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诉书 原告:凌源法轮功学员 被告:凌源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林 职务:局长 具体责任人:李学斌(副局长)、杨明辉(副局长)、李政华(北炉派出所所长)、潘志涛(北炉派出所指导员)、王桂林(国保队长)、陈志(国保副队长)、宋守用(法制科长)、尚泽民(凌源市政法委书记)、张强(凌源市政法委副书记兼610主任)、张向东(凌源市司法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立即释放所有被关押、劳教、判刑的法轮功学员。 二、追究造成法轮功学员胡艳荣致死的具体责任人李学斌、李政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三、依法追究参与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警察的法律责任。 四、立即返还被敲诈勒索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所有钱财、物品,并依法追究杨明辉、王桂林、陈志、宋守用等人的刑事责任。 五、给予被无辜伤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经济赔偿。 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1日晚,凌源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学斌、国保大队副队长陈志和凌源市北炉派出所所长李政华带领数十名警察突然闯入北炉乡法轮功学员郭凤贤家中,把正在她家交流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的四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强行带上警车,送往凌源公安局。途中因警察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胡艳荣从车内跌出致重伤住院,三日后抢救无效死亡。其余学员被非法关押。 此后,警察王桂林、陈志等在法轮功学员郭凤贤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五次,拿走一万多元的现金和数目不详的物品。在李景方家,非法抄走电脑一台,卫星接收设备十套左右。 另外,2007年8月10日,万元店法轮功学员刘金成在自家开办的电器修理部被凌源公安局绑架,非法关押在凌源市第一看守所。 2007年8月21日,韩锡敏、杜清秀等五人在公安局附近被西窑派出所绑架,随后,在韩锡敏、杜清秀夫妇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被非法抄家,拿走电脑、打印机、身份证、存折等物品及一千多元的现金。 2007年9月21日,韩锡敏、杜清秀、王小宇等八名学员被非法劳教。 2007年11月28日,仍有九名学员被凌源公安局关押,并被罗列了多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所谓罪名、罪证。经凌源市法院秘密开庭审理。 其他学员被杨明辉、王桂林、陈志等人向家属巨额经济敲诈、勒索多次后陆续放回家。 在系统的策划、指使、参与、实施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持续迫害中,凌源市公安局局长张林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凌源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为造成了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精神、经济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伤害。已经严重的违犯了国家法律: 一、在没有任何危害集体和他人的行为和证据的情况下,凌源公安局所属的警察闯入法轮功学员郭凤贤家中,强行带走四十余人,并抄家五次,窃走家中现金一万元及值钱物品。上述行为违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法轮功学员胡艳荣被警察绑架至公安局途中致重伤,三日后致死。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与抓人的警察及指使者对胡艳荣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追究责任人〔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凌源公安局警察失职行为造成胡艳荣先致重伤,三日后死亡,因此警察必须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三、2006年8月至今,凌源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谋划和参与了二十多次抓捕和骚扰法轮功学员的举动,致使七十余学员和家庭受到伤害。据不完全统计仅四十余人就被以杨明辉、王桂林、陈志、宋守用、潘志涛等为首的警察敲诈、勒索钱财三十四万六千元,非法扣压十几万元别克新轿车一台、五菱之光车一台,至今轿车仍未退还。上述行为违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轮功学员李景方家的电脑和卫星接收装置完全是市场公开出售的产品;刘金成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完全是他的份内正常工作,卫星电视全球播放完全公开,卫星接收装置也不是违禁产品,安装过程并未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任何伤害;王学军、郭凤贤、董秀芹、马岩华、张桂菊、李占广、韩凤珍仅仅是参加了交流会,象朋友聚会一样违反了哪条法律。而凌源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却以此为依据对他们进行秘密审判,显然已违反我国宪法和刑法。 五、现被非法关押的九名法轮功学员:盛夏时节被抓,现已进入寒冬季节,凌源公安局却一直不许家属送衣服和正常探视。看守所所长公开说:“冻死拉倒!”法院开庭当日,九名学员穿着单薄的囚服。上述行为违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2007年8月21日,韩锡敏、杜清秀等五名学员在公安局南侧墙外,没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行为被警察强行带走,随即在没有任何亲属在场的情况下被警察抄家。上述行为违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并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抓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七、法轮功学员在法院开庭前由家属请了律师,在开庭的前一天李景方的律师被司法局和政法委以吊销营业执照相威胁,不许为李景方辩护。律师在巨大压力下放弃了为学员辩护。司法局和政法委均属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上述执法人员的行为对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了重大伤害,已经造成公然践踏法律的事实。恳请法官严格执法,惩治罪犯,保护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具状人:凌源法轮功学员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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