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9月27日】张守信,男,56岁,是原昌乐磷肥厂的职工。1996年6月张守信有缘幸得大法。炼功前,张守信身体有多种疾病,腰椎间盘脱出、胃病、风湿性关节炎。张守信自炼功后,这些病不治自愈,真正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滋味。 99年7.20以后,江氏集团非法镇压法轮功,张守信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么好的功法,这么好的师父为什么受到诬蔑、受到打压。他要为法轮功讨个说法、为师父讨个公道,向世人说个明白“法轮大法好!” 张守信于7月22日踏上了去北京信访办的路程。结果途中经过天津时被抓,后被昌乐县公安局押回,关押在公安局二楼办公室,在那里受尽了折磨。第一次受审时,由于张守信不配合,恶警逼迫他长时间在水泥地上伸直双腿坐着,不准变姿势。第二次受审时,恶警逼迫张守信说出其他炼功人和辅导员的姓名,他说不知道,遭到拳打脚踢。恶警打累了就把木制的长躺椅压在张守信头上,长达半个小时之多。第三次受审时,一个恶警狠狠的说:“公安局谁不知道我厉害,看你能挺多久。”说着就又把长躺椅压在张守信头上,同时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一个恶警用椅子腿、木棍子狠狠猛打张守信的背数次,头顶长椅长达50多分钟。当时的痛苦很难用语言表达。张守信在此被非法关押了七天,恶警天天变化着花样折磨他。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权利,目地是为了“让人们群众来监督自己的政府”,因此法轮功学员采取上访形式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说明法轮功事实真象,完全是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公安机关对法轮功上访关押、拘留是违法的。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职责何“罪”之有? 2000年2月份,张守信再次去北京上访,在北京被恶警扣留后,交给潍坊驻京办事处,然后由昌乐县公安局把他押回。张守信被城东派出所拘留四天,其中两天没给饭吃、没给地方睡觉,并多次反复审问,后送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在关押期间,暴徒将他的衣服扒光,不停的往身上泼冷水、向他鼻孔里长时间灌水,使他无法呼吸,几乎窒息。恶警安排、唆使杀人犯肆无忌惮的殴打他,八个人轮番用掌使劲砍他的脖子、拳打脚踢、穿着皮鞋踹他的背部、用皮鞋打小腹,都是八个人轮番或同时,每人80次,犯人一边打一边吼着:“这是公安局安排我们打你,说我们表现好了可以减刑。” 一次吃晚饭后,班头让张守信靠墙站着,用脚踹跺他的小腹,并且定时叫他到厕所里殴打,直到打累了完事,有时把手打肿了才完事。关押到24天时,杀人犯将锯条攥在手里用力砍张守信的头,将他的头砍上两个窟窿,顿时鲜血直流。张守信在此被关押了一个月用刑30天,受尽磨难。 刑事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狱警唆使犯人对法轮功学员实施暴力违犯了刑法248条,难道就不算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在此等艰难的情况下,张守信又去北京上访。当时他有一个想法:迫害不停,上访不止。这次在北京被公安拘留,被昌乐塘屋派出所拉回,途中,他们用呢子褂子蒙住张守信的头,用袖子缠紧他的脖子,使其呼吸困难,再加上一路晕车,吐了也不管,直到昌乐又被送往看守所,拘留一个月。 2000年10月4日,张守信再次去北京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到北京后,国务院信访办不接见他们,找不到讲理的地方,他们上访人员就联名写了一份材料投进了信访办信箱。再次被抓后,关押到北京南阳派出所,邪恶之徒一点人性都没有,长时间不准大小便。一天后,通知昌乐磷肥厂把张守信拉回,接着被城东派出所抓去。在他们逼供期间,申指导员、王所长在场指挥,警察铐他时把铐子铐到最紧,直到铐子都卡到肉里去,只是这样他们还不死心,又在地上用脚踩着铐子反复碾动,疼得张守信两眼发黑,两臂、十指直抽筋。恶警又将用刑的双手提到头顶、头后反复扭动。现在3年多了,张守信的右手拇指的伤痕依然存在并且神经麻木不听使唤,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之后,恶警又将张守信送看守所拘留一个月。到十一初被非法判刑劳教三年。 在劳教期间,强迫劳动,强制转化,受到各种精神摧残,长期强制灌输诋毁法轮功、诬蔑大法宣传,强迫写三书,24小时非法监视。不让亲属接见,不准家里送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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