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6月26日】济南律师刘如平2005年12月14日被恶党送入“山东男子第二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三个月,现已达半年有余。在此期间他面临邪恶的种种残酷迫害,一次次的闯过,他坚信大法,拒不“转化”,所以至今仍然被关押在封闭式的小房子里(同他在一起受迫害的是济南大法弟子王厚生)遭受着折磨…… 济南律师刘如平自被非法关押至劳教所后,就为抗议非法劳教而上诉,写了“行政起诉状”。可到现在没有任何回音?!是劳教所扣押了?还是司法部门装聋作哑呢?! 请我们看一看刘如平的“行政起诉状”,就能得知恶人们看了这“行政起诉状”后必定是气急败坏,而且恐惧。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如平,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委党校法学教师,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非法押于山东省第二劳教所。 被告 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作出的济劳教字(2005)第2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无效决定,并予以撤销。 2、立即释放违法在押的原告。 事实与理由 许多有识之士早已提出,我国的劳教制度由于严重地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刑法)、(刑诉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已经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的根本障碍,成为继收容审查制度之后最应立即取缔的一个特权专制制度。这个制度游离于我国法律体系之外,是公安等机关基本不受监督,特别随意执法的自留地。与劳教制度相应的机构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其实是公安局),劳教所等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之外,没有合法依据存在的非法机构。因此,本案起诉的决定是非法机构作出的一个违法决定,无论从程序上、主体上、内容上都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无效的决定书。 第一、在程序上,决定书的制作违背了我国一个案件不得同时有两个处理决定的法律理论原则。 2005年10月18日至25日,原告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刑事拘留后,以不构成犯罪而释放。那么,作为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而释放就是对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然而,在刑事释放原告的同时,长清公安局又一直把原告先后两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济南市法制培训中心一个月强制洗脑。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对此,(决定书)不表述是对重大违法事实的刻意隐瞒。 原告这起刑事案件,在前述两次处理的基础上,2005年12月14日被告再次进行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理是完全错误的。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重复进行违反了法律原则,并且有两个单位即长清公安分局和被告对同一事实重复处理,作出不同处理决定而又分别执行,是严重地滥用职权随意处理案件。 第二、在主体上,制作决定书的被告是一个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机构。如上所述,劳教制度存在的违法性,使被告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一个没有合法地位的非法机构制作的任何决定也必然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第三、在内容上,决定书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决定。而(劳动教养办法)不是法律,它的规定同现行法律相冲突,而必然无效。因此,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个非法决定。 对原告进行长达一年三个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即没有通过法院判决又无法律依据,这是典型的践踏法律的行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的决定书为无效决定,并予以撤销。以维护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如平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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