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6月12日】近日法轮功人权收到来自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关于对法轮功学员邱明华女士遭中共非法抓捕的立案调查报告。 邱明华女士的案子是由法轮功人权在2004年底提交到联合国的,历时一年多的调查,联合国对邱明华的被迫害案件做了最终的判决。请国内同修把以下翻译内容转交给邱明华的家人。 联合国声明: 中国公民邱明华女士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2004年11月25日下午1点,苏州公安局的警察进入邱女士及其丈夫的公寓。当时邱女士不在家。在邱女士的丈夫在场的情况下,他们对公寓搜查到下午5点,并没收了一些物品,包括一台电脑、打印机、备用的硒鼓、手机、电话簿和一个通讯录。下午2点到3点期间邱女士回到家。警察带走了邱女士,并关押在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苏州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警察告诉邱女士她是因为炼法轮功而被关押的。但他们并未出示任何逮捕证、逮捕令或任何书面文件能表明关押是合法的。 工作组受到投诉后,向中国政府提交了关于邱明华女士的备案书。 工作组在获得了中国政府反馈的消息来源后,对此案做出了观察报告。工作组基于该案例的事实情况和所下结论提出观点。 消息来源认为对邱女士的关押属于任意拘禁,因为它缺乏法律基础。她并未收到任何书面逮捕令。她不能联络辩护律师,从而无法对关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另据称由于对法轮功的迫害过于残酷以至于没有人敢于帮助邱女士辩护。 消息来源提出邱女士被关押是因为行使了她的受国际人权宣言第18条保护的思想、良知和信仰自由权,和受第19条保护的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 就以上结论,中国政府提出如下观点: “邱明华于2004年11月26日被关押是因为她被怀疑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是依据法律对她进行的逮捕。此案还在继续调查中。对此案所采取的行动是严格遵守中国刑法和对罪犯处理的程序的。不存在任何‘任意拘捕’问题。邱明华的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工作组认为从中国政府的回应中可以看出,邱女士是于2004年11月被捕的,而在2005年5月12日(中国政府回应的时间)仍被关押。从回应中还可以看出对邱女士自由权的剥夺是依据刑法。但对于邱女士被捕时没有看到任何证件以及被禁止联络律师的事实,中国政府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通过对此案前后情况的分析,工作组认为中国对邱女士关押是任意拘禁,是违反国际公约的。 “中国政府明确提出邱女士被关押是因为她炼法轮功。根据消息来源的指称,邱女士是因为她的宗教信仰受到迫害的,而中国政府的辩解是,法轮功不是宗教,而是反社会和反科学的×教。” 工作组再次重申:国际法保证每个人的思想、良知和信仰自由权(国际人权宣言第18条)。因此,就此案,工作组不对法轮功是宗教、宗教性名称、还是信仰做出判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本身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和道德,以及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只有示威活动的程度应受到法律的必要的严格限制。然而任何限制都应该基于合理的基础和理由。就此案而言,中国政府无法出示任何证据解释邱女士为什么和怎样由于修炼法轮功而对整个社会或任何他人造成危害的。中国政府所举的由于修炼法轮功造成的一般威胁性,因此而必须剥夺邱女士的自由是无法令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信服的。 综上所述,工作组提出以下建议: 对邱明华女士的关押属于任意拘禁,因为违反了国际人权宣言的第9条和第18条,并归属工作组受理案例的第二、三类。 基于以上观点,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对邱女士的被迫害现状采取必要的合法补救措施。 (法轮功人权供稿) 附英文原件:下载(3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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