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点,浙江省杭州下城区恶党法院践踏法律,非法对大法弟子金美华宣判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月十二日,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莫少平、尚宝军为金美华做了无罪辩护。两位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宪法等角度,向在场的人员说明现今中国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证明法轮功是违法的,因此金美华完全有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并将公安的逐条指控做了最充份的解释,使在场的公安和法官等人无言以对,律师最后要求法官宣判金美华无罪。 然而,心虚的法官却立刻结束了案件的审理,让律师和家属等待判决。十一月十四日法院突然向远在北京的律师做了通知,并通知金美华的家属,告知判决之日被定于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半。 十五日上午,法官完全视事实于不顾,并否定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强行宣判金美华有罪。这完全违背法律的基本常识和程序,在正义和事实面前,只能证明法官和公安人员的邪恶非法和心虚。 望国际社会的善良人士能给予一定的关注。 公安人员:詹明、林军 提起公诉检查员:蓝红霞 审判长:沈宁 审判员:王虹、陈毓华 (以上人员都曾多次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抓捕和审判) 书记员:胡梁(0571-88166745)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电话: 值班室:0571-88166711 举报投诉:0571-87222470 刑 庭:0571-88166739 民一庭:0571-88166788 民二庭:0571-88166812 民三庭:0571-88166789 立案庭:0571-88166720 行政庭:0571-88166771 执行局:0571-88166769 审监庭:0571-88166813 办公室:0571-87222289 法警大队:0571-88166808 地址:杭州市香积寺东路109号(东新园小区南门向东50米) 邮编:3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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