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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仡父亲投诉上海中级法院及女子监狱监察室
【明慧网2006年5月8日】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2004年11月24日晚在上海市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相资料被警察绑架。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5年6月22日非法对王屹仡判刑三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指定辩护律师,剥夺了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受王屹仡委托)作为审判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2005年7月1日、13日,王槐忠将起诉书和控告信,提交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但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执意枉法裁判。

2006年2月份和4月份,王槐忠投诉驻监监察室及第三次发出公开信,援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投诉上海市女子监狱驻监监察室和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公然背弃法律,不顾事实,非法行权,迫害王屹仡。

以下附法轮功学员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投诉上海市女子监狱驻监监察室及近期发出的公开信之三。

投诉驻监监察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今年2月7日,我给贵院的下属机构,即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发了快递信件,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在执行刑罚中存在的违法和侵权问题。

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20我到上海市女子监狱,请五监区陈科长和徐中队长联系驻监监察室人员与我见面,直到上午11:00时,监察室人员一切通信中断,不知去向。(去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也是发生同样的情况,一切通信中断,监管人员无法找到监察室人员。)

2月16日下午2:20时,我给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挂电话(号码是69208990;69207238;69207350),时间长达半小时左右,无人接电话。快到下午3:00,有位姓王的先生接了69207350的电话,说是院办公室的。当我问到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我的控告信时,他说:“由监察室来处理,你跟他们联系。”但是他不愿意给我提供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当我通过监狱总机接通监察室时,是一位女士接的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是大连的,我叫王槐忠时,这位女士既不报姓,也不说话了,过了一会儿就把电话挂断了。当我再通过监狱总机接通监察室电话时,再也无人接电话了,最后电话返回到总机时,总机小姐说:“我已经接通监察室了。”我说:“这位小姐不接电话,电话回到你总机了。”她说:“那我也没有办法。”

通过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似乎这个检察院就象一个国营企业在倒闭破产前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该上班的不上班,上班的脱岗,该处理的事情不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驻上海市女子监狱监察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三级规范化监察室”称号的。按理讲,该监察室本应当及时处理控告信件,但是,实际上,它不但没有处理,反而它也参与了迫害王屹仡的事件。我在投诉信第二条第二款中写到:“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复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这里的“领导”就是指监察室,就是请示监察室后监管人员采取行动,也就是说监管人员阻挡我给王屹仡法律援助的一切行为,都是得到监察室认可和支持的。今年2月16日上午,我会见王屹仡前,监管人员拿着一张B5纸向我宣读“监狱会见规定”。这个“规定”既没有盖监狱公章,也没有任何一级的领导签字,也不公开挂在墙上。实际上就是一个便条。我收到的监狱会见通知单是一个很正规的文件,它已经明确了会见规定,是符合《监狱法》的要求的。与这个会见通知单相悖的所谓监狱会见规定,显然是监狱专为迫害法轮功学员所制订的条文,是违法的,是不敢公开拿出来见人的。当我指出“不准谈论案情”的规定是违反《监狱法》第七条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时,监管人员说:“我们只能执行监狱规定,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无权解释,你先会见吧!”

大家想一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三级规范化监察室”的执法监督下,堂堂的大上海女子监狱制订出“不准谈论案情”的监狱会见规定,实在是太弱智了,太可笑了。被造假宣传蒙骗的执法人员都不会知道他们自己在执法犯法,他们也不会知道他们的处境有多么危险,更不会知道他们自己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历史所淘汰。违法者被法所治。

我希望贵院接到此信后调查落实,处理此事并给予回复。随此信附上“控告信”、“上访信”、“投诉信”各一封。

此致

投诉人:王槐忠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公开信之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鲍院长:您好!

一、贵院在审理王屹仡的上诉案件中,存在如下违法问题:

1、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大家都懂得道家修真,说真话、办真事、做真人,最后返本归真、修成真人。佛家修善,修善修出大慈悲心,看众生都苦,发愿要普度众生。正因为这样,才使人类的道德维持了几千年。从古到今,没有一个朝代,没有一个政府去迫害这些向善做好人的人群。学法轮功修真善忍,这对中国政府来讲无疑是一件大好事,有百利而无一害。正因为修真善忍好,法轮功才能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具有上亿人学炼的修炼群体,才能洪传世界各地,他在中国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的审判机关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非法的。然而贵院居然在对王屹仡的裁定书中自定“‘法轮功’系×教组织。”这就完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规定。从另一个侧面来讲,假如贵院就是通过审判,也无权认定法轮功是什么组织。因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已经明确限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一切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这就是说,贵院在王屹仡的裁定书中对法轮功本身定性的陈述是无法律依据的。

既然贵院无法提供“‘法轮功’系×教组织”的有效法律文件,那么,贵院在裁定书中王屹仡所谓“……其行为已构成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段陈述是完全错误的。故意错误引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王屹仡裁定是违法的。贵院应当勇于纠正错误,维护法律尊严,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才能赢得民心。

2、在裁定书中贵院认定王屹仡的唯一犯罪证据就是复制、散发“新纪元”第81期和“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而这份证据中的具体事实真相,审判长陈星本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陈述,但没有陈述,反而被全部隐瞒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请问鲍院长:陈星这一违法行为您如何处理?

