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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如何被投入黑暗的劳教所的(图)
文/莱西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5年9月21日】请人们阅读下面的几份“劳动教养决定书”。当您看完这些决定书的内容后,一定感慨万分。我想:在自由民主国度里生活的人们看到这些决定书,一定会瞪大了眼睛,张大嘴说:“哦,天哪!这是真的吗?”是呀!这都是真实的,它就发生在中国,发生在中国山东省莱西市,发生在我们身边,它岂止是千真万确的,它发生了整整六年了。而且,这一幕幕的残暴行径仍在莱西市继续上演着。只因为这几位大法弟子在2000—2001年期间去上访过,就被定罪为扰乱社会秩序而被拘留10—15天。四年后的今天,就因他们在自己的家里和同修们在一起谈谈修炼法轮功的心得体会,在一起互相鼓励同修怎样能按师父的要求做得更好,同时在一起学学师父的讲法,就被突然闯入家中的警察抓走、拘禁,随后又被莫须有的“罪名”非法判了1年半的劳教。更为可耻的是其中有的大法弟子被不法恶警投入劳教所查体时身体不合格,应该被释放,可是不法公安人员受了他人指使,竟然公开贿赂劳教所人员,据说,送了上千元的现金。让其把身体不合格的大法弟子留下。听听!这是什么世道呀!那警察不是人民的公仆吗?是保证人民安全的吗?这怎么在利益面前变得如此没有人性了呢,哪有花钱把人往火坑里推的道理,他们就喜欢剥夺别人的自由吗?他们到底是何居心呀!上访何罪之有?修炼“真善忍”何罪之有?揭露恶人恶行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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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大法弟子刘玉莲的非法劳动教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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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大法弟子王淑花的非法劳动教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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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大法弟子李秀梅的非法劳动教养判决书

在这里我不得不和某些人一起再从新学习一下我国的《宪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过学习《宪法》,从以上几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我们不难看到,真正的犯罪正是那些执法者们。他们被指控对大法弟子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等。他们徇私枉法,不仅剥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执法犯法,严重的践踏着人权,践踏着祖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久的将来,这些人必将被送上审判台,接受一切惩罚,玩火者必自焚。善恶有报是天理!迫害修佛之人更是罪不可恕,天理难容!

自进入2005年以来,山东省莱西市610就已经劳教了十余名大法弟子,她(他)们现在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劳教所遭受迫害。悲剧还在上演着,这美丽的胶东半岛已经被那些恶人弄得乌云翻滚,天怒人愤。请全世界的人们都来了解这份真象,薄薄的一张纸,短短的几句话,就能把一个活生生的好人投入到“人间地狱”;请全世界人民都伸出援助之手,救救这些可歌可敬的善良人吧!劳教所这个邪恶势力的黑窝不是好人待的地方,大法弟子也不应该承受这如此苦难。信仰“真善忍”的人更不应该受此考验,善良的人们赶快行动吧!支持正义、维护真理的人必将有个美好的未来。在此真心的奉劝那些仍在行恶的人们,如果你们再不保留自己一丝人的本性,老天也不会留你们继续作恶多端。尊重别人善的选择,就是给自己一个选择的机会。珍惜这份机缘吧!救自己的只能是自己。


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个人:
莱西市公安局 办电:0532—88478816
公安局局长 吴进喜:宅电:0532——88483613转8661 手机:13905428286
副局长 王建志:宅电:0532——88483613转7099 手机:13954287766
现任610主任:王建志:宅电:0532——88483613转7099 手机:13954287766
610主任:孙小梅:手机:13791973266
政保科(改称为反邪教侦察科)科长:沈涛 宅电:0532——88483613转7387 小灵通:0532—82067030
手机:13793229166
副科长:李为魁 宅电:0532——88412992 手机:13969606750

当日前一篇文章: 武汉江岸区杨荣珍被“610”绑架劫持在洗脑班
当日后一篇文章: 山东高青县、桓台县等地大法学员遭迫害的一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