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3月18日】 定西监狱杀害折磨大法弟子 家属控告凶手 昆明市大法弟子李文波被非法劳教 家人申诉 湘潭市大法弟子向海容的控告书 定西监狱杀害折磨大法弟子 家属控告凶手
定西市法院: 我们是在定西监狱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的家属,经过调查核实定西监狱监狱长石文瑞和监狱政委杨树平及教育科长姚小强、指导员王进多次残酷迫害大法弟子并用酷刑折磨打死一名大法弟子毕文明。 被告:定西监狱长石文瑞、杨树平、姚小强及王进。 案由:被告的行为触犯《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及剥夺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诉讼请求: 1、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犯罪凶手。 2、责令被告对现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停止迫害,解除关押,无条件释放。 3、对原告(特别是毕文明家属)赔偿非法关押期间的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2004年9月3日,大法弟子毕文明因看大法书,被指导员王进发现并没收。大法弟子金吉林喊:书不能拿去。此话激起王进、李清风、李正红、齐永辉、李为民、康新义、万队长、孙队长等人的怒气,同时拿起8根电棍,指示犯人申伍忠、孟福来及指导员王进把金吉林、毕文明戴上铐子挂在天车上用8根电棍拷打。时间是9月3日中午12:40左右。毕文明首先喊“法轮大法好”,金吉林接着喊“法轮大法好”。在继续电、打的过程中打的毕文明昏死后,才把三人放下来。大法弟子毕文明的脾脏被打破,腹膜腔内大出血而导致死亡。 此事过了不久,检察院去调查,定西监狱管教对打死毕文明的犯人申伍忠、孟福来教好就说毕文明是自杀的。 为防消息外泄,现对大法弟子金吉林每天24小时4人看管,不让和任何人接触,上厕所也都跟着。大法弟子金吉林自从转至定西监狱就一直惨遭酷刑折磨。2004年3月26日以姚小强为首的警察,以10根电棍同时长时间电击,造成其身体严重烧伤,生命垂危,并被关在禁闭室内长达53天之久。 各位法官,法轮功学员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他们非要将好人转化成坏人,这就是邪恶的江××集团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也是对所谓的文明社会的最大讽刺。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之私,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精神折摧残并折磨致死的行为,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这一做法同时触犯了《宪法》第36条、38条关于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同时这一行为也触犯了《宪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34条故意伤害罪;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254条报复陷害罪;305条伪证罪。《刑事诉讼法》第6、35、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之第8条;《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4)条。请问,究竟是谁在诽谤、造谣和诬陷?是谁在扰乱社会治安?谁在触犯法律?又是谁在犯罪:迫害善良、草菅人命,天理何在? 鉴于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更有损于人民公安的良好形象。特别是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没有犯罪,决不是犯人,他们的行为决没有触犯法律。如今他们身陷囹圄,甚至丧失生命,完全是江××及其帮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迫害所致。江集团藐视国法,草菅人命;被非法关押在定西监狱的所有大法学员的人身安全没有丝毫保障。 各位法官,法轮大法在世洪传十几年,以其奇特的袪病效果,同时净化人的道德,在几年的时间内中国大陆就有上亿人在修炼法轮大法。并洪传世界60多个地区和国家,外国大法弟子很多都是硕士、博士。法轮大法的著作已被翻译成30多种语种在世界上广为流传。有些国家组织监狱服刑人员学大法,启发犯人被埋没的善良本性。各国政府和人民给大法的褒奖已达1400多项。 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28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责任。2004年11月4日,甘肃省委书记苏荣被法轮功学员在赞比亚高等法院起诉。指控他在担任吉林省中共“610”办公室头子期间对法轮功学员犯下了谋杀、酷刑折磨和侮辱罪。苏荣11月13日仍为就其藐视法庭罪的指控应辩,警方因此签发了通缉令。这是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官员首次在海外被签通缉令。苏荣藏匿和逃亡近十天后,越过赞比亚边境,潜入津巴布韦边境小镇池荣社后逃至南非,并于2004年11月15日逃回中国。法轮功学员现已将这一案件提交海牙国际法庭。 你们身为人民的法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为了我们无罪被非法关押,备受酷刑折磨的亲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恳请法院为民做主,得出公正、公开的判决。 此致 定西人民法院 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大委员会 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监狱管理局 具状人:全体被非法关押在定西监狱的法轮功家属 日期:2005年1月23日 另:蒋春斌、华金川、王鹏云现仍被非法关押在定西监狱。 昆明市大法弟子李文波被非法劳教 家人申诉申诉书昆明市政府: 云南省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 李文波,男,现年39岁。晋宁县古城镇,古城办事处古城村农民。 李文波于2005年2月2日被晋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抓捕,2005年2月5日经昆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昆劳管字(2005)第991号决议判劳动教养三年,并送云南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第四大队。 其判决理由为:“国家取缔‘法轮功’并定为×教组织后”,李文波仍“坚持‘法轮功’立场。