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2月19日】湖南衡阳县大法弟子汤守君、钟明英2004年6月29日11点多钟在租屋中炼功,被非法抓捕、非法劳教。下面是他们要求撤销非法劳教的行政复议请求。* * * * * 申请人:汤守君,男,59岁,衡阳县杉桥镇聚众村。钟明英,女,47岁,衡阳县岣嵝乡印山村张老屋组。 代理申请人:钟明英之夫李待友,衡阳县岣嵝乡印山村张老屋组,务农。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衡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衡劳教[2004]第7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 请求事项:撤消衡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衡劳教[2004]第7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汤守君、钟明英。 事实和理由: 一、2004年6月29日11点多钟,我们在衡阳县集兵镇凌××租屋中炼功,被集兵派出所干警非法抓捕,抄走私有物品磁带、光碟、资料,并将我们非法关押在衡阳县看守所。我们在屋内炼功,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我们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为什么非法抓捕、关押、判我们劳教?公民有信仰自由,有集会自由,这是《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我们国家不是讲“依法治国”吗?我国《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5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说宪法是母法,其它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是子法。哪怕有千条万条法律,不管是哪一条法律,也不管是哪一级定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宪法》是衡量一切法律的标准,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 公安对我们法轮功学员所做的包括抓捕、拘禁、等等所谓的一切“处罚”依据都是由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颁布的“六禁止”通告。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公安部颁布的“六禁止”通告只属规章范围,公安部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根本就没有立法权,并且,此通告完全是违反《宪法》的第35条、36条、37条、41条,既然是违宪的,按照宪法第5条它就是无效的,而作为头戴国徽的执法人员的公安民警能不具备这点常识吗?他们竟然拿着这个无效的通告,肆无忌惮的抓捕、拘禁、关押法轮功学员,还说他们是有法律依据的。真是荒唐至极! 二、修炼法轮功没有违法 法轮大法的修炼者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指导我们修炼。李洪志老师在《转法轮》中讲“做事先考虑别人。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变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变好了,治安状况也就变好了,说不定还没有警察了呢。用不着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里找,你说这多好。大家知道现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为什么还干坏事?有法不依?就是因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见时,他还要做坏事。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 我们通过修炼法轮功,思想道德得到了提高,就以钟明英来说吧,以前她是个性较强的人,什么事情爱据理力争,修炼法轮功后与以前大不一样了,遇到任何事都先让别人。生产小组分责任田,主动要最差的田(天旱田)。农村3级上交很重,自修法轮功后没有拖欠,没钱时一笔钱交几次也要完成。有时队里每户摊交的款,她家比别人要多,也从不去计较。因为她通过看《转法轮》明白了,作为一个修炼的人在个人利益上要看得淡,不要与人争斗。她心地善良,左右邻舍都认为她是一个善良的好人。这些情况都可以找当地村干部、邻居核实。 特别是2003年农历9月24日晚上,她家请车拖水泥,上坡时车突然往后倒退,刹不住车。在场的四个男人在车后推想阻止车往后退,可是挡也挡不住。她拿着手电筒照着。突然车头一下翻在她身上,四个男人抬不起车子,再喊了3个人才把车子抬起来。当时她口吐鲜血,左手和肩相连的一根筒子骨压断、压碎,右脚膝部骨头错位,站不起来。腰背脊柱骨和两边软肋已断(经过医院透视),全身成紫色。在场的人都认为:即使能活也会成残废人。司机把她送集兵镇医院,医生说:“如不及时医治,今后手要锯掉,人还要躺光木板两个月校正脊柱骨。”现在钟明英早已全好了。她没有打针、吃药,更没有躺光板,只是每天坚持学法、炼功。在那一段时间,司机家属拿礼物来看望她,她好言劝他:“要他安心在家生产。我是修法轮功的人,处处要按照真善忍来严格要求自己,不会找你们的麻烦。只要你们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请想一想,在当今人人朝钱看的社会中,谁能做得到?!只有按照“真、善、忍”修炼的法轮功弟子才能做得到!才有这样的高尚品德!才有这样的思想境界!由此可见,法轮大法对家庭、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他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这样的好人都要被公安抓捕、关押、送去劳教,天理何在?!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成了惩善扬恶、助纣为虐的工具?!我们炼这么好的功法做一个好人难道也成了被判劳教的理由吗?! 三、法轮功传单、光碟和磁带的内容,既无反政府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利用传单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 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国家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都成了罪犯、阶下囚?!所以我们有法轮功资料、磁带、光碟不能成为判我们劳教的理由! 法律的任务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惩恶扬善,中国法律也不例外。我们希望省劳教管理委员会依照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撤消衡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衡劳教[2004]第74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汤守君、钟明英。 此致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汤守君、钟明英 代理申请人:李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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