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6年1月25日】 申诉人:向学明,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5日,家住重庆万州区甘宁镇高粱村 申诉控告的事实及理由: 我儿子向宥沩在读大学时因炼功被他人诬陷,被迫辍学,流亡他乡一年后,被重庆市国保总队(610)指使渝北区国保支队队员们长时间的蹲点、跟踪,在无任何真实可信证据的情况下,于2005年9月28日晚在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横街支巷一私人住处强行绑架,非法拘禁6天7夜后,于2005年10月5日刑拘关押在渝北看守所。2005年12月22日下午在渝北区法院(双凤街64号)二庭秘密开庭审判,我们父母接到儿子信上消息后,连夜乘车从340里外及时赶到,自行入庭。旁听了渝北公诉机关公诉人指控我儿子向宥沩以“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提起公诉:下面就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实提出申诉、控告和辩解,同时并供社会各界团体、具有强烈正义之士参考、评判: 一、公安国保队在侦察阶段非法取证,主体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向宥沩是在2005年9月28日晚在重庆渝北双凤街道横街支巷6幢3单元7-1号房被渝北国保支队绑架到南坪一个非常秘密的地方,拘禁审讯158小时后,在我儿子精神不振、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由审讯人按他们自己的要达到的目的作出如意的笔录,强加于向宥沩头上的签字、盖印等一切违法程序,作为书面伪证。我儿子向宥沩当庭是否认了的。国保队在侦察阶段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据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据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因此,国保队获得向宥沩的书证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手段不合法,因此证据形势实属采用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向宥沩炼的功和做的事没有违法 向宥沩于98年在万州中学读书,星期天回到家中,看见他妈在未炼功前,我家每年打工的收入,在他妈治病上的医药费支出占70-80%,并且越治越重,自从他妈炼功后,病情一天一天地逐步好转,现已痊愈已是不可抗争的事实面前,吸引他也偶尔看一下他妈看的书《转法轮》。虽说年纪小、没病,但要道德行为正派、生活习俗要有好的习惯,因此,在他妈根据学功和看气功书后的启示下,时不时地教育引导他,使他言行、道德大为改善,从初中到大学,以良好的学习风貌,较好的学习成绩顺利踏进高校,特别在高校中,深受师生们的敬佩和爱戴。忘我学习,无私奉献,每天放学早晚、星期天都忙于学校的公务活动,如:班上的墙刊、学校的校刊以及学校各种宣传活动等,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被评为优秀的先进学生干部,多次受过校内嘉奖及奖金。这是有目共睹、有据可查的。然而公诉人指控说他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从以上的事实看,究竟邪在什么地方,在公安的调查材料中,公诉人并没有当庭出示向宥沩做了多少违法之事,让社会上有多少人受害,受害人的物证、言证、经济损失等因果关系的法律责任,这种有因无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又怎能够得上破坏罪的成立呢?因此向宥沩炼功和所做的事根本没有违法。 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物证不实 公诉人当庭向法庭提供的材料中说:公安国保支队在侦察统计清单证据中说,他们认为所谓的主要证据,应该要如数当庭清点,而最为重要的东西如电脑、打印机等没有当庭出示,可以这样说:公安国保支队对向宥沩所作所为纯属是栽赃陷害、张冠李戴,全是假的。若有电脑等物品,一应该是打开看电脑里面储存的是什么;二看是否是向宥沩用过的东西,请拿出直接证据。如电脑上的指纹或监控录像等,为什么不把电脑拿出来当庭打开演示呢?如果说有电脑就可以定罪的话,那全国各地太多了,那样说明大多数的都有罪了?这种逻辑有些荒唐。另说房东门钥匙,是不是公诉人说的只有三把,而任何厂家,防盗门钥匙是5把或更多,还有另外几把不知去处,在这个问题上公诉人没有正确的解释、答复。难道说有几把钥匙也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吗?住房钥匙的多少也是有疑问的。因此,由以上事实中看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客观具体事实不符,漏洞百出。其目的是想利用外地人人地生疏之事,小题大做,向上申报,请功问赏,捞取个人利益是真。因此,指控的事实是子虚乌有,荒唐至极。 四、向宥沩在“学习班”被强制洗脑 前年7-8月间,我儿子在大学(重庆三峡学院)暑期在给一家开发公司打工之际,被他人诬陷,当地公安机关审讯几小时后,非法关入所谓的“学习班”强制洗脑,强制要他转变思想。因此,在这样突如其来,不知其原因的情况下,把他送进“洗脑班”,他非常纳闷,他妈妈的病情真实变化和他在学校有目共睹的事迹,都实实在在见证了法轮功好,现在要他违心承认个别人随意主张所定的“邪教”,那他会承认吗?当然不会,因此,他就离开了“洗脑班”,免得公安整天对他的精神折磨,被迫流离他乡,过着漂泊生活。 从以上事实中,重庆国保总队指使渝北国保支队队员干的这一冤家错案中看出:他们这帮知法犯法的不法之徒,以“破坏法律实施罪”,人为的虚伪夸大事实,强加于向宥沩头上,这莫须有的罪名并不成立,无法无据。他们置宪法中明确规定“信仰自由”的条款而不顾,国保队(610)凌驾于宪法之上,为所欲为,人为地制造矛盾,把真正善良、道德十分高尚、手无寸铁的良民百姓、学生关进监狱,这叫真正有良知的人了解后,深恶痛心。 以上几点提供于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具有强烈正义感人士共同发出呼吁,制止这场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唤醒一切有良知的人们都来维护社会道德,匡扶正气和捍卫我们共同的道义与尊严!洗清我儿子向宥沩的不白之冤,让他早日回到他心爱的学校中去。 特此申诉及控告 申诉控告人:向学明 二00六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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