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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香港政府须解释法轮功黑名单(图)
【明慧网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六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2005年11月4日书面裁定,基于公众利益,香港入境处必须说明为何要将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纳入黑名单而拒绝让他们进入香港,以及是何时及由哪一个职员将他们纳入黑名单。聆讯仍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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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9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日就台湾法轮功学员遭香港入境处粗暴且非法遣返的司法覆核案开庭,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和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于开庭前请愿,表达诉求。

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2月到香港参加“法轮大法修炼心得交流会”时,被香港入境处拒绝入境,并遭非法遣返。他们与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并要求入境处披露将他们列入黑名单的原因。

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夏博义大律师认为,香港政府除了“保安理由”,还有其它原因拒绝法轮功修炼者入境。他相信当局制定了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黑名单(港府称为“监察名单”),要求政府公开名单和制定名单的依据。代表港府的冯华健大律师反对要求,并声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将引用“公众利益”为理由拒绝透露名单的资料。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书面裁定,基于“公众利益”,香港入境处必须说明为何要将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纳入黑名单而拒绝让他们进入香港,以及是何时及由哪一个职员将他们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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