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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萍的家属依法控告黑龙江公安分局有关人员
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刘丽萍
【明慧网2005年9月21日】

申诉状

申 诉 人:刘丽萍的家人刘广祥(父亲),刘伟(弟弟)、刘瑞(弟弟),刘丽波(妹妹)、刘丽玲(妹妹)、刘丽娟(妹妹),付金梅(弟妹)、刘佳翠(侄女)、于露(外甥女)。

申诉事由:关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有关责任人对刘丽萍非法抓捕、拘押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1 依法追究向阳公安分局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2 依法赔偿由此给当事人及家人造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损失。
     3 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刘丽萍并公开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刘丽萍(女)出生于1957年4月8日,大庆市34中教师,家住方晓楼区。

她于2005年9月7日上午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与功友集会时,被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有关人非法抓捕,现被非法拘押在鹤岗市第一看守所。办案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说:“因炼法轮功”,“法轮功集会”“国家规定法轮功是×教就抓捕拘押”。

刘丽萍修炼法轮功,是个人信仰,参与功友集会没有违法。我国《宪法》第33、35、36、37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见证刘丽萍的行为是我国《宪法》允许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家人向办案人要法律依据时,办案人拿不出来,气极的说:“去告去。”办案人还说是“国家规定法轮功是×教”这是没有任何凭证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及设定。截至目前,没有一条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也没有制定出处罚法轮功修炼者的有关法律。只是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一决定只是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拘押刘丽萍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上述法律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有关人对刘丽萍等50多名功友的抓捕拘押是违法的,是对人权和信仰自由的践踏。

刘丽萍炼法轮功使她久治不愈的胃炎、心肌肥厚、结肠炎、肩周炎、风湿等多种疾病不翼而飞。道德品质更加高尚。她不仅是家人的主心骨;又是邻里的知心人;更是同事、家长、学生有口皆碑的好老师。自修炼法轮功后她办英语辅导班不收费,并按“真善忍”的法理教导学生,使全班学生的思想境界得到极大的提高。她班学生主动承包了校园的清扫工作,并且学生的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在家更孝敬父母了。家长无不感慨的说:“老师要都炼法轮功可好了。”

全世界78个国家和地区上亿人修炼法轮功,大法还获得了各国政府和组织褒奖1300多个,《转法轮》一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传遍每一个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全世界都知道法轮大法好。江××一伙镇压法轮功触犯国际法,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被全球公审,追随他的高官已多人被判有罪。鹤岗市向阳公安分局还随便抓捕法轮功修炼者,办案人搪塞说“国家说的”。“文革”当时不也是这样吗!当停止时,斗走资派被当枪使的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手上沾满了老干部的鲜血,只得畏罪自杀,随后一批干将警察在云南被秘密枪毙。

可现在明知炼法轮功的都是公认的好人,还要加害于他们。事实已经明摆着了,谁敢说法轮功会被镇压下去,6年多的镇压,害死2000多人,关冤狱的10多万,受尽酷刑折磨,使无数法轮功修炼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可修炼法轮功的人数却是越来越多,那么最终会怎样呢?自古以来迫害正信的从未成功过,罗马帝国因迫害基督徒不是灭亡了吗?而基督教2000年来传遍全世界,有7亿信徒。

在此请各位法官、检察官明镜高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我国《刑法》第238条、243条、257条、397条追究向阳公安分局有关人非法抓捕关押刘丽萍构成——非法拘禁罪;诬陷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还法律尊严,匡扶人间正义,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刘丽萍,赔偿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损失,并恢复名誉。
致礼

此状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检察院,人大

刘丽萍的家人
200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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