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6月6日】我们在此反映黑龙江女子监狱存在的严重违纪、违法、侵犯人权、伤害人身、残害生命的事实。 1,2004年3月10日到12月30日多次施用酷刑、手背铐上大挂。 我国是“严禁使用酷刑”缔约国之一。可是在这里“权大于法”。黑女监无视国际公约,任意采用各种暴虐手段“惩治人”。在一监区,2004年3月10日到2004年12月30日有多人多次被反铐手上大挂,被暴力虐待。 2004年3月10日,关素玲、高桂珍、于秀英、高秀珍、宋青、张丽萍、范国霞、刘学伟、徐景凤、张林文、孟淑英、李洪霞、王丽文、初庆芬、汤恒芬、姚玉明、张晓波、张静、张淑芬等法轮功学员被刑事犯反铐吊挂在双层铺最高处,其中于秀英、高桂珍、关素玲、姚玉明、张丽萍、孟淑英等被吊晕死过去。刑事犯给其中高桂珍、关素玲、姚玉明等塞了速效救心丸后,又继续吊挂。给徐景凤吊挂的时间最长,铐卡在肉里,摘铐时,拿不下来,送到男犯监区才摘下来。 2004年3月18日,刑事犯给孟淑英、高桂珍、张丽萍、宋青、李洪霞、姚玉明等戴背铐上大挂。 2004年张峰被上大挂、背铐,不让上厕所,大便便在裤子里。 2004年5月16日,50多岁的耿亚芬被铐一宿不让睡觉,5月17日上午被反铐吊挂床头三个多小时。在这几天被戴背铐上大挂的还有关素玲、张静、孟淑英、刘学伟等,还有刘淑芬。 2004年7月10日这天,陈伟君被吊挂背铐在六楼东侧干警办公室里的两张双层铺床上两个多小时。 2004年12月29日,张静、张丽萍、陈伟君、关素玲等被反铐上大挂。 2004年12月21日,张晓波、关素玲、张静等被上大挂反铐。 王丽文在2004年3月10日被上大挂昏死过去两次,醒来后再挂,共挂三次,放下后,呕吐、迷糊、不省人事,手脖上被铐卡出一个鸡蛋大的包。 2004年3月10日,被反铐吊绳吊着坐地一宿不让睡觉的有徐家玉等;被警绳反绑坐地一宿不让睡觉的有王艳波、王玉芹、闫淑华、蔺玉荣、武淑芳等。 在上“大挂”的时候,多人血压升高,于是打着“治病”的旗号,强行给注射,又接着上吊挂,其中有孟淑英、姚玉明、张丽萍、高桂珍等。 在高度文明的今天,运用残忍的背铐上吊挂等酷刑,严重伤害了人身,危及生命,践踏了有关的“法律”,违反了国际公约法。尤其是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在监狱中,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败坏了执法人员的形象,败坏了国家的形象。 2,强行按蹲,造成多人受伤。 过去监狱实行早晨出工清点人数,后来有人从外面学来“经验”,晚上“清点”,每个人报完数就得蹲下。强迫学员齐声对着来查人数的巡逻大队的干警说:谢谢政府,政府再见。这两年虽不这样喊了,但狱警每每利用晚间清点人数来迫害大法学员。 2004年,利用刑事犯以“不报数”、“不蹲”为借口,强行用:摁、踢、踹、打、拖等办法惩罚大法学员。被刑事犯折磨的有张林文、张静、张晓波、张丽萍、高桂珍、姚玉明、李洪霞、范国霞、孟淑英、高秀珍、于秀英、王玉芹、宋青、张莉、朱香芹、肖淑珍、王涛、左云霞、苑占绪、王丽文、蔺玉荣、潘华、孙丽彬、王艳波、闫淑华、武淑芳、初庆芬、张淑芬、刘学伟、汤恒芬、王丽萍、徐景凤、关淑玲等。 2004年5月14日,于秀英被刑事犯由监舍拖到走廊摁倒地上,刑事犯用拳猛打她的面部,打得于秀英鼻血呼呼淌。当时刘志强(副狱长)来了,让犯人用凉水给她洗净,又把打人的刑事犯的名签摘去,说要处理。让于秀英躺床上,可是不大会儿,刑事犯拿着手铐把于秀英从床上拖到地上,双手背铐站着铐在床的上二层铺的梯子上,把手铐刹到最紧处,边干边说:刘狱长让这么干的,一直铐了近40个小时。而对打人的刑事犯却没采取任何措施。在5月15日于秀英在戴手铐的情况下,干警领着刑事犯强行让于秀英等摁手印。 2005年3月17日,刑事犯在连续几天的强行摁蹲中发了狂,特别是把多名大法学员的衣服撕破,揪着姚玉明的头发往墙上“咚咚”的猛撞了两次。过后被打的大法学员跟夏凤英(监区副大队长)反映,夏凤英竟说:“墙上有监听器,哪有墙”?打人的犯人心领神会,立即说“谁打你了?谁看见了?”