓迷信,何谓邪说,不能根据无神论的观点做出判断。 第三、关于“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确实是邪教区别于宗教的显著特点,但是法轮功修炼团体没有这个特征,它不存在蛊惑、蒙骗他人的问题,法轮功的修炼人遍布世界各地,每个人都是依照“真、善、忍”心法修炼。想修不想修自己说了算,八年的迫害也难动了修炼人的心,因为他就是好。大法师父只有一个,师父不控制。 第四、关于“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与法轮功根本就不沾边,《转法轮》里都是教人向善,从开始的为私为我修炼到先他后我的最高思想境界,这是得到世界八十多个有法轮功修炼人的国家政府和人民认可的事实。 由此可见,法轮功不符合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的特征。所以,公安部没有认定它为邪教组织,它不是邪教组织。 关于法轮功“宣传品” 严格的说,法轮功本身没有什么“宣传品”。法轮功学员用于修炼的一本书叫《转法轮》(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是佛家修炼法门中的一法门,师父教弟子,依据的是“真、善、忍”这三个字,就这么简单。 所谓说持有和接受法轮功“宣传品”是一种罪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大家都知道,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法轮功遭受邪恶迫害,修炼人依法上访却被当权者施压,在上访无门和各种言论渠道被野蛮堵塞的情况下,这些修炼人不得不利用很窄小的一点点空间,把我们要说的话见诸于白纸、光碟、彩布或互联网之上,目的是澄清以国家为单位的对法轮功创始人及修炼人铺天盖地的栽赃陷害造谣诽谤的事实。中央电视台在中共迫害法轮功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案,目前在国际上仍在审理之中,被告方曾于二零零六年四月向法庭提出撤销此案,被法庭驳回;又于二零零七年一月提出抗辩,原告律师诉江案律师泰瑞•玛什(Terri Marsh)于三月中旬做出回应(由于封锁,除了大陆的民众,全世界都知道)。 事实的真相我们要让人知道,我们叫讲真相。这种自由表达的方式和维护基本人权并没有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都属受宪法保护范畴的。而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包括发表言论和接受言论的自由,找来全世界的任何一位法官谁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所谓的“宣传品”,真相资料那里面所讲的东西没有暴力的鼓吹,没有煽动仇恨,没有叫人残害生命,讲的是对法轮功迫害的非法性,恶人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及犯罪事实(迄今为止,已经有三千零十三名法轮功学员被确认迫害致死,并且虐杀还在继续。在二零零六年,中共被指控从事罪恶勾当,秘密有计划的虐杀法轮功学员,摘取他们的器官,高价出售给那些在绝望中等待做器官移植的病人。作为严重践踏人权的行径,这一罪行堪比纳粹在二战期间在被囚禁的人身上所从事的医学实验。)本着修炼人特有的慈悲,告诉人们善恶有报的利害关系,说明大法的美好,起诉策动、操纵迫害的元凶,实践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唤醒正义良知,共同制止迫害,也是作为合法的公民义务、责任、和基本权利。 这些内容没有危害任何人、任何社会、任何阶层,相反倒是纠正了很多国人先前被邪恶宣传所蒙骗的错误定论和自身的僵化观念。哪里错了呢,何罪之有?!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野蛮时代早已过去了。 关于《九评共产党》 看过这本书的人都知道,这是一部轰动全世界的书籍;这是一部半个多世纪以来无人敢写的书籍;这是一部集多位著名专家、教授、学者研究成果的书籍;这是一部揭穿谎言,声讨罪恶,唤醒国人摆脱恐惧麻木,使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书籍! 如果杨银花散发了《九评共产党》一书,这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九评共产党》只是对共产党这个组织的一种评论,针对的对象是共产党,一个执政党做错了事不但不改,还不允许别人说话。 既然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不许批评共产党的错误、弹劾对人民的犯罪元凶,制止迫害。那评论一下共产党的错误又何罪之有呢? 关于“退党、退团、退队” 一个组织、一个政党都希望在执政期内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除非是邪灵附人身体)。殊不知这是需要“德”字贯穿始终的,中国有这样一群知书达礼、重德行善的黎民百姓,管理国家的人应该感到高兴才是,为何一次次的治罪于人民?共产党不允许任何人批评,一味的乱施暴政,那么其所讲的“和谐”是靠 “打压”能实现的吗?当人们知道了解脱精神枷锁对久远生命的益处时,退什么都是人真正自己的选择,谁又能阻止得了呢?! 况且中共的章程里不明明写着入党退党自愿吗?那么退党、团、队就不是犯罪行为。在这样一个有着古老文明的国度里,法律不能只是一个摆设,司法也不能成为维持专制统治的工具。 连退出一个什么组织也要中共说了算,这十几亿人国家岂不天下大乱?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杨银花夫妇及五位农民所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2、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罚款行为是非法的,应依法返还给受害人。赔偿包括精神上的一切损失。 根据上述理由,在杨银花夫妇及五位农民自身权利受到肆意侵犯的情况下,我们依法向特定的国家机关——人大、向特定的赋有法定职责的执法机关——检察院执法者提出法律保护,希望执法者能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无辜同胞免受不法者侵害。 相信有正义感、有良知、有职业道德的执法者,面对610主任彭祖友,主要成员邓达木等犯罪人员,会用正义之剑,将倾斜的天平扶正,将法律的尊严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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