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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穆春梅、刘明伟行政复议、起诉情况补充(一)
【明慧网2006年8月23日】2006年7月11日,穆春梅,刘明伟的家属接到大连市法制处行政复议应诉室的电话,说行政复议的结果下来了,让家属去取。家属于次日到大连。这件事情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姓赵的中年男子接待的。

他说,经过调查研究后,维持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决定。家属问他是否调查过穆、刘两位当事人,他说,他只采用了公安局的证据,并没有调查穆、刘二人,如此看来,这个部门也在敷衍,推脱,例行程序。

最后他告诉家属不服此决定可以在15日内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原因是大连劳动教养委员会在西岗区法院的辖区。他建议家属找个律师代理。

7月20日,穆春梅、刘明伟的家属同律师再次来到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同前几次一样,马三家称“不转化”不让见。当律师拿着有关手续按照规定要求见当事人时,那个门卫狱警用鼻子不屑的“哼”了一声说:“想会见?不可能的事,不‘转化’,谁来也不好使。”

来者再次陈述,我们是按照法律规定会见当事人的,不让会见是没有法律依据和违反法律的。这个狱警显然没有经过这种情况。拿起电话向里面通报,放下电话,不情愿的用手一指说:“到管理科登记,会见必须他们审批。”

管理科办公楼离女子劳教所约一公里的路程,当家属律师乘坐面包车赶到管理科,把要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向他们通报时,虽然他们刚接到那边的电话通知,没想到家属们会来的这样快。显的无措和忙乱。这时一个中年男性(警号:2108029)后来得知叫马吉玉,进来告诉那群狱警说,只留下一个女狱警,其余的上楼针对这件事开会研究对策,大约过了四十多分钟,这些狱警回来后,让家属和律师去马吉玉的办公室。

马称:如果是普教或已经“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他现在就可以批准来者见面。但是由于穆春梅和刘明伟没有“转化”,必须经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才能安排会见。来者必须去那里办理审批手续。

当家属问其要文件规定时,马称:这是上面规定的,一直都是这样执行的。家属问上面是哪个部门,哪个人传达时,马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来者告诉马:中国公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自己不便的情况下,接受代理人及律师的会见,委托代理人及律师申诉,上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既然我们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我们也要你出具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说明不让见的理由。

表面猖狂的无赖行为毕竟掩饰不住内心的胆怯和虚弱,马吉玉最后用颤抖的手给他的上司打了一个电话,就听他不断的重复:“好,严密监控,对,严密监控……。”然后垂头丧气的让一个叫韩凯(警号2108377)的狱警在同意会见的手续上签了字。

律师在一个上有监控镜头,旁有几个女狱警监视的情况下,会见了穆春梅、刘明伟。

穆春梅坦然的说:他们对法轮功从来没有讲过法律,因此,我也不理他们表面的软硬一套,再非法关押我,我就绝食抗争。

她在认真的看了起诉状后,在上面签了字。

下面是她当场写下的被非法绑架的简单经过:

“事情经过

2006年3月1日,我和郝跃峰、刘明伟三人接郝跃峰的父亲离开医院,打出租车走到大连大学附近,警车追上我们,当时郝跃峰父亲被警察带走(父亲自己说不怪他们,我跟你们走),刘明伟和郝跃峰说‘我们得回去找回父亲’,然后我们又追上警车,这时警车也正在抓我们。然后就被抓到派出所。当时我没有报姓名,住址,问我和郝父亲什么关系,我说他是我姨夫,在什么都问不出来的情况下把我们送入看守所。当时我们没有发传单,电子书。当时我只有背包一个,没有任何东西。

2006年7月20日
穆春梅”

随后接见刘明伟,当问到她是否还修炼法轮功时,刘明伟平和的说:“法轮大法不仅使我身体健康,而且也使我道德得到升华,做一个好人有什么错?这么好的功法我怎么能不炼呢?”

下面是刘明伟写的事情经过:

“2006年3月1日的头一天,我去朋友家,无意中碰到了郝跃峰和她的母亲,郝跃峰说要去大连医院接她的父亲(因她的父亲保外就医)。第二天我们到大连医院顺利的接了她的父亲,然后我们在回吉林的高速公路上被警车追上,然后把郝跃峰的父亲拉上警车,让我走了,可是郝跃峰当时一定要接她的父亲,我们又让出租车司机掉头开,然后去追警车,半路正好警车也行驶过来,把我们拉上警车,我们从来没有发任何什么传单,但教养决定书上说我们发资料,纯属无中生有,请详查,我没有任何的供述,也没有签过任何字。

以上属实,都是事实。

刘明伟
2006年7月20日”

履行完这些手续后,律师和家属们回到大连,7月25日按规定向西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立案厅的接待人员受理后,说要交到上面审核,一周之内让听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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