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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注新加坡事件 法轮功人权驳斥新政府谎言
文/“法轮功人权”组织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法轮功人权”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三日就两位法轮功学员遭到新加坡政府无理起诉和法庭不公正判决的案件向联合国提交紧急呼吁,得到多位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和工作组的关注。为此联合国三位特派专员就此事件共同向新加坡政府发出了一份紧急呼吁,呼吁新加坡政府遵循法律,停止人权迫害。

在这份呼吁书中,三位特派专员详细报告了新政府对当地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黄才华和程吕金因为二零零三年二月在新加坡滨海公园分发揭露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传单和光碟,而在二零零四年五月被控“非法集会”和“分发无准证光碟”。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新加坡初级法庭判黄才华和程吕金罪名成立,两人各判罚款新币两万元和两万四千元。她们不服判决,拒绝支付罚款,要求上诉,结果法官将罚款额转换成监禁:判黄才华监禁二十周,程吕金二十四周。两位女士立即被带入樟宜女子监狱服刑,程吕金甚至没有时间对当时只有六个月的女儿做任何安排。她们在狱中展开绝食抗议,监狱当局威胁她们,如果不停止绝食,有可能遭到进一步的惩罚。

紧接着,新加坡政府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对上述呼吁做出回应。他们声称,特派专员们所报告的情况完全是虚假的,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在滨海公园天桥附近展示展板和标语,与过路行人交谈并向路人散发小册子等,因而触犯了“无准证集会”和“分发无准证光碟”的条例。新政府表示,此案两被告都有自己选择的代表律师,审讯过程公平合理、判决公正。他们也称黄才华和程吕金在绝食期间曾得到监狱方面很好的照顾。

以上内容已记录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署最近发表的二零零六年人权报告中,英文原件请见:
http://falunhr.org/reports/UN2006/FreedomExpression-UN-06.pdf

针对新加坡政府在众目睽睽的国际社会的谎言,“法轮功人权”做出如下驳斥:

联合国的呼吁书是空穴来风吗?

新加坡政府指特派专员们所报告的情况完全是“虚假”的,为此我们对比了新加坡官方媒体“海峡时报”二零零五年五月一日对法轮功学员绝食的报道。“海峡时报”说,程吕金从入狱就开始绝食以抗议对她的判决。报道也指程吕金和黄才华因在公共场所派发光碟等获罪,被分别处以两万四千和两万新加坡元的罚款。两人拒交罚款,被捕入狱。监狱发言人最后说,拒绝进食违反了监狱的法令,绝食者有可能被关入“惩罚性的牢房”。

我们发现特派专员报告的情况与“海峡时报”透露的消息在基本事实方面完全吻合。

受害者黄才华和程吕金的行为在新加坡合理合法

新加坡政府称,黄才华和程吕金由于“展示展板和标语”,“与过路行人交谈并向路人散发小册子等”,因而触犯了“无准证集会”和“分发无准证光碟”的条例。这些说法既违背在新加坡的生活常识,也违背法轮功学员多年来与警察所达成的协议:

杨爱龙(Raymond Yeo)在二零零四年时是此案原告新加坡中央警署的署长。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晚,他在一个六人会议中向法轮功代表清楚表明,法轮功在新加坡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每日在滨海公园的活动和分发光碟的活动都是和平守法的(Peaceful and Lawful)。但话音刚落,中央警署就与法轮功学员对簿公堂。

事实上,法轮功学员自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就在滨海公园(早期称鱼尾狮公园)炼功讲真相,已坚持七、八年的时间。案发当天的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只是这些年中的很平常的一天,学员做的与其它日子没有什么区别。

在新加坡,“与过路行人交谈并散发小册子等”的事儿是司空见惯的。随便到各大地铁站出口、商业大厦等走一走,就会收到很多各类传单。曾有一位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被告的法轮功学员在证词中说,她常年都在街上发两种传单,一是法轮功真相传单,另一是帮亲戚发的商业传单,但只是因为发法轮功传单遇到麻烦,发商业传单警察从未过问。

