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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八旬老汉自述受迫害经历
文/广西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6年7月23日】我今年80岁,1996年修炼法轮功,修炼了十年,过去一身顽疾,现已彻底消除。修炼十年来,未吃一颗药,也没打过一针,身心比过去健康了。

1999年7月,法轮功被无理取缔后,我多次被公安派出所拘留,五次被单位谈话强迫写检讨不炼功保证,三次单位领导亲自在召开的会议上要我表态脱离法轮功,有一段时间命令我每天上班都到单位保卫部门“反省”,无论是谁要我口头或书面检讨保证不炼功,我都坚决拒绝,我心中就铭记着师父说的“一个不动就制万动”(《在美国中部法会上讲法》)牢记这一法理,抑制了邪恶。

2000年底,我多次被非法抄家,恶人抄去同修写的心得交流材料,拘留我一个多月。2001年1月我参加一次在职工宿舍内的学法会,被便衣暴力拘捕,关押一年半。释放后接着被劳动教养两年,监外执行。回家后事情接踵而至,自治区党委下文件开除党籍,单位人事部门停发离休工资,每月仅发几百元生活费,期间又被抓去洗脑班洗脑,并被经济勒索等等。几年来迫害是步步升级,为什么?说到底是因为我不愿意盲目跟从,也不写检讨保证,而令某些当权者恼火,以“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加紧迫害炼功人。例如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长陈某某找我谈话时,就大声吼我说:“你不写(检讨保证)就关到你死。”不久我就被关入看守所了。

2001年1月在看守所,宣布正式逮捕我,要我在逮捕证上签字,我不签。其后,检察院向法院非法起诉我,法院也准备开庭了,偏偏这个“起诉书”极其荒唐,所列主要罪状都是故意捏造的,没有证据的。此事被揭发出来后,2001年8月上级检察厅,不得不在一次有我律师参加的会议上令其撤诉了。法院也通知不予开庭了。至此,想通过判罪------名誉上搞臭的图谋落空了。

罪判不成,它心不甘。其实在看守所已关押我半年多了,宣布撤诉就应该放人,《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说,撤消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但公安并没有释放我,也不解释,仍继续关押九个多月(至2002年6月释放,共关押18个多月)。这明显是属于故意违法关押和超期关押的双重迫害的例证。

判刑不成转而给我劳教。中国的劳教制度在世界上是臭名昭著的,它是不须经任何司法程序,就可以任意加罪惩罚一个人。而在我身上按照其文件我也不符合劳教条件的,无论是国务院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或第十四条都不符合我的情况。例如其中第十四条说:“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教养”。我当时已76岁,明显属于丧失劳动能力者范围,也被非法给劳教两年处罚,岂不荒唐吗?

尽管2005年12月,单位已被迫恢复我扣发多年的离休工资,并且补发了解教后扣发的部份,但是无理扣发的劳教两年的四万元工资(养老金)至今不给,并且在那段时间,离休人员参照在职同级人员,可提高一级工资(每月101元)至今也不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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