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两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的中领馆前抗议案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在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和初等法庭進行,案件继续由律师拉维代表。上午上诉庭在经过两个多钟头的激烈辩论后,法官以程序理由驳回辩方的上诉申请。下午初庭的审前会议决定,初庭续审将在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一日進行。 这是本案的第三次开庭。在八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的首轮审讯中,由于控方证人拒绝承认中共迫害法轮功确为事实,控方律师和初庭法官亦拒绝接受辩方的重要证据 ——列有大量迫害案例的 “2004年联合国调查报告”,辩方在初庭审讯中途向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动议(Criminal Motion)。新加坡高等法庭于八月三十一日为此刑事动议進行听证,高庭法官朱汉德以初庭有能力处理此事为由驳回辩方动议。辩方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动议申请。上诉庭曾在九月二十五日为此动议举行听证,但由于辩方律师身体不适,听证推迟至十月十八日上午。本案在初庭的审讯于九月二十五日下午续审,由于上述原因于九月二十七日暂时中止。 上诉庭三司以程序理由驳回辩方上诉申请 同九月二十五日一样,十月十八日的上诉庭三司由潘文龙法官、简庭照法官和郑永光法官组成,并由潘文龙法官主持。听证开始,律师拉维首先将联合国报告交到三位法官手上,并开始围绕联合国报告陈述理由。 很快拉维的陈述就被三司打断,双方進入了有关法律程序的激辩。潘文龙指出,拉维在递交给上诉庭的申请中所援引的条文,赋予新加坡最高法院监督初等法庭的司法权限,但并不适用于他所负责的上诉庭。他说,在此条文下,上诉庭只对其下一级法庭,即高等法庭有监督和复审的权限,对于裁决此案的初始法庭——新加坡初级法庭没有任何司法权限,除非拉维援引另外的条文。 拉维反驳说,既然上诉庭属最高法院管辖,他所援引的条文自然也适用于上诉庭,既上诉庭对于初级法庭确有司法权限,他也引述了多个过去的案例支持自己的说法。拉维说,过去的上诉庭分为刑事法上诉庭和民事法上诉庭,现在则合在一起统称为上诉庭;另外随着最高法院主楼的搬迁,原最高法院已不存在,代替它的是现在的上诉庭。司法机构的变化会造成与原法律条文中的名称失去对应关系,但三司应根据法律内涵做出相应调整,而不只是坚持名称上的对应。 记者后来就此事询问了几位本地律师,他们均对三司的解释表示失望。他们认为三司应该做出更加合理和令人信服的判决和解释。 听证结束前,潘文龙法官宣布结果:拉维误解了这个上诉申请,三司宣布他的申请无效,案件须回到初庭续审。拉维要求三司做一个判决,潘文龙表示考虑后再说。 程序和实质,哪个更重要? 拉维也曾问法官到底程序重要还是实质问题更重要,试图将讨论拉回初庭是否应该接受联合国报告的问题。法官没有回答,而是改变话题问拉维,他为何没有利用从八月三十一日到现在的这段时间邀请报告作者到此作证。拉维回答说,新加坡是联合国会员国,如果在接受任何报告时须要求其作者出面以证实其真实性,对新加坡是一个羞辱,还可能遭遇可能的制裁,他认为这样做不妥。不过,他说,如果上诉庭坚持要求作者到场,他的当事人可以安排。 记者采访了几位在现场旁听的法轮功学员,他们均表示回避实质问题的做法并不限于上诉庭法官,而是新加坡各级政府的一贯做法。他们举了很多例子,其中之一是二零零四年中央警署就无准证光碟起诉学员的案件。之前当事学员寄真相光碟给很多警察,希望他们看一看,但他们全都不看内容,只注意光碟未经电检局审核。但实际上新加坡未经审核的光碟到处都是。 法官表示不希望看到更多的上诉申请 潘文龙法官说,他认为拉维应该在初庭做出判决后才提出上诉,而不是中断初庭审讯上诉。他说:“原来上诉可以一次完成,现在却要分三次做。” 但不管愿意与否,自七月十日开始的这一法轮功案件的审讯,被告方需要频频造访新加坡高等法庭已成事实。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法轮功学员王宇一女士就传召李光耀等人上诉高等法庭一事,最近也有進展。王宇一由于参加了去年在新加坡闹市区分发传单的活动,与其他五人被控“无准证集会”。她在今年八月七日向初级法庭提出传召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和内政部长黄根成等六人出庭供证的申请,申请被拒后又在八月十六日向高等法庭发出上诉通知。此后双方完成了必要的文件交换,目前正等待高等法庭通知听证时间。 王宇一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希望等待的时间不要太长,否则其它程序就不能進行”。 “我很期待在法庭为这六名证人引证。我是无辜的,所有被告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我能够在公开审讯中证实这一点,但关键的证人必须到场。其实所有事件的背后都是一个人,李光耀。我之所以传召六人,是要通过他们披露相互之间的谈话记录,从而说明指令是如何逐级传达的。所选的六人分别是各个层次的代表,或负责人。” 王宇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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