再说光碟,新加坡虽有严苛的与时代脱节的“电影法令”,它要求“制作、拥有或分发”每一张光碟都得先经过电检局审核,但警察一般并不会依此法行事。事实上,在新加坡这样一个高科技的商业化社会,由家庭、公司、教堂或庙宇制造的各种光碟到处可见,只要不是以赚钱为目地的,不必申请准证。两受害法轮功学员所拥有的光碟内容健康,版权公开,又是免费提供,若不是背后有其它原因,警察是不会管的。

新政府的回应中暗指受害人因“展示展板和标语”因而被控,实际上这样做在新加坡并不违法。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议员张有福曾说:“基层领袖并不知道张挂布条、海报等是需要申请准证的。他们张挂欢迎部长到访的布条,其实都没有向警方申请准证”。

毫无法律依据的指控和判决

新加坡的“集会”法令明确要求至少“五人”同时参加一项“有共同目的”的活动才算集会。但本案中分发资料的只有两人,即黄才华和程吕金,主控官为了凑够五人,硬是把他们与远处的几个人圈在一起,但又没有办法证明他们与黄才华和程吕金“有共同目的”。这项指控显然不能满足“集会”法令的最低举证要求。

我们再从新加坡宪法和国会立法来看对“集会”的定义。“集会” (Assembly)一词在新加坡法典中没有定义,案例也很少,但国会修订“集会法令”时清楚表明了目的是为了遏制造成骚扰(create trouble,misbehaviour)的“聚会”。这里国会立法的目的至少在表面上与新加坡宪法是一致的。新加坡宪法中对于“集会”的解释是,宪法第14条(1b)说:“所有新加坡公民有权和平和不携带任何武器地聚会”。

此案十五天的审讯中,控辩双方共有近三十位证人出庭供证,所有证词都证明黄才华、程吕金当天的行为“并未骚扰他人”,就连报案人也说“被告并未骚扰他人”。

本案报案人是一名幼儿教师,有关报警原因,她在供证时说“知道法轮功在中国是×教,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众,我提醒警察注意法轮功在新加坡的活动,并希望警察告诉我新加坡如何看待法轮功”。很明显,报案人报案的原因完全是出于她对法轮功的误解,而这是新加坡的政府媒体长期以来错误的舆论导向造成的。黄才华和程吕金分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最好方式。

其实,这名幼儿教师如果希望心中的疑问得到解答,她真的应该向黄才华或程吕金索取一份真相资料。但可惜的是,她将自己思考辨别的责任完全交给了她所信赖的警察,而她所信赖的警察以起诉回应她的报案,可能令她陷入更深的误解。在这起典型的案件中,新加坡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为完成高层交代的任务,滥用人民的信赖和委托,不仅自毁前程,也陷单纯的报案人于不义。

从报案人的本意,她并不认为现场发生了什么刑事案件。但是,以刑事起诉对付不喜欢的宗教信仰和政治活动,是新加坡政府的拿手好戏。要证明一起正常的和平守法的活动是“刑事案件”,判参与者罚款坐监,执法人员就得对证据和法律做一番扭曲,所以每一例这样的案件都是面目丑陋的。

上述案件中,主控官提交的案件本来就缺乏法律依据,审讯中警察提供的证人证据又是漏洞百出。在任何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法官依据众多疑点中的任何一个,都足以推翻控状。可是在新加坡的法庭,不管控方表现如何拙劣,都无关大局。法官在象模象样的听完审讯后,最后总会十分流利的说出判决结果,大意是:“我很谨慎的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词,并仔细考虑了各方的论点。我没有发现‘任何合理的疑点’,我判被告罪名成立。”这正是新加坡可悲的司法现实。

究其背后的原因,正如总部设在纽约的“人权法律基金会”在一份声明中所指出的:“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说好听点是虚伪,说难听点不过是当权者的工具,被用来对付那些政府不喜欢看到的言论或行动”。新加坡国际事务学院在其二零零六年“言论自由报告”中也指出,“新加坡法庭支持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简称PAP)以及政府官员个人利用法律诉讼和诽谤法,反对那些发表或表达与政府意见相左的人”。美国在二零零六年的国务院人权报告中强调,它注意到一些(新加坡)诽谤案的决定总是偏向于政府原告方,显示了“人民行动党(PAP)”和它的领导人过多地将司法体制用于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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