还是这个刑事犯进到徐家玉所在的监舍时,疯了似的把徐家玉狠命甩到地上,另一个犯人用巴掌捂住徐的嘴和鼻子,差点没背过气去。夏凤英看到她的衣服被撕破,却没过问。其他许多大法学员都遭到暴力虐待,却没有人制止。 2005年4月3日至4月6日,大法学员王玉芹被强拉硬打,拳打左眼,双腿被掐,并被刑事犯用胳膊卡脖子,用毛巾捂、堵嘴,双臂反扭到背后。4月7日至8日,王玉芹被用手铐吊二层铺上,只能站立,不让睡觉。9日至20日两手铐于床上。 4月3日,50多岁的苑占绪被刑事犯强行从床上拽到地上,掐脖子,拽胳膊、腿,后又被摔倒在地上。 4月3日,20多岁的王涛被刑事犯摁脖子,使劲的压,只听“咔吧”一声,当时王涛的心脏出病就犯了,抽搐了一个多小时,过后很长时间脖子疼痛剧烈,头抬不起来。 2005年3月15日,宋青、王艳波、闫淑华、王丽文、李洪霞等被刑事犯从二层铺的上铺摔到地上,又打又骂,而且竟然揪着头发往床边、往地上撞,李洪霞、王艳波、闫淑华、宋青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撞伤、摔伤。而当武淑芳摁监控器报警时,监控室干警却没有回音,而监区值班干警竟然当着一百多人的面大骂武淑芳:“再摁监控器,我剁你手爪子,欠搧,我就搧你!你看我敢不敢?” 2005年3月25日,宋青被好几个刑事犯捂在棉被里,一动不能动。武淑芳立即去找干警,7、8个人围上去打武淑芳,宋青这才从棉被里挣脱出来,才能呼吸了。然而又被刑事犯抓头发、殴打。干警进屋看到了,一句话没说,刑事犯就更加卖命的揪头发打宋青。地上是宋青的头发及血迹。正在行凶的刑事犯中的一个突发心脏病,对宋青的这场殴打才停止。武淑芳向干警反映刑事犯打人情况,干警说:“我看到什么了,我看到什么了?我什么也没看见。” 2005年4月14日、4月15日“摁蹲”演变为“练蹲”,在干警的监视中,在刑事犯的命令声中,刑事犯一次次将大法学员们一个个摁,一次次拎,夹带着拳打脚踢。遭受刑事犯暴虐对待的大法学员有:于秀英、张林文、关素玲、徐家玉、刘学伟、范国霞、姚玉明、高桂珍、高秀珍、徐景凤、张静、张丽萍、张淑芬、张晓波等。 2005年4月14日,当班干警大吼一声:“我一个人就能劈了你们14个。”于是骇人听闻的暴虐行动开始了。于秀英被刑事犯摔得后脑勺直接着地,“咚”一声,满走廊都听见了。后脑勺起了大包,恶心、呕吐;而徐家玉左胸、右肋、左膝被摔伤;关素玲、张晓波、张静、张丽萍、姚玉明、范国霞、高桂珍、高秀珍、徐景凤、刘学伟、张林文等都不同程度受伤。 2005年4月15日,一次次反复“摁”,反复“拎”,伴随着拳打脚踹。范国霞、张静、张丽萍等被刑事犯拽到所谓“监控屋”施暴。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被揪着头在地上转,被搧大嘴巴子,被拳打脚踢,打人的刑事犯出了一身大汗。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2005年4月20日,张林文被刑事犯摔得人事不省,丧失意识。醒来后,腿不会走路,眼睛看不见东西。 2005年12月,于秀英、关素玲、范国霞、李洪霞、张丽萍、张晓波、宋青、高桂珍、刘学伟等被刑事犯强行按蹲、踹、踢。 2006年1月9日至现在,王涛、王艳波、左云霞、武淑芳、闫淑华、张丽、朱香芹、肖淑珍、孙丽彬、王丽文、于秀英、刘淑芬、关素玲、范国霞、李洪霞、宋青、高秀珍、高桂珍、张晓波、刘学伟、张林文、张丽萍等一直处在暴力虐待中。 3,利用刑事犯,实施“监管”,严重违法违纪。 (1)假借“五联保”名义,专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监管,利用“耳目”、利用“监控本”,记载法轮功学员的饮食起居、与何人接触。2003年在车间派刑事犯一步一跟,上厕所都跟着。在精神上施加高压。刑事犯手里活干不完,就把气转到法轮功学员身上。谩骂、侮辱,严重摧残法轮功学员身心健康。现在车间里明着没有跟踪,暗地仍安排“五联保”耳目“监管”。 (2)从2004年3月2日,有30多个法轮功学员被强行撵回监舍,挤坐在干警办公室十多平方米的小屋,坐小塑料凳,不让动弹,一坐就是十几个小时。大法学员由刑事犯“监管”,稍不顺眼,就被侮辱人格,破口大骂等。 