多次到晋宁县相关部门为‘法轮功’鸣冤叫屈。2005年2月2日,驾驶车牌为云AG8566松花江牌微型客车在晋宁县进行营运时,向乘客李某、刘某散发‘真善忍’好,法轮功卡片各一张。并搜到法轮功的书籍一本,宣传卡片7张,宣传材料二页……”以此作为处理李文波的证据和依据。 作为李文波的亲属,我认为,按以上情况判李文波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理是不合法的,不当的。 一、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并作出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教是不合法的。 1、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宣布“取缔法轮功并定为×教”属于个人行为。为此,江泽民上述言论也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利。 2、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3、1999年10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也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教。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任何将法轮功确定为×教组织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条文。只有在中国这个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下,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元首及各级政府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权力。像确定一个人数众多的人群(团体)、组织是违法组织,甚至将其信仰定性为邪教这样涉及千百万公民基本人权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国人大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从根本上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 二、李文波多次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及向当地公民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纯属个人自由。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到辖区政府部门反映、说明涉及公民权益问题的不同看法完全是正当的。《宪法》规定,人民有当家做主的权利。公民享有言论自由,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观点,包括相反的观点,这是民主法制的要求,也是民主制度能够存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如果一个国家政府不允许公民对其实施的政策发表任何意见,那这会是一个民主的政府吗?如果这个公民针对的所谓“政策”是一个从根本上就违反了《宪法》的政策,那这个拘押公民的政府,可以说自己是以“法制”为立国之本的吗? 江泽民非法取缔法轮功,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利申诉、揭发、说明这一问题。何况,晋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一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断抓捕法轮功修炼者。在有关机关的高压下,在没有律师和相应机构为这些公民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公民李文波是凭着基本的良知和善良的心向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反映情况,将他关押拘役,于理何在,于情何堪? 即使是被法律判定为有罪的重大刑事罪犯,也有权进行申诉,他人为他们提出申诉就更没有所谓牵连的道理。那么为什么练习法轮功的人就没有任何说明情况的权利,就可以无审获罪,法外施法,就可以被任意牵连,肆意抓捕? 鉴于上述情况,在此严正申诉,李文波所遭处理是非法的,对他的劳教是不当的。应立即予以解除。 申诉人:李文珍 抄送:晋宁县公安局 晋宁县检察院 晋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云南省第二劳教所第四大队 湘潭市大法弟子向海容的控告书
湖南省法院: 我叫向海容,女,32岁,高中毕业,已离婚,家有一子刚满六岁无人照顾,居住在湘潭市江滨机器厂附23栋105号。于97年6月修炼法轮功,此次被非法劳教两年,现关押在湖南省株洲市白马垅女子劳教所三大队,在此之前,长期遭受精神迫害。 现将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大华岭派出所戴群星、周剑为了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功,他们三番五次绑架我到洗脑班,并且监视与跟踪、恐吓与威胁,控制我的人身自由。2004年5月26日,在戴群星的唆使下,所长周剑带两人绑架我并关押在湘潭市第一看守所(理由是有人举报我发大法真象资料)。由于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致使我出现了心脏病,高血压,肝脾肿大,肝腹水,明知我不符合收监条件,应保外就医,在我生命垂危的情况下,逼我的好友写证词,制造一些伪证。仅凭一张劳教通知书(劳教通知书应有五份)未送达和通知家长,用手铐反铐我的双手,当时双手与右脚同时抽搐,送往白马垅劳教所非法关押至今。 综上所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大华岭派出所戴、周两人触犯了刑讯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据《刑法》247条,399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犯罪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们还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并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为了对家人、对国家负责,为了制止犯罪分子再次为非作歹,逍遥法外,所以我依法特提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向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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