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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大法弟子张秀玲家属的申诉书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公安局督察处、长春市中级检察院、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长春市纪律检察委员会、长春市政协办公厅:

2004年,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进宪法,司法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违法、违规现象,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五大类案件”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证人权的举措。(五大类包括:(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开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这是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大好事。

我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有责任、也有权利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对我及我的家人各种迫害和侵害、剥夺我们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诉,希望早日给予合理、公正的答复和解决。

2007年4月18日晚6:30分左右,我们的住宅被四名男子未经住户同意强行闯入,其中两人着装先进来自称是红旗街派出所的,一个叫孙大海,一个叫方万富,后进来两人晃了一下证件,其中一个叫于广勇。他们进屋后没有出示搜查令四处乱翻东西。

孙大海强迫拽着我的手在笔录上按手印,并威逼一个住户(学生租房)签字,住户不想签,孙大海大声咆哮说:“房东都签了,你为啥不签”。张秀玲衣裤都未穿,鞋也未穿,被一个孙大海(着装),一个于广勇(没着装),一个方万富(着装)把胳膊拧到背后,动弹不了拖走。一直拖到警车上。在派出所孙大海后开搜查令,那时已是4月18日晚11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具有逮捕证或拘留证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孙大海等人对我家的搜查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逮捕证或拘留证,这在程序上已经构成违法。孙本人身为执法的警方干部又宣传与宪法完全不符的言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1、3、5、7、8、11款之规定,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247条立法。

这次是张秀玲第五次被非法抓捕,关押迫害。一九九八年夏天,张秀玲在病情严重、痛苦不堪时,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的风湿性关节炎很快消失的无影无踪,从此告别了药罐子,全家人也都为她露出了喜悦的面容。她用法轮大法真善忍要求自己,处处为别人着想,发自内心的知道孝敬公婆、关心丈夫和照顾孩子。家庭的氛围变的温馨、和谐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张秀玲以身心受益的事实说明真相,却遭到无理的抓捕,非人的迫害,甚至出现生命危险。

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按照“真善忍”大法做好人,绝对没有错,更没有违法;把自己亲身受益的事实告诉他人,也没有错,也没有违法任何法律。迄今为止,即使在中国,也没有真正的通过司法的形式明确的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只有江泽民宣布“取缔法轮功并定为×教”的个人行为和他命令《人民日报》所做的诬蔑宣传。按照法律,江泽民、《人民日报》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1999年10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提到法轮功。

确定一个人数众多的人群(团体、组织)是违法组织,甚至将其信仰定性为邪教加以迫害,这样涉及侵犯千百万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问题,应该由全国人民以及全世界各界人士共同商讨,按照宪法与国际法才可能鉴定,否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从根本上反人类的。


申诉人:受害人张秀玲丈夫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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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迫害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大法弟子的恶人及相关单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