2004年7月由一个屋分为两个屋,六楼东侧由早6:00点至晚7:30放电视,每天逼坐电视前十几个小时。 2005年3月14日到4月13日,派车间的刑事犯一人看一个,一个屋几十人,手脚稍有挪动就被摁、被摔,甚至坐到人的身上。 2005年3月到11月,一直持续在这种状态中。范国霞小便处被踢伤。 刚刚进入2006年,就开始了对大法学员又一次疯狂虐待。 2006年1月9日,七八个犯人将孙立彬摔按地上,拳打脚踢,犯人李艳平抓起孙立彬头发将其脑袋狠狠的往地上撞,当时就被撞出了包。一拳猛打孙立彬左眼下,当时就青肿起来,脸部肿变形了。造成孙立彬头晕、迷糊、恶心、全身疼痛。同日,李艳平双手狠狠按在王艳波前胸上,全身重量压在王前胸上,致使王上不来气,后又朝王的腿上狠狠的打,腿上多处有青紫块,过后王一直感觉胸闷、胸痛…… 1月10日,犯人韩建英一把将肖淑珍从床上摔在地上,将其头撞在门上,当时脑袋就起了包,犯人门翠将肖淑珍双手背后,抓起肖的脑袋就往墙上撞,然后骑在肖身上,用衣服抽打。这一幕干警张文雅全看在眼里,一言不发,不制止。 1月11日,好几个犯人将闫淑华摔按在地,将其两手背后,其中一个大喊,拿绳子来绑上。1月12日,朱香芹只是上走廊,被犯人破口大骂一上午,此后几乎天天骂,直至现在,每天都在摧残之中。 (3)利用音响、电视、噪音伤害身心。 2004年在监舍严码法轮功学员期间,一天放十几个小时的电视,干扰、伤害身心健康。2005年3月利用落地音响高分贝噪音伤害身心,甚至把音响拨到最高音,放到法轮功学员的耳边,“咣咣”的震耳膜折磨人,法轮功学员的健康权被剥夺。 4,利用“鼻饲”摧残生命。 法轮功学员由于长期生活在被侮辱、被虐待的阴影中,向各级领导反映,始终得不到解决,绝食抗议要求无条件释放,要求人权,却被歪曲。没有人来按照法律程序给予答复,反而利用灌食之机利用各种惨无人道的手段变相摧残。如:将开口钳放到嘴里长达1-2小时;有意将插管插入气管;小指粗的胶皮管不经消毒反复使用。从2006年元月起,把当天的食物用手捏碎放到搅拌机搅碎,掺入大量大蒜等,还有大葱、辣咸菜等,美其名曰“杀菌”,实质上故意将这种刺激性食物灌入空腹中,伤害胃、肠等内脏,造成学员反胃、呕吐,进一步的蹂躏身心健康。王涛、闫淑华、左云霞、朱香芹、张林文、张丽萍、刘淑芬等都受到这样的虐待。被灌食的还有王居艳、于秀兰、张静、张林文、刘淑芬、陈伟君、张丽……,前几天张林文还被刑事犯按在床上“灌水”。 5,利用“小号”长期关押,单独“监管”,隔离包夹。 经常以“不服从管理”、“是领头的”为由,将法轮功学员押进小号,长期关押。铐地环,不见天日长达半年以上。现在更阴毒,为防止上面检查,一天一续“押票”,从而抹去长期关押小号,侵犯健康的迹象。被小号关押的有陈伟君、高秀珍、张林文、王涛、刘淑芬、于秀兰(多次被超期关押,长期戴械具)、徐景凤、王居艳、张晶等。 动不动以“不服管”为由,强行隔离,由刑事犯单独“监管”大法学员,把使用械具的权力交给犯人。任由犯人对大法学员使用吊铐等各种酷刑加以摧残。2005年初,王居艳、关素玲、刘淑芬被犯人用各种方式摧残。4月份对王玉芹、孙立彬、张静等人均以吊铐、戴双铐等监管,被隔离的还有陈伟君、刘立萍、刘淑芬等,他们称“包夹”。 6,作伪证,掩盖真相,藏匿大法学员,躲避检查。 2005年6月及11月等上级机关来人调查张静、宋青“上大挂”受酷刑及2003年7月30日就电工房私设刑房等事调查谢亚琴等,有关人员作伪证,矢口否认,搪塞,推卸责任,掩盖真相,甚至强逼受害人作伪证。 每当高层领导视察、督导工作时,法轮功学员就被藏匿到监舍高楼内,严加防范,严防走漏“迫害人”的风声。 综上所述,黑龙江女子监狱存在严重的暴虐、侵犯人权问题。仅以一监区的部份迫害事实为例,证实“违法”现象严重: (1)使用刑事犯“监管”他人,证明刑事犯在服刑期间享有警察的权力。 (2)刑事犯借机泄私愤,打骂、挑拨离间、搬弄是非、兴风作浪、牢头狱霸现象严重,造成服刑期间再次犯罪,“劳动改造”的初衷“面目皆非”。 (3)强逼法轮功学员穿囚服,暴力清点人数,失去“清点”的意义。2006年1月17日开始给刘淑芬等嘴上封胶条,封闭言行,造成监舍“晚点名”混乱局面。 (4)有法不依,权大于法,指使、教唆、纵容刑事犯行凶,造成警察渎职。 (5)警察不制止刑事犯“违法”,暴虐伤害他人,监听器没有回音,而且在这次大检查验收前一个多星期,不启动监控器,有串通作弊、掩盖真相意图,造成监狱领导包庇、纵容干警执法犯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失职和渎职。 政府有关代言人秦刚说:“中国人民在人力保护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依法充分享有人权与自由。”(见2005年12月12日各报纸) 请问,中国人民真的是“依法”享有“充分”的“人权与自由”吗?中国大陆仅黑女监这一处天天存在着“执法者违法”现象。本来众所周知,把大法学员抓进监狱就是“践踏”人权与自由,就是错,在监狱中把大法学员当作犯人对待,当作犯人管理,甚至连犯人都不如,那是错上加错。 我们强烈要求切实制止黑龙江女子监狱对大法学员的迫害,强烈要求国际红十字人权组织会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迫害。 附一: 2005年1月,刘淑芬被送到后楼包夹,由数名刑事犯对其进行肉体摧残,精神虐待,期间犯人非法给她使用械具,将监管权交于犯人使用,干警也在违法违纪。2005年,刘淑芬被超期关小号,从小号出来始终包夹,一天24小时被犯人监管,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2005年年末转到病号监区后,精神虐待升级,她坐在床上闭眼睛都不让,犯人摁,不许她说话。2006年1月中旬由病号转回一监区,两天后转到五楼,犯人侯丽萍、王丽影、张丽、蒋雅晶、宋艳波让张美正、毛佳、梁红玲强行给她穿囚服、戴名签,从早8:00—晚8:00强行体罚坐地上,不许上床休息,刘淑芬绝食长达半年,吃饭才二十天左右,身体很虚弱,三人还按她手脚,不许盘腿。她再次绝食反迫害,晚上犯人拖她出去点名,同屋的王小东、朱秀荣在侯、蒋二人指使下再次踢打她,还用胶带封她的嘴,用衣服堵她的嘴,虐待升级,刘淑芬、张丽萍等绝食被灌辣咸菜、大蒜、大葱等,利用医疗手段迫害大法学员。指使人院长赵英玲,参与迫害的有犯人商小梅等。张丽萍练动功,刘雅芝没管,犯人侯丽萍告到副监区长夏凤英那,夏当场扣分。从1月17日,八监区利用从九监区调来的10名职务犯人,在监舍私设刑堂,给大法学员使用械具,怕人看,八监区用报纸糊五楼东侧门玻璃。另外还多次利用犯人按大法学员的身,翻大法学员的床铺,这也是干警不准许的,是失职纵容。 附二: 黑龙江省监狱管理举报电话:0451—6342238,领导接待日:每周星期三,举报箱:办公楼前厅。《监狱法》十二,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接受监督的规定:(58)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接受、侵占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呼吁: 1、请海外同修将该信转给联合国人权组织,并请人权组织将迫害情况转给中央纪委、全国人大、政协及国家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部等。 2、请外边同修直接将此信寄给黑龙江省监狱局局长、纪委书记,寄给黑龙江省长、省纪委、省高法院、省最高检察院、省人大、省政协,在寄往各处的同时,呼吁正义之士组成律师团,代我们向国际法庭、国际人权组织控告,向国内司法部门控告、投诉。 3、呼吁刘淑芬亲人针对女子监狱对她进行虐待的一监区、病号监区干警唆使犯人迫害她的事实起诉,请有正义感的律师为被非法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伸出援手,为善良的好人伸张正义。 被黑龙江省女子监狱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2006年6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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