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明慧网

首页
按栏目浏览
按日浏览
究竟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中共江氏集团在陷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时候,千篇一律用的都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谁是邪教?其罪名是怎么来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究竟是谁在践踏法律?

一,利用“邪教”罪名打击信仰团体是违法的,也是站不住脚的。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基本人权,即天赋人权,也就是说不管“信什么”都不违法;任何人无权干涉。那么一个政府有没有权力、有没有必要将某种信仰定义为邪教?如其“下定义”不就是为了加以限制打击吗?,那还叫信仰自由吗?所以西方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定义某种宗教为邪教。因为法律不能追究“思想”原因;只能追究后果“行为”。其实是“正”是“邪”,取决于信教的人们自己去感知认定,是邪教必然没有市场,是正教压也压不住,法轮功在中国遭受打压快八年了,但却由当初的十几个国家洪传至八十多个国家,这是中共政府能管得了的事吗?因此随意的给其“下定义”本身就是干涉别人的信仰自由,这不正是自己在“破坏法律实施”吗?

二,“邪教”的罪名不成立。“下定义”本身已经是违背宪法信仰自由了,其“程序”更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把法轮功定性为×教,知根知底的上层官员都清楚是江泽民1999年10月到法国出访时对记者信口开河说的一句话,次日人民日报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教》,×教的罪名由此而来。这种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行为,不正说明恰恰是江泽民在“利用中共权力破坏法律实施”吗?对此中共所有的所谓秉公执法机关在强权淫威下黯然失色,执行的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因此,对法轮功学员的所有判决都是非法的。正所谓执法犯法天理不容!而法轮功学员揭露其这种伤天害理的非法行为却反过来又被扣上“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或“参与政治”。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一切不正是中共这个流氓邪教自己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吗?

当然想通过法律程序把法轮功定性为×教是行不通的。早在99年7.20迫害之前,罗干就指使公安部在全国部署调查罗织“罪名”,结果两次大的行动成为泡影。正如一位老干部说的“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江某人出于妒嫉之心(因为法轮功学员人数超过了党员人数),亲自披挂上阵,以权代法,不惜带头“破坏法律实施”也要把法轮功定成×教,“定性”后再弄个“自焚”事件做伪证,以掩盖自己的心虚和卑劣行为,进一步对法轮功打压升级。

三,专为打击“信仰”而制定的法律,故意模糊概念、本末倒置,愚弄百姓,以售其奸。

其一,“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因果关系上看好象很顺理成章,好象说“邪教必然会导致破坏法律实施,所以要打击邪教。”其实是本末倒置,惩处的是“因”而不是“果”。诚然人的思想会导致人的行为甚至犯罪,但众所周知,法律只能追究人的违法行为而不能处罚人的思想。可荒唐卑鄙的是在这个地球上,中国是唯一的“思想”和“信仰”会“犯罪”的国家,从家里抄出一本教人向善的法轮功书就会被判劳教;甚至说一句还炼法轮功的话就会抓起来进洗脑班或判劳教判刑,非法关押后再用酷刑强制“转化”,人都被迫害死了几千,还美其名曰“教育感化”。按照刑法规定,对信仰无罪的人追述处罚的话,至少会构成“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

其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逻辑上看是荒唐的,其实是有目的的。按照因果关系推理,因为不管“利用什么”都可以“破坏法律实施”,比如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条“利用权力破坏法律实施”呢?又比如,利用一把刀杀人,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条“利用刀破坏法律实施”呢? 以此类推,是不是“权”和“刀”也会犯罪,那么把所有有“权力”的人和拥有“刀具”的人全部抓起来呢?那么还要制定“贪污罪、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这么多法律条款干什么?不都成多余了?法律只能追究“果”不能追究“因”,难道那些制定者连这点法律知识都不懂吗?非要制定一条具有“因果关系”的法律条款干什么用呢?说白了,如果不是为了政治需要“整人”的话,那么就没有必要制定这条法律了。

其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从“因”和“果”上看打击的对象都是“信仰”而不是“行为”。法轮功学员究竟“破坏”了那一条“法律实施”呢?没有!因为法轮功是教人向善、修身养性的功法,说深点是修佛修道的宇宙大法,做好人还来不及呢,怎么会违法呢?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决中,无一例原告和受害者,说明法轮功学员所做的一切危害社会;相反,许多人明白真相后纷纷学炼法轮功。

如果说违反了99年7.20公安部针对法轮功发布的“六禁令”通告的话,那就对了。因为这六条,条条都是违法的;它直接打击的就是信仰自由。不但内容是违法的,其制定的“程序”也是违法的。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是法律;而法律又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任何部门无权制定。而这个“六禁令”通告虽然名义上不是法律、法规,但处罚的手段却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完全具备法律性质。不用多说,谁在违法?!

翻遍了所有中国的法律书,没有一条规定也不敢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违法的,更没有“邪教”之说。因为法轮功走的正。只有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规定信仰法轮功是违法的:禁止法轮功学员学法看书(非法宣传品)、到公园炼功(会功)、在一起交流修炼心得体会(聚会)、为信仰自由而上访(串联)等,违者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而“两高”在江的淫威之下,以《通知》解答的形式将法轮功按“×教”加以惩处,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无效的。虽然公检法部门听从主子的话沆瀣一气的迫害法轮功,但毕竟做贼心虚啊!不敢公开判决、不让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对几十万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决书上没有一个写明 “破坏”了那一条“法律实施”?更不敢说“破坏”了“六禁令实施”。

但事实上无可争辩是这些执法机关“暗箱操作”,将“邪教”的罪名、“六禁令”和《刑法》第三百条串通起来迫害法轮功。因为其“法律实施”就是“六禁令实施”;而“六禁令”打击的对象是“信仰”,故,《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打击的对象是“信仰”而不是“行为”。反过来讲,如果这条法律打击的对象是“行为”的话,那就没有制订这条法律的必要,因为由“信仰”引起的法律后果“行为”完全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去惩处。所以,专为打击“信仰”而制定的《刑法》第三百条完全是违法的。

在世界上,中国是唯一的把“思想”和“信仰”“定罪”的国家;是唯一的将“真善忍”作为打击对象的国家;是唯一的实行劳教制度(侵犯人权)的国家;是唯一的“制法犯法”、“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的国家。它们对法轮功的一切不实之词和对学员的镇压都是非法的、无理的、莫须有的。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士已经认识到了这个假恶暴流氓成性的中共面目,不再沉默了,我们为“六律师要求重审王博案”喝彩。

可是至今没有醒悟的那些警察和法官仍把“六禁令”和《刑法》第三百条当作“法律依据”,肆无忌惮的对法轮功学员抓捕、劳教、判刑草菅人命。 难道不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吗?

善良的人们!不是想叫你和我们一样,只是叫你明白真相,分清善恶,特别是那些执法者不要再助纣为虐,给自己留条后路吧。善恶有报乃天理,在天灭中共的关键时刻不要当殉葬品。愿明白真相人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当日前一篇文章: 透过中国古代文化看北京今天的水危机
当日后一篇文章: 三言二语:科学无奈的说出了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