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四川省法轮功学员邓丽,女,现年46岁,遂宁市人。2007年8月27日,邓丽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非法送到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三大队七中队(监舍号:三楼12号)。 2007年8月28日上午,邓丽和其他新到的劳教人员一起被强制参加四川省女子劳教所三大队七中队办的洗脑班。过程中,黄丽君(泸州人,住在同一个监舍里,还有四个月劳教期)被七中队管教干警指定为邓丽的“包教”。黄丽君将邓丽拉到一边,叫她马上写“认罪书”,邓丽没有按她的要求写。黄丽君就把邓丽往楼上拖,并用脚踢邓丽的臀部。 8月28日下午2:30,黄丽君组织同一房间的另外“包教”李倩、陈玉君等人把邓丽关在监舍内,她们先是让邓丽按她们所说的写“三书”(悔过书、保证书、认罪书)。邓丽没按她们的意思写。黄丽君、李倩等人马上疯狂的打邓丽耳光、拳头击打头部。当时邓丽的左眼被打得看不清物体,整个脸和嘴巴被打肿,嘴角不停的流血。 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仍然边打边要求邓丽写,还不停地谩骂,说邓丽是在装,不服从她们。接下来,黄丽君指使李倩等对邓丽采取用脚踢下身和腿脚,邓丽当即被踢倒在地上。她们几个又将邓丽从地上提起来,搧耳光、拳头击打头部,再次被打倒在地时。她们还是不停地用脚踢全身。 突然,邓丽感到左股骨一阵钻心的痛,当场被打得晕死过去。待邓丽醒来时,房间里又多出了其他监号的几个“包教”。她们六七个人又是一阵乱打乱踢。为了防止邓丽大声喊叫,一个“帮教”紧紧捂住她的嘴。邓丽多次在晕死中醒来,又在醒来时,被打得晕死。 尽管如此,在晚上开饭时,邓丽已经没法走出房间,她们几个人仍然将邓丽拖着出去,强迫吃饭,吃完饭又被拖着回房间。当时,中队一个管教干警也说,“来的时候还精神好好的,一天时间就没法走路,是在装疯卖傻”,还叫恶人们继续对邓丽“帮教”。 第二天,邓丽又被黄丽君等人拖出监舍吃饭时,中队另外的管教干警发现邓丽受伤时,指示黄丽君等人将每顿饭送到房间里吃。 第二天,黄丽君等人发现邓丽的伤情后,害怕罪行暴露,与打人凶手李倩等人在监舍密谋策划,作出让邓丽承认是自己跌倒致伤的决定,并由黄丽君执笔拟稿,由中队段中队长审查定稿后让邓丽抄写。当时黄丽君还威胁邓丽:不准向劳教所如实反映情况,只能承认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受伤的。如果向劳教所反映了事件的真实经过,那就别想活着出去。 邓丽在受伤如此严重的情况下,害怕继续挨打,也为了保全性命,无奈之下只好躺着用尽力气按她们的指令抄写她们拟好的“保证书”,连“保证书”上按的手印都是黄丽君捉住邓丽的手完成的。保证书的内容主要是承认28日的受伤是自己跌倒所致。 随后中队管教干警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作出的所有结论都是邓丽自己不小心跌倒导致受伤。 30日,待邓丽脸部的伤痕基本好了,中队管教干警将邓丽送去劳教所医院检查拍片,检查结果为:左股骨颈骨折。当时中队干警也没决定对邓丽进行治疗。 9月3日中队狱警发现的伤情严重后,才向大队报告,大队管教开始对此事进行了解,当时黄丽君向调查人员承认:“是我用脚踢中了她的左股骨”。 大队又将邓丽送去资中县医院检查拍片,结果是:左股骨颈骨折。直到9月6日,劳教所才对邓丽进行保守治疗。 目前,劳教所允许邓丽回到遂宁医治。9月12日,邓丽丈夫租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将邓丽从劳教所接回遂宁医治。经医院检查诊断:左股骨骨颈断裂,需要马上进行手术治疗,仅本次手术等医疗费用预计就在万元左右。 为此,邓丽要求四川省女子劳教所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对打人凶手黄丽君、李倩等人依法进行惩治,并由相关人员依法赔偿邓丽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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