在裁定书中陈述:“王屹仡上诉称:‘法轮功’不是×教组织。王习练‘法轮功’是正常宗教信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事实上这不是王屹仡本人上诉的法律依据和引用的事实证据。王屹仡上诉状陈述:“1、《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当然包括印发传单,发表文章和登台演讲等。王屹仡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她没有违反任何法律。2、《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宪法》、《刑法》、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一句文字提到法轮功是X教。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法轮功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对法轮功进行审判和判决。”也就是说,本裁定书中没有陈述上诉人的基本观点和不服判决的理由。顾名思义,所谓裁定就是要对双方不同意见,重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审判裁决。没有王屹仡本人的意见,陈星在裁定什么?如果王屹仡不提出上诉难道原审判决还需要陈星来裁定吗?这一点基本法律常识,堂堂大上海一中院的法官陈星不懂吗?陈星不是不懂,而是她故意隐瞒王屹仡的上诉理由,才敢对王屹仡判刑。如果陈星不隐瞒王屹仡的上诉理由,她的裁定书都无法形成。陈星的这一行为又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星在审判王屹仡的过程中,触犯了这条法律,已构成犯罪,贵院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贵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允许王屹仡委托辩护人,没有辩护人出庭为她辩护。贵院的审判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请问鲍院长:贵院是执行610的口头指示呢?还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呢?

许多执法人员都明白,按照口头指示进行执法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口头指示本身不是执法依据,相反,它却是一个陷阱。610为什么不敢给贵院下书面文件?因为它知道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它的合法地位。610为迫害法轮功而产生,也将在迫害法轮功中被销毁,这就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去年10月18日,我用特快专递给贵院邮去一套申诉材料,到12月1日贵院通知我参加听证会。12月5日,按照贵院的要求,我用特快专递邮去了一份代表我参加听证会的书面意见书。

按照常规,如果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贵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予以驳回;如果贵院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该案件应当再审立案。到了今年3月18日,我提出的申诉已经过去整整五个月150天。贵院迟迟没有做出任何书面答复。请问鲍院长:您是受到610的限制不敢再审立案呢?还是您不想纠正贵院的枉法裁判案件呢?否则的话,您在等什么呢?

为权厚着脸的人决不是一个正义之士,更不是人民的公仆。他比一般的贪官更坏。因为他坏的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他坏的是他管辖的一方人。如果鲍院长是这样的人,您就会把一中院带进深渊。

三、现在流行着这样的话:“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这是人们看到了法院腐败的表面现象。在律师界流传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就告诉人们法院执法的规矩变了。其实法院一旦进入这种状态,它就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了,就变成为权力与权力,权力与金钱交换的交易所。法院会利用执法特权随时随地为少数特权阶层服务,祸害于人民。贵院刑一庭就是这样的,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对王屹仡的裁定,在陈星法官眼里,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据,中国的法律就是一张废纸,什么《宪法》、什么《刑事诉讼法》都不值得一提,610叫定什么罪,陈星就能定什么罪。没有法律依据,陈星自定法律依据,没有罪证,陈星自己编造罪证,王屹仡的裁定书陈星就是这样写出来的。作为一中院的首席法官鲍院长,主持法院审委会竟然能讨论通过这样的裁定书。请问鲍院长:贵院是人民法院吗?是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呢?

四、“共创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大家关心的事情,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社会”呢?就是因为现在的社会不和谐。如果社会是个和谐社会,那就谈不到要构建和谐社会了。社会不和谐,问题出在哪里?有一位北京的出租车司机说:“打假打假,越打越假。为什么?因为以假打假越打越假。”前些日子,中央电视台曝光了美容院一针瘦身的假药案。这种针剂很昂贵,最便宜的一针三千元,贵的一针六万元,广告一出,居然一针瘦身从广州扎到北京,祸及了大批想美的女子,而我们监督部门却没有发现此事,可见社会是多么的混乱,人的道德品质是多么的恶劣。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上届政府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制造天安门自焚伪案,全国的造假宣传,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人们最后的一点良知被淹没在一片造假声中。江泽民一伙打击真善忍,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以政府的名义推行假恶斗的害民政策,使得社会上很多人跟着学假了、学坏了、学恶了,社会怎么可能和谐呢?就您一中院而言,贵院对外的电视屏幕也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请问鲍院长:怎么构建?难道陈星违反《刑事诉讼法》对王屹仡裁定就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吗?难道陈星枉法裁判法轮功学员就是代表贵院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吗?这只能说贵院没有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相反,贵院在执法犯法中破坏了社会的公德,把辨别正邪、好坏、善恶这种普世的认识都给扭曲了。

构建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喊一喊口号就能建成的,更不是开个代表大会,制定几条法律就能解决的。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法律需要人制定的,更需要有道德的人去执行。十年前的今天,中国没有那么多法律条文,司法界的腐败没有那么严重,而今天,中国的法律条文增加了许多,而司法界的腐败却是触目惊心的,腐败更严重了。要想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就得让大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自觉地去做一个好人。无论你在哪里,不管你干什么工作,做事先考虑别人,经常想想自己怎么做好。如果人们的道德回升到这样一个标准上来,和谐社会也就自然形成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办法能使人们道德回升,重新走入和谐社会。

王屹仡父亲
二○○六年四月八日

(明慧网2006年3月5日《修大法无罪 老父为陷囹圄女儿逐级投诉》曾报导过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发出的投诉信、控告信、上访信